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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7号令里的资格审查指什么?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5 11:16
标题: 87号令里的资格审查指什么?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5 11:17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5 13:43
具体审查的内容需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5 14:33
bidboy 发表于 2017-9-5 13:43
具体审查的内容需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现在的问题是,有的专家已经提出把46条里的商务条件审查都由代理来做了,比如资信、经营范围、纳税等。我的理解却是仅仅限于:1、购买标书与否。2、保证金提交与否。3、是否是失信名单--这几个所谓的资格条件。即不打开标书就能完成的。

就算按我的理解来约定了,专家来了不认可怎么办?

另外一问,如果代理要进行审查了,是不是还要有个表作为证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5 14:43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7-9-5 14:44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9-5 14:33
现在的问题是,有的专家已经提出把46条里的商务条件审查都由代理来做了,比如资信、经营范围、纳税等。我 ...

资格审查既然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来做且在评标之前,招标文件中应该约定审查的标准以及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并最好与其他投标文件分开装订。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根本无需审阅资格审查资料。直接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即可。
资格审查应该有审查记录且按照规定由审查单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盖章存档。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5 14:49
bidboy 发表于 2017-9-5 14:43
资格审查既然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来做且在评标之前,招标文件中应该约定审查的标准以及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 ...

社保证明,纳税证明,银行资信(审计报告),无违法记录声明,以及营业执照。这几个是不是应该在商务符合性审查里由专家审核? 这些都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太可能单独打包。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5 14:51
bidboy 发表于 2017-9-5 14:43
资格审查既然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来做且在评标之前,招标文件中应该约定审查的标准以及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 ...

专家评标开始以什么计算?按你的说法,是专家看着代理打开文件审查?还是说,代理可以在专家来之前打开投标文件?不合适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6 09:30
only1u 发表于 2017-9-5 14:51
专家评标开始以什么计算?按你的说法,是专家看着代理打开文件审查?还是说,代理可以在专家来之前打开投 ...

打开文件也是没问题的。最好是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再开始评标,比如可以错开1个小时,九点半开标,十点开始资格审查,11点开始评标。或上午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安排在下午。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6 18:35
bidboy 发表于 2017-9-6 09:30
打开文件也是没问题的。最好是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再开始评标,比如可以错开1个小时,九点半开 ...

资格审查五分钟就够 还一天 专家费不够啊   先开投标文件肯定违法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9-6 21:49
一个乱弹琴的制度设计,注定操作起来五花八门的。本来是先进行符合性审查,再审资格,最后打分,一气呵成,现在把资格审查拎出来招标人审,必然造成评标混乱,到时责任也混乱。谁能告诉我究竟为什么要规定招标人审资格?仅仅是为了给招标人扩权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7 11:25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7 11:26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9-5 14:33
现在的问题是,有的专家已经提出把46条里的商务条件审查都由代理来做了,比如资信、经营范围、纳税等。我 ...

是否符合法定的二十二条以及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也就是你项目的资格条件要求是哪些,就审查哪些。
这条得结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去理解(财政部87号令这条的依据也就是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7 11:25
only1u 发表于 2017-9-5 14:49
社保证明,纳税证明,银行资信(审计报告),无违法记录声明,以及营业执照。这几个是不是应该在商务符合 ...

这些应该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审查,因为属于法定的资格条件,开标之后评标之前审查,实际上此时投标文件已经拆开,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投标文件相应内容或招标文件允许的原件之类进行审查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7 11:29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7 11:36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9-5 14:51
专家评标开始以什么计算?按你的说法,是专家看着代理打开文件审查?还是说,代理可以在专家来之前打开投 ...

