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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招标双资质为资格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幽然2011    时间: 2017-7-14 22:09
标题: 工程招标双资质为资格条件?
一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要求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和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省内同时符合的有上百家)
请问可以不可以这要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能或不能,请告知具体法律法规,谢谢!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7-15 10:09
法无禁止皆可为,谁要拦你,你可以问他要行政执法的具体依据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7-15 10:59
如果项目预算不大,开标少于三家投标人,第二次招标就应该接受联合体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7-15 11:06
当然去监督部门去备案,要证明项目建设内容包含市政和水利相关工程,否则监督部门有理由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要求你修改招标文件,确定一个资质。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7-7-18 10:27
wzl11 发表于 2017-7-15 11:06
当然去监督部门去备案,要证明项目建设内容包含市政和水利相关工程,否则监督部门有理由按照《招投标法实施 ...

那么问题来了。当监督部门认为该项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而招标人认为该项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谁来裁决?打官司吗?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7-7-18 10:33
要证明项目建设内容包含市政和水利相关工程,清单里面可以看出来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7-18 13:44
一般来说双资质的应该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联合体就排斥了联合体投标人。应该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作者: 幽然2011    时间: 2017-7-19 10:29
谢谢各位!监管部门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理由不同意招标人设双资质而不接受联合体,招标人已同意允许联合体~~~有的地方已明文规定设双资质的必须允许接受联合体(如江西),但大多省份都没有类似的明文规定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7-19 20:15
水利和市政的工程量清单是完全不一样的,能很清楚辩认。如果是采用全部采用水利的或者市政的工程量清单,就失去设双资质的理由。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7-7-20 09:32
幽然2011 发表于 2017-7-19 10:29
谢谢各位!监管部门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理由不同意招标人设双资质而不接受联合体,招标人已同意允许联合体~~ ...

监管部门其实不应该如此处理,很多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合法,并不是前期就能判定的,而是在开标后才能知道。个人认为恰当的做法是看开标时情况,如果象你所说,有符合条件的上百家,只要竞争充分即可。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7-20 13:42
按条例释义的原话“如果市场上单个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能引起竞争,且单个潜在投标人具备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可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防止潜在投标人利用组成联合体降低竞争效果。”
作者: 幽然2011    时间: 2017-7-21 17:40
“如果市场上单个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能引起竞争.....”这个实际中不好运用,竞争数量如何界定?单资质的还好,双资质要求的不好把握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7-25 11:54
幽然2011 发表于 2017-7-21 17:40
“如果市场上单个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能引起竞争.....”这个实际中不好运用,竞争数量如何界定?单资质的还好, ...

简单来说即是单个投标人符合双资质要求的数量,像您举例都上百家了,自然是能够引起竞争。
作者: Icey    时间: 2017-8-3 16:04
幽然2011 发表于 2017-7-19 10:29
谢谢各位!监管部门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理由不同意招标人设双资质而不接受联合体,招标人已同意允许联合体~~ ...

这种规定在哪里查啊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7-8-3 17:15
说了不少但都没有介绍项目情况,如何判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8-3 17:17
项目概况介绍有限,不好说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7-8-4 10:23
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和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分属两个行业,两个主管部门,你的招标文件需要到市政主管部门(住建局)和水利主管部门(水利局),工程施工监管也是一样,你愿意吗?如果是实情就应该分开招标。因为各种规范,包括施工、验收、造价等均不一样。

你这样的设置无非想排拆一部分投标人,后期质量监督和验收应该还是一个部门负责。
作者: crazyfortl    时间: 2018-4-17 16:33
zc_ztb 发表于 2017-7-20 09:32
监管部门其实不应该如此处理,很多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合法,并不是前期就能判定的,而是在开标后才能知 ...

符合条件的企业多少并不是以开标来的家数多少判断,有的符合有可能也不想来投标。
作者: crazyfortl    时间: 2018-4-17 16:38
谋天 发表于 2017-8-4 10:23
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和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分属两个行业,两个主管部门 ...

说的很对,是实际情况。那么换一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和机电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呢,这个项目一条龙都可以在住建局的。还是讨论一下双资质是否属于排斥行为吧。我个人认为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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