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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对限制潜在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的投诉处理决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 11:23
标题: 财政部对限制潜在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的投诉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八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道式自动喷淋消毒系统项目”(项目编号:WHQS-HW-2017-19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天扬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巴沟村南路35号万泉新新家园12号楼3单元502室
被投诉人1:武汉市强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61号第1、2层第4档
被投诉人2: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8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两年相关业绩证明,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代理机构拒绝向投诉人出售标书,涉嫌通过所谓的“投标人的资格”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机关依法受理,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所有潜在供应商都有权购买招标文件。代理机构对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限定,属于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并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财政部

                                                                                                              2017年9月1日

投诉处理结果中的原则上,也就是有例外,个人理解的例外是指有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政府采购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的规定,有此类情况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果是在发售采购文件时查询得知,个认为此时是可以拒绝向其提供采购文件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7-9-1 11:42
个人理解,违反事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新成立或成立时间少于两年的潜在投标人,不管是它们有没有相应的业绩;二,不考虑潜在投标人成立时间长短情况下,在最近两年内没有实际项目业绩的潜在投标人,呵呵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1 13:01
招标代理这样做这事往好里想是好心办坏事,往坏里说就是想办坏事!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 14:32
bidboy 发表于 2017-9-1 13:01
招标代理这样做这事往好里想是好心办坏事,往坏里说就是想办坏事!

都有可能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1 16:13
不过以后对于货物、服务招标来说,招标人或代理都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预审,那么在发售文件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感觉问题也不大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 16:28
bob1511 发表于 2017-9-1 16:13
不过以后对于货物、服务招标来说,招标人或代理都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预审,那么在发售文件时, ...

资格审查是有规定的时间 开标后 评标之前 不能随意提前或延后
政府采购程序是很严谨的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没有这个权利进行所谓资格审查 尤其是提供采购文件阶段 所有意向获取的都不应限制(除了失信被执行人等财政部规定拒绝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形) 财政部早在2014年就曾经发文规范进入公共资源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 不得以备案、报名、注册等理由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限制其获取采购文件,不得在“法定程序”之外新增类似资格审查程序 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 不得改变采购人 代理机构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的权利义务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1 16:42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 16:28
资格审查是有规定的时间 开标后 评标之前 不能随意提前或延后
政府采购程序是很严谨的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

1、严格规范的程序这没得说,应该严格遵守。
2、我想说的是将资格审查交由招标人或代理后,在开标后审查与在出售文件时审查,不像以前问题那么严重。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 17:28
bob1511 发表于 2017-9-1 16:42
1、严格规范的程序这没得说,应该严格遵守。
2、我想说的是将资格审查交由招标人或代理后,在开标后审查 ...

没区别,财政部门视情况予以处理或处罚
因为这种情况被定义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因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轻重可能会受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处罚,最严重的可能导致一至三年禁止代理业务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9-1 20:42
就是千方百计只卖3本招标文件,就这么简单,不言自明哦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9-1 21:12
bob1511 发表于 2017-9-1 16:42
1、严格规范的程序这没得说,应该严格遵守。
2、我想说的是将资格审查交由招标人或代理后,在开标后审查 ...

开标后再查,就起不到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作用了,招标代理就会被动接收不愿意收到的投标文件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4 15:44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9-1 21:12
开标后再查,就起不到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作用了,招标代理就会被动接收不愿意收到的投标文件

现在是代理干了不能干的事情。而87号令实施后,则是代理把该干的事提前了。所以这两种情形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5 11:28
bob1511 发表于 2017-9-4 15:44
现在是代理干了不能干的事情。而87号令实施后,则是代理把该干的事提前了。所以这两种情形还是有本质区别 ...

不能这样理解。
购买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文件是两个环节。资格审查是审查其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尚未提交投标文件,何来资格审查!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5 11:28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 14:32
都有可能

看你怎么想!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5 15:13
bidboy 发表于 2017-9-5 11:28
不能这样理解。
购买招标文件和提交投标文件是两个环节。资格审查是审查其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购 ...

1、对购买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限定,其本质就是一种资格审查,在程序上当然会区别于开标后的资格审查。这里是我表述不够严谨。
2、对于潜在供应商的理解。采购法中并无潜在的表述。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有,但没有对潜在供应商的具体表述。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购买文件应当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为购买文件需要符合供应商的条件?
3、18号令和87号令借鉴了招投标法中的表述,明确了投标人与潜在投标人的区别(或分界)在于是否参与开标、提交投标文件。18号令中明确了资格性审查由评委会来做,也因此代理在开标前进行带有资格审查性质的环节不合法。然而87号令将资格审查交由招标人或代理,虽然在程序上提前进行审查仍然存在违法风险,但是与18号令中的违法有本质区别。
综上,个人并不是说提前审查合法,而是在87号令实施后,对这一问题的性质会产生影响。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9-5 17:01
多部法律法规己禁止将业绩等做为资格条件。
现在不卖招标文件给供应商的做法太老套了,要碰到几个法律意识强的供应商那家招标公司就完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6 09:19
bob1511 发表于 2017-9-5 15:13
1、对购买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限定,其本质就是一种资格审查,在程序上当然会区别于开标后的资格审查。这里是 ...