开标之后投标文件早已经拆封了,你细看财政部87号令专家职责,也就是评标工作,只负责商务技术等实质性的符合性审查(实质性条件是否满足在符合性审查阶段,评委会负责)、综合比较与评价、候选人推荐、评审报告等
既然是审查投标人的资格,肯定得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准和要求(87号令对于招标文件的内容中也明确包括资格证明文件),也就是将原来的资格性检查从评标工作中拿出来,交由采购人审查,资格审查不再是评标工作之一。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7 11:32
only1u 发表于 2017-9-6 18:35
资格审查五分钟就够 还一天 专家费不够啊   先开投标文件肯定违法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后打开任何投标文件部分都是没问题的,只是注意保密而已。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7 11:41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7 11:29
开标之后投标文件早已经拆封了,你细看财政部87号令专家职责,也就是评标工作,只负责商务技术等实质性的 ...

商务的符合性审查 查什么?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7 11:44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9-11 09:33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7 11:25
是否符合法定的二十二条以及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也就是你项目的资格条件要求是哪些,就审查哪些。
这条 ...

关键就是这22条里的内容谁查,如果是代理来查就得一一查阅投标文件,最少半小时了。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是代理来查,出了差错算谁的?后面专家再评的时候有没有权利再度审核并提出疑问?或者就是不管了,认同代理的结果。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7 11:53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7 11:56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9-7 11:44
关键就是这22条里的内容谁查,如果是代理来查就得一一查阅投标文件,最少半小时了。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 ...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你们内部协调或根据代理合同约定划分,时间肯定是的
不论是采购人还是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审查,在采购人委托代理范围内,即使是代理机构的错,相应责任和后果也是采购人承担。项目有什么问题也还是采购人需要承担可能的重新采购、废标等带来的后果(如浪费时间等)。 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审查资格错误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如果在不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况下的审查错误(如将不符合资格条件审查为符合资格条件,且该供应商报价非最低,也不是第一名或者第二名或者其他影响候选人排序的情况),个人认为可以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理,如果影响了采购公正性(如符合资格被审查为不符合,没有参与后续评审的),个人认为应当废标重新采购。
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7 11:57
only1u 发表于 2017-9-7 11:41
商务的符合性审查 查什么?

符合性审查,也就是你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之外的实质性条件和要求。
财政部18号令也是如此规定,实质性要求在符合性审查阶段进行,如规定的保证金、投标实质性响应等
87号令第五十条对此也有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7 13:26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7 11:53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你们内部协调或根据代理合同约定划分,时间肯定是的
不论是采购人还是其委托的代理机 ...

跟您讨论一下资格审查出现错误如何处理。
1、个人认为资格审查出现错误(将合格的审查为不合格或者是将不合格的审查为合格),无论如何都将影响到评标报告,而要修改原评标报告需要组织重新评审,然而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条件。
2、违法行为并未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是否可以适用条例第七十一条。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7 14:19
bob1511 发表于 2017-9-7 13:26
跟您讨论一下资格审查出现错误如何处理。
1、个人认为资格审查出现错误(将合格的审查为不合格或者是将不 ...

影响评审报告但不一定影响采购结果,也不一定影响采购公正。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应当废标,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有规定
采购人的资格审查错误不再是货物服务招标时的重新评审情形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7 16:10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7 14:19
影响评审报告但不一定影响采购结果,也不一定影响采购公正。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应当废标,政府采购法三十六 ...

1、无论是哪种资格审查错误,在发现错误后都会伴随着改正这个过程,然而招标人改正资格审查错误后,又必然会导致重新修改评标报告。否则依据一个有错误的评标报告所选出来的中标人虽然实质上可能没有差别,但在程序上还是会存在瑕疵。
2、资格审查既不属于开标环节,也不属于评标事务。也许只有等财政部进一步明确相关处理办法。在明确之前,个人认为出现资格审查错误,重新采购是最好的方式。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7 16:51
bob1511 发表于 2017-9-7 16:10
1、无论是哪种资格审查错误,在发现错误后都会伴随着改正这个过程,然而招标人改正资格审查错误后,又必然 ...

