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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实施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水土一方人    时间: 2017-5-11 10:47
标题: 关于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实施办法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1 14:25 编辑

关于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实施办法

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程总承包模式势在必行,

请问同一个项目EPC前期的中标单位可否参加后面的EPC投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5-11 13:38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1 14:26 编辑

意见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是设计单位也可以是施工单位。因此初步设计单位应该是可以作为EPC的承包人。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5-11 15:38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作者: 一水土一方人    时间: 2017-5-12 09:28
bidboy 发表于 2017-5-11 13:38
意见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是设计单位也可以是施工单位。因此初步设计单位应该是可以作为EPC的承包人。

EPC之前的是要做到初步设计阶段,比如勘察设计招标(设计只做到初步设计)后面就采用EPC招标的,个人认为初步设计阶段的中标单位应该不能参与EPC投标。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7-5-12 11:47
你要先了解EPC这三个字母的意思先
作者: thehero    时间: 2017-5-13 08:55
见附件。有文章专门提到。

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能否参与该项目EPC投标_.pdf

427.14 KB, 下载次数: 54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5-14 20:51
这个一直是敏感且没有正式说法的问题,如果前期设计单位参与竞标,将有极大的优势,EPC恐流于形式,变成邀请招标甚至假招标凑数。
作者: zntyqdk    时间: 2017-5-15 16:32
本帖最后由 zntyqdk 于 2017-5-15 16:34 编辑
thehero 发表于 2017-5-13 08:55
见附件。有文章专门提到。

   虽然是专门文章,但是说真的里面的话还是绕的十分牵强!
    “在立法者看来倘若立法一概排除“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服务的”单位的投标资格——由于在设计施工总包模式下,设计人和施工人为同一人或同一联合体——从语言逻辑的角度看似乎也就否定了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模式下设计人的投标资格,进而否定了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投标模式”。请注意这个语句里非常可笑而又体现文科教授技巧的话——…立法一概排除“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服务的”单位的投标资格,就是否定“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模式下设计人的投标资格,进而否定了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投标模式”——这逻辑显然是不成立的,作者巧妙的加上了一个“似乎”,所以从头至尾,作者不敢说这个理解是他个人的想法,要说成是立法者的看法,但又不能说这种立法者的看法是明显逻辑不对、是错的,于是又加个“似乎”!整句话搞的绕来绕去、似是而非,明明错误的语言逻辑,最后既不落到立法者头上、也不落在作者头上,这种斟词酌句实在是煞费苦心那!
    对于说的这么绕、这么牵强,还语言表达明显逻辑不成立的说法,后面再展开一大段的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这句话是多余的废话,我觉得也全部都是废话!这个文章的作者这种说法无非是自己论证前已经为自己的结论预设了前提,然后找一个逻辑上都不成立的说法来臆测立法者的想法。
   
作者: ecco    时间: 2017-5-24 22:04
既然是设计施工总承包了,哪还有什么说的,有的工程,方案设计可是在可研之前的,你别说方案设计不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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