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做法有两种: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1 当资格预审时,先发出资格预审文件,预审完成后,招标文件只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投标时可不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2 当资格后审时,是直接发出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与投标文件在一起提交。开标后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参与评标。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6 10:22
psylily 发表于 2017-9-5 17:01
多部法律法规己禁止将业绩等做为资格条件。
现在不卖招标文件给供应商的做法太老套了,要碰到几个法律意识 ...

请问是哪些法律法规?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9-6 14:16
本帖最后由 jiayw 于 2017-9-6 14:19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9-6 10:22
请问是哪些法律法规?

实施条例释义   78页


此案例,反映出的最大就是:业绩当成资格条件。
并且直接在公开招标卖标书的时候进行条件选择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6 15:39
jiayw 发表于 2017-9-6 14:16
实施条例释义   78页

不知道是否是版本不同,我看的政府采购条例释义其第78页上的解释,是允许根据项目特点,将业绩设为资格条件。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9-6 15:50
bob1511 发表于 2017-9-4 15:44
现在是代理干了不能干的事情。而87号令实施后,则是代理把该干的事提前了。所以这两种情形还是有本质区别 ...

嗯,披了合法的外衣,就更加有恃无恐了
作者: c110123    时间: 2017-9-6 23:33
现在报名早就不能卡人了,门槛设的太高了,电话就打过来要质疑了~~~
有些强势的投标人直接搬各路领导压人,我们工作人员也很为难啊。。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9-8 09:45
bob1511 发表于 2017-9-6 10:22
请问是哪些法律法规?

昨天回复的确有些草率,实施条例释义中是是禁止以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作为资格条件,作者的这个案例本也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没有理清招标代理公司的职责范围,否决投标人是评委会的权利。再说了,如果某公司没有这个业绩在综合评分中也打不上分,也不存在不给人家投标的权利。
即便是87号令中给予了招标人和代理公司的权利也是在开标后,不是在报名时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8 11:38
psylily 发表于 2017-9-8 09:45
昨天回复的确有些草率,实施条例释义中是是禁止以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作为资格条件,作者的这个案例本也不 ...

但是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其中明确的是参加采购活动应具备,提供材料。不过这也仅是个人的一点看法。尤其关于潜在供应商、潜在投标人还存在概念上的不一致。最后,个人还是同意您及其他网友的观点,程序上的资格审查应该开标后。
作者: c110123    时间: 2017-9-8 12:57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9-1 20:42
就是千方百计只卖3本招标文件,就这么简单,不言自明哦

现在湖北这边文件费都要准备取消了。。
作者: 张羽    时间: 2017-9-18 15:29
别的省份不知道,我是河南省的,2005年6月8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十要十不”规定招标文件发售要对购买标书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初审,不得将标书发售给不符合项目资格要求或手续不齐全的供应商,我们在项目操作公告中让供应商提供资格资料进行初审,然后让其购买招标文件,可以有效的减少后期废标,至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看你怎么看了,我再招标公告里写清楚购买招标文件应当提供的资料,对潜在投标人都是公平的,但是人家来买文件你让提供公告以外的资料,有排斥的嫌疑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9-18 22:16
psylily 发表于 2017-9-5 17:01
多部法律法规己禁止将业绩等做为资格条件。
现在不卖招标文件给供应商的做法太老套了,要碰到几个法律意识 ...

《招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个人认为可以,只要设定的“业绩经验”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即可作为资格条件。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9 09:02
wzl11 发表于 2017-9-18 22:16
《招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 ...

您可以将标法以及采购法体系中的资格审查集合起来看,就两种,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均有详细规定如何时可以开始,什么程序,谁负责审查。两种方式的程序不同,但也有相同点,哪一种都不能在发售文件时进行
作者: panzi007    时间: 2017-9-19 09:29
psylily 发表于 2017-9-8 09:45
昨天回复的确有些草率,实施条例释义中是是禁止以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作为资格条件,作者的这个案例本也不 ...

如果业绩是资格条件的话,资格审查就不能过关,相当于废标了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7-9-21 14:11
财政部都判错,目前来说,合理的业绩要求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评判;但不能作为报名条件在报名时阻拦潜在投标人报名。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9-21 22:58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9 09:02
您可以将标法以及采购法体系中的资格审查集合起来看,就两种,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均有详细规定如何时可 ...

说的很对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9-21 22:59
enigma 发表于 2017-9-21 14:11
财政部都判错,目前来说,合理的业绩要求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评判;但不能作为报名条件在报名时阻拦潜 ...

嗯,不要这么惧怕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搅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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