有影响但不一定会影响采购结果,也不一定属于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所以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7 20:30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9-7 22:24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7 11:57
符合性审查,也就是你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之外的实质性条件和要求。
财政部18号令也是如此规定,实质 ...

保证金算是资格了 除此之外 再除了22条的要求之外 就没有商务上的符合性审核了 代理做了,那么评委的工作呢?怎么体现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8 09:09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8 09:11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9-7 20:30
保证金算是资格了 除此之外 再除了22条的要求之外 就没有商务上的符合性审核了 代理做了,那么评委的工作 ...

保证金一般不会列为资格条件吧,难道你们的项目招标公告资格条件中会规定一条,投标人须按以下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么。
看你们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和要求,比如资格条件之外的其他可能导致投标无效的条款(密封签署盖章等),以及不符合就可能导致投标无效的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某重要参数不符合或几项不符合即投标无效等类似要求)
投标无效情形中非资格条件的其他内容属于符合性审查部分,这个应该很好理解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8 09:48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9-8 09:50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8 09:09
保证金一般不会列为资格条件吧,难道你们的项目招标公告资格条件中会规定一条,投标人须按以下要求提交投 ...

是否提交保证金就是资格啊,然后就是购买标书啊,以及不良信用查询啊。。。除了这三个和22条的资格,我的意思是你再举出还有什么商务的符合性审查工作需要做的吗?如果没有,那么评委的工作不是缺失了吗?然后逻辑上就是,22条的资格需要打开投标文件才能审查,应该是评委的工作。

不知道你明白我说的意思没。

或者我这样理解,你认为评委做的商务符合性检查就是法人签字盖章的项目。除此之外没有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8 09:57
only1u 发表于 2017-9-7 11:44
关键就是这22条里的内容谁查,如果是代理来查就得一一查阅投标文件,最少半小时了。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 ...

是的。
按照87号令资格审查的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这个应该在采购代理协议中进一步明确是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做),评标委员会只按照资格审查结果,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当然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错误也是不负责任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8 10:01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8 10:06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9-8 09:48
是否提交保证金就是资格啊,然后就是购买标书啊,以及不良信用查询啊。。。除了这三个和22条的资格,我的 ...

保证金怎么会是资格条件呢
资格条件是指法定的二十二条及采购人设定的项目特定资格条件,也就是公告中的资格条件。保证金应当是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时进行。不仅仅是商务技术,商务技术中的实质性条件仅仅是实质性条件的一部分,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哪些是不可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条件。投标无效条款 87号令规定就有不少,那些里的非资格条件情况均是符合性审查时进行。
符合性审查之后还有评分 推荐 评审报告等很多工作
评标工作(符合性审查、澄清、比较评价、推荐候选人或采购人授权其定标以及提交评审报告)由评委会负责,不是评标工作的自然不是评委会的工作范围
投标文件开标后就拆封了,这时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并无不妥,可以直接查看投标文件。87号令中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包括资格证明文件,那么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里面也应当包括资格证明文件。没有投标文件只能由评委会查看而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查看的规定。个人认为的投标无效情况(包括不符合资格条件以及未实质响应)中,资格条件之外的均是实质性要求,挺简单的个事儿怎么你会想的那么复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已经明确了资格审查的范围即是法定资格条件及特定资格条件。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8 11:53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8 10:01
保证金怎么会是资格条件呢
资格条件是指法定的二十二条及采购人设定的项目特定资格条件,也就是公告中的 ...

