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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投标中的主体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7-2-15 10:04
标题: 招标投标中的主体问题
本帖最后由 边缘音符 于 2017-2-15 10:06 编辑

招投标实施条例里提到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该如何理解?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2-15 11:50
重庆招投标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供参考第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限于以下四类:
(一)招标人;
(二)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
(三)招标代理机构;
(四)与投标人事前签有附条件生效协议,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或者供应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2-15 14:03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条规定的异议主体的范围源自《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本条所称潜在投标人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就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主体而言,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致使其不能参加投标时,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为控制投标风险,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条件生效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和供应商和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三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2-17 14:0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有比较详细的解释。请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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