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价格招标,要求招标人准确把握市场价格
固定价格招标,把中标价格由开标后投标人报价竞争而确定,改为招标人(采购人)招标前主动确定,其成功的关键是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市场价格水平的准确把握。用得好,可以很好解决恶意低价的问题;用得不好,会出现低质高价的恶果——如果对采购需求把握不准,会造成固定价格高出市场价格或在串通投标时,故意把固定价格确定得远高于市场价格。因此,实施固定价格招标,建章立制尤为重要,防止过度滥用出现恶果。
(二)对可能恶意低价的价格评审是双刃剑,必须把握好“度”
一方面,招标的本质是鼓励价格竞争,通过竞争降低价格,推动供应商降低成本,采购人也获得低价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而滥用可能恶意低价的价格评审,随意判定恶意低价,把投标人的投标做无效投标处理,无疑会打击市场主体通过改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而降低成本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社会进步。
另一方面,恶意低价,低质低价中标也会造成产品质量低下和履约中的各种问题,伤及项目的质量,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因此,对于可能恶意低价的价格评审,既要保护市场竞争的原动力,也要防止恶意竞争,适当的“度”的把握,是成功的关键。
(三)第六十条的规定还很原则,有待细化操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