在18号令中,投标保证金是算在资格性审查中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8 14:45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8 14:53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9-8 11:53
在18号令中,投标保证金是算在资格性审查中

18号令马上废止了,87号令实行后保证金由谁审查,应结合87号令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去理解,采购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能是针对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法定资格条件及采购人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
投标保证金如果确实作为特定资格条件,由采购人审查无可厚非,如果是作为实质性条件(不符合投标无效)的,应由评委会在符合性审查环节进行,符合性审查主要就是审查投标人是否实质性响应,包括商务、技术以及其他招标文件明确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条件要求。
87号令第二十条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作者: 超人在线    时间: 2017-9-8 15:07
我觉得87号令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就该评标委员会合并处理,没有必要剥离开进行。资格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审核完全让人不理解。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9-10 21:17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9-6 21:49
一个乱弹琴的制度设计,注定操作起来五花八门的。本来是先进行符合性审查,再审资格,最后打分,一气呵成, ...

非常赞同,十分胡闹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9-10 21:18
only1u 发表于 2017-9-7 11:44
关键就是这22条里的内容谁查,如果是代理来查就得一一查阅投标文件,最少半小时了。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 ...

细节决定成败,而且很多奥妙都是在操作过程中的……你懂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9-10 21:19
我认为,就是简单粗暴的分权给招标人,但这非常敏感,评标委员会如何对待招标人的这个劳动成果,全盘接受会有问题的吧?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11 09:16
超人在线 发表于 2017-9-8 15:07
我觉得87号令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就该评标委员会合并处理,没有必要剥离开进行。资 ...

完全不理解这一条的意义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11 09:19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8 10:01
保证金怎么会是资格条件呢
资格条件是指法定的二十二条及采购人设定的项目特定资格条件,也就是公告中的 ...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11 09:29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9-12 15:18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8 10:01
保证金怎么会是资格条件呢
资格条件是指法定的二十二条及采购人设定的项目特定资格条件,也就是公告中的 ...

22条里咱们逐个说吧。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个要看执照,是不是分公司。可以代理查。
2、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一般都是要求提供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这个在评委评分时是打分项,所以不可能再作为资格。专家查
3、必备的设备和专业能力,这个也是打分项,不能作为资格。专家查
4、纳税和社保。。这个可以代理查。
5、无违法记录,这个可以代理查
6、其他,没法说了。。

是不是这样?

我的意思是22条里的东西不是全都是资格条件。按你的意思是说22条全是资格条件。这是咱两的分歧。

我的结论是,与其代理摘几条查,后面同样的文件专家还要重复查,不如代理都不查。毕竟87号令没具体规定什么是资格,为了提高效率,我这样做也不违法。

我的审查结论是,投标人提交了足额的保证金,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且购买了采购文件。所以符合资格。这三条,专家是不用再介入了,直接认可就行。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11 09:36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9-11 10:0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9-7 13:26
跟您讨论一下资格审查出现错误如何处理。
1、个人认为资格审查出现错误(将合格的审查为不合格或者是将不 ...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比如无违法声明,有,所以资格是有效的。但是没盖章,按说应该是专家在符合性里审查的。那么代理机构的审查结论是通过的,因为代理只负责有没有,不管有效与否,但是同样的文件专家还要再查一遍是吧。。。那代理的工作有意义吗?

所有的资格文件都涉及这个问题。所以代理的工作完全是无意义的重复。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1 09:38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11 09:42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09:29
22条里咱们逐个说吧。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个要看执照,是不是分公司。可以。

法定资格条件是必备的,不是你们可以自己选择的。参加采购项目活动前,供应商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法定资格条件,按照实施条例则应当提供这些法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是否符合法定资格。
作为资格条件那么就不能设为评分因素了,自己按照法律执行即可。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1 09:40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09:19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 ...

您说的这是18号令中的内容吧,现在讨论的不是87号令么,87号令对这些内容全部调整了,如果按照18号令,还需要讨论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么?不能拿前朝的剑斩本朝的官,所以也不能拿18号令相较于87号令已经修改的内容,约束10月之后的项目。
10月之后按照87号令及政府采购法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资格审查只限于项目的资格条件(法定及特定),至于保证金,不作为项目资格条件的,自然不在资格审查范围之列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11 09:42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1 09:38
资格条件是必备的,不是你们可以自己选择的。
作为资格条件那么就不能设为评分因素了,自己按照法律执行 ...

我修改了一下,你有点误解。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11 09:45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1 09:40
您说的这是18号令中的内容吧,现在讨论的不是87号令么,87号令对这些内容全部调整了,如果按照18号令,还 ...

18号令的内容并不是就过去不管了,提出来是说这是一个指导性的方向做参考,即保证金算是资格的内容。虽然87号令并没有明确再认定,但没有否定啊。谁说不是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1 10:07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09:45
18号令的内容并不是就过去不管了,提出来是说这是一个指导性的方向做参考,即保证金算是资格的内容。虽然 ...

18号令 10月1号废止,废止后即无效。87号令对此是有规定的  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必须“依法”,这里的依法也就是这条的上位法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据此采购人可以审查的是法定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保证金不属于法定资格条件,是否作为特定资格条件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定确定,不过现实里作为资格条件的很少很少,如果您真的想由采购人或代理审查,作为特定资格条件即可,无需这么费力思考。
认定投标人是否具备参加项目的资格,那么资格是什么,当然得事先明确,也就是法定的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这些也都必须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载明,如没有将保证金列为特定资格条件,实际上只能在符合性审查时由评委会审查是否实质性响应。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11 10:09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1 10:07
18号令 10月1号废止,废止后即无效。87号令对此是有规定的  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必须“依法”,这里的依法 ...

这件事不算什么,不争了。。。。不是咱们的主要分歧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1 10:11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09:36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比如无违法声明,有,所以资格是有效的。但是没盖章,按说应该是专家在符合性里审查的 ...

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得在招标文件里明确审查标准和事项,你混在一起确实存在你说的这种情况,当然得明确区分。评委会评审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符合性审查是评审的一部分,是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对供应商的要求,这一点我想不难理解吧。同样资格审查由采购人进行,资格条件是哪些,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87号令中也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及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供,你按87号令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自然不会有你说的那种问题。即使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出现了这种问题也不是实质性影响采购程序和结果的问题。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11 10:11
bidboy 发表于 2017-9-5 14:43
资格审查既然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来做且在评标之前,招标文件中应该约定审查的标准以及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 ...

审查表要不要评委签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1 10:12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10:09
这件事不算什么,不争了。。。。不是咱们的主要分歧

这个确实没有什么争议,资格审查不按规定好的资格条件(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及投标人提交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还能审查什么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1 10:13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11 10:15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10:11
审查表要不要评委签字?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审查,评委会成员签什么字呢,资格审查也不是评标工作内容,评委会只负责评标工作,谁是主体谁签字。同理评标材料包括评审报告内容,评委会填写评审出台,评多少分、推荐的候选人排序需要采购人签字么(定标意见除外,定标的主体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评委会)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11 10:22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9-11 10:24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1 10:11
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得在招标文件里明确审查标准和事项,你混在一起确实存在你说的这种情况,当然得明确 ...

我的意思是同样一张纸,代理和专家要看两遍,这个问题必然出现。所以没有必要。
我采购文件规定有证明是满足资格,规定有公章签字是符合条件。这个跟看两遍不矛盾。怎么是不会出现呢?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11 10:29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09:36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比如无违法声明,有,所以资格是有效的。但是没盖章,按说应该是专家在符合性里审查的 ...

既然是审查,当然也包括审查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比如您的举例,有无违法证明且该证明是有效的(即有盖章),才可以通过。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1 10:29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11 10:36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10:22
我的意思是同样一张纸,代理和专家要看两遍,这个问题必然出现。所以没有必要。
我采购文件规定有证明是 ...

你规定好资格审查及评标工作的范围、标准和要求就不会出现两编的情况,而且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资格审查已经不符合要求,即便符合性审查还有同样的内容,也审查不到这家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了,因为在资格审查时已经拜拜,比如资格审查中的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等,这些本就无需投标人签字盖章(说句实话,个人一直认为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这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还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意义何在呢),即使有要求签字盖章,这本就在资格审查环节进行,前提是你的资格审查标准写的很明确。如果不符合直接就再见了。这些都是具体的细节工作,完全可以避免。又比如无违法声明函,这些是需要盖章获签字的,如果没有按要求盖章签字,理应在资格审查环节就无效了。如果你的资格审查标准是提供声明函,也应该是有合格标准包括签章问题。否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又怎么证明呢(不签章是否可以作为投标人的证明材料)。当然您如果非要分成两个部分,要求资格审查提供声明函(不论是否签章、内容如何)即可,然后符合性审查时再规定对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是否签章、内容如何进行审查,那只能说,麻烦是自己找的,一次结束的工作非要拖成两次。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11 10:36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9-11 10:39 编辑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9-10 21:19
我认为,就是简单粗暴的分权给招标人,但这非常敏感,评标委员会如何对待招标人的这个劳动成果,全盘接受会 ...

简单的分权,却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比如审查结果公示或公告)。假如招标人或代理将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给通过了(且该投标人未中标)。除了靠招标人或代理的自我检查且同时招标人或代理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自己的错误,否则错误基本上不会被发现。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1 10:39
bob1511 发表于 2017-9-11 10:36
简单的分权,却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比如审查结果公示或公告)。假如招标人或代理将不符合资格条件 ...

看实践吧,是否有约束机制或许财政部门将来会出台相应制度,除此之外还有日常的检查、每个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一年一次的代理机构大检查、质疑投诉及举报。即使有制度还是得看财政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是否主动作为,否则有制度无人主动监管还是一样的。现在大部分地区项目都进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了,个人认为各地方会考虑这些问题并出台相应的程序要求,不用急,看实践情况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11 10:57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1 10:39
看实践吧,是否有约束机制或许财政部门将来会出台相应制度,除此之外还有日常的检查、每个项目的监督管理 ...

1、如果未来财政或相关部门可以完善约束机制当然是最好了,也算是亡羊补牢。
2、无论是招投标还是政府采购都在讲给招标人放权、分权,这也许听上去更加符合“放管服”。只不过在现有的随机抽取专家制度下,放权、分权使得评标越来越四不像。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11 11:07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9-12 15:16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1 10:29
你规定好资格审查及评标工作的范围、标准和要求就不会出现两编的情况,而且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符合要求, ...

所以还是如何定义资格审查,是检查有还是检查有效的有。

首先是有没有资格,然后才是资格有没有效。语文也好,法律也好,这两件事是严格分开的。

比如营业执照,有没有,有,这就是满足资格了。但是有效没有呢?未必,也许过期了,也许法人名字不一样,这都是问题。

确实,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规定如何判定是必要的,按你的说法是要全部涵盖是否有效。。。我的想法和做法是只判定是否有。

这个确切来说也不用争论,怎么写怎么做。

我再申明一点,资格这件事实际上是一个实体的问题,所以不应该判定是否有效。比如你开公司,一直在经营,就是有资格。但是作为投标人的文件,应该提供有效文件,这个就要在形式上满足有效性了。所以,把形式上的判定跟实体上的判定来一起做是不合适的。

一个说的是投标人的事 一个说的是投标文件的事

再比如,声明没盖公章,这只能说声明无效。总不能说人家没资格吧。我的意思是抛开文件定义,从常理上理解也不应该这么下结论。

不知道我说明白没有。。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1 14:47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11:07
所以还是如何定义资格审查,是检查有还是检查有效的有。

首先是有没有资格,然后才是资格有没有效。语 ...

挺简单的事儿弄的这样复杂,现实里不建议您这样钻牛角尖。招标采购中有资格条件要求,相对应的就有投标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的情况,建议看看87号令投标无效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87号令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实际上资格审查的目的在于投标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什么是资格条件,谁审查、审查什么,87号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都很明确了,这个问题再钻牛角尖下去对您的实践工作不利。不建议您咬文嚼字吹毛求疵的去钻牛角尖。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11 19:45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9-11 19:52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1 14:47
挺简单的事儿弄的这样复杂,现实里不建议您这样钻牛角尖。招标采购中有资格条件要求,相对应的就有投标人 ...

你正好提醒我了,87号令的63条说的是评标委员会的责任,中间有一款,(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这件事本来已经由代理事先做了,评委应该是认可的。但是这里为什么又提出来呢?所以评委还是要再度确认一下的。

我之所以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并不是为了咬文嚼字而咬文嚼字,而是站在代理的立场上,维护自己的权益。你知道的,现在代理挣的不多责任却很大,我当然要在法的范围内尽量减少自己的责任啊。

你愿意多干我并不反对,其实这件事比较模糊,才有争论的出现。

你觉得财政部为什么不明确的把资格审查工作罗列一下呢?

重申一下,跟法律打交道,必须咬文嚼字。一字千金。。。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2 08:38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12 08:41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9-11 19:45
你正好提醒我了,87号令的63条说的是评标委员会的责任,中间有一款,(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 ...

63条是投标无效条款,并非所有的由评委会负责,资格条件不符合投标无效是应该的,难道还有效么。这里只是汇总了一些投标无效情形,但也不是全部,比如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有控股或管理关系或负责人是同一人等(实施条例),明确都是投标无效情形,有的是评委会单单根据投标文件资料难以查证的(如控股或管理关系),所以投标无效并不都是评委会进行审查。63条里资格条件不符合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而评委会的职责根据第46条已经很明确,不含资格审查。结合87号令第14条、44条以及政府采购法第22、23条,资格审查是谁的工作,由谁在什么阶段进行是一目了然的,都不再是评标工作内容,不是评委会的职责又怎么能让评委会承担呢,前后得统一结合起来理解。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12 09:00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9-12 09:06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12 08:38
63条是投标无效条款,并非所有的由评委会负责,资格条件不符合投标无效是应该的,难道还有效么。这里只是 ...

统一理解就是,62 64条说的都是评委的工作,所以63也是。这一部分46-67都是在说评委要干什么,判定无效投标也是。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2 09:49
only1u 发表于 2017-9-12 09:00
统一理解就是,62 64条说的都是评委的工作,所以63也是。这一部分46-67都是在说评委要干什么,判定无效投 ...

有点牵强了,63条并未如此规定。投标无效就必须由评委会评审?并非如此。且41条和46条倒是明确了资格审查由谁负责以及评委会的工作范围,一方面没有您说的规定,另一方面已经如此明确,没必要讨论这个问题。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7-9-12 14:28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的责任?牵强!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9-12 15:54
bob1511 发表于 2017-9-11 10:57
1、如果未来财政或相关部门可以完善约束机制当然是最好了,也算是亡羊补牢。
2、无论是招投标还是政府采 ...

同意你的看法,确实都是乱象丛生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7-9-12 15:56
资格审查,无非就是谁审查是讨论的关键。代理机构估计是不愿意做,采购人做?资格审查肯定不会是一个人,那最少得3个以上单数,就目前来看,采购单位一个项目就得出至少5个人(1个监督、1个采购人代表、3个资格审查人员),这是不大现实的,那么估计会授权专家,这下一个项目的评审时间就长了,得让资格先审啊,审完了再去抽后续评审的专家(参与资格性审查的专家得回避)。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13 14:49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7-9-12 15:56
资格审查,无非就是谁审查是讨论的关键。代理机构估计是不愿意做,采购人做?资格审查肯定不会是一个人,那 ...

对于社会代理,不愿意做就能不做吗?
作者: 超人在线    时间: 2017-9-13 17:44
bob1511 发表于 2017-9-13 14:49
对于社会代理,不愿意做就能不做吗?

所以,非公共安全等重大复杂特殊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就应该设置的越简单越好,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有一个承诺函即可符合资格条件,(至于提供虚假材料,一旦查实,就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列入不良记录、拉入黑名单),宽进严出,技术评审交由评标专家来把关。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14 13:29
超人在线 发表于 2017-9-13 17:44
所以,非公共安全等重大复杂特殊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就应该设置的越简单越好,对政府 ...

哈哈,您这个观点我是无法认同的。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7-9-14 16:51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7 14:19
影响评审报告但不一定影响采购结果,也不一定影响采购公正。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应当废标,政府采购法三十六 ...

资格审查错误就是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7-9-14 16:51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9-7 14:19
影响评审报告但不一定影响采购结果,也不一定影响采购公正。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应当废标,政府采购法三十六 ...

资格审查错误就是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7-9-14 16:53
本人将有一个专门的文章发布在政府采购的媒体上,你们提到的问题都回答了,敬请关注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7-9-14 16:54
bob1511 发表于 2017-9-7 16:10
1、无论是哪种资格审查错误,在发现错误后都会伴随着改正这个过程,然而招标人改正资格审查错误后,又必然 ...

应该重新评审。资格审查错误就是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9-15 09:56
沈律师 发表于 2017-9-14 16:54
应该重新评审。资格审查错误就是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

87号令第六十四条,资格审查已经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因为资格审查已经不属于评标工作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9-15 11:57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15 12:00 编辑
沈律师 发表于 2017-9-14 16:54
应该重新评审。资格审查错误就是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

87号令已经将资格审查交由采购人,开标之后、评审前进行。不再是评审工作(符合性审查、澄清、比较、评审报告推荐候选人),不是评审工作何来的重新评审一说。其次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87号令明确规定了货物服务招标时哪些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即第64条,明确不含资格审查错误,更明确了重新评审的主体是评委会。且应是谁审查(评审)谁负责的原则。
2012 69号文件确实资格审查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范围,那是因为87号令出台或者说实行前可以如此,这段时间资格审查包括符合性审查都是评委会的工作,财政部18号令对此有评标工作范围。而87号令对此已经作出了根本性的修改,不可同日而语。否则等于拿前朝的剑斩本朝的官。87号令是新法,且部门规章效力优于规范性文件,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的应按87号令执行。当然非招标采购中资格审查错误属于可以依法重新评审的范围,这在74号令、磋商管理办法以及财库2012 69号文件中均有规定。
最后资格审查错误,个人认为是否纠正如重新资格审查并不是不可以,只是资格审查纠正后可能会导致原本没有进入评审现在需要进入评审的供应商和其他可能导致评审情况完全不同的情形,但却很可能不属于87号令67条中可以重新评审的范围,那么问题来了。纠正重新资格审查后不重新评审,那么重新资格审查的意义何在,而重新评审又违法。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15 13:31
估计以后资格审查错误需要按照87号令第七十八条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15 13:55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7-9-12 15:56
资格审查,无非就是谁审查是讨论的关键。代理机构估计是不愿意做,采购人做?资格审查肯定不会是一个人,那 ...

应该在招标代理协议中明确由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做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不同于评标,没有规定审查的具体方式,不建议组成审查委员会。
建议,1 采用客观项,只判断有无,所以证明资料以提交复印件或承诺书形式。2 建议最多两人即可,一人查阅,一人复核,结果由单位盖章后存档。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7-9-15 15:01
87号令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从第四十四条看,这是为了落实责任主体而增加的一个程序。
再看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并没有因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资格条件的前置审查而取消对其评审,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本就包括了公司的资质条件等。(商务部分包括公司资质,公司情况介绍等一系列内容,同时也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等相关内容,包括公司的业绩和各种证件、报告等。


所以,采购人的审查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应是两个概念,前者受后者监督,后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发现了资格审查错误的问题, 应重新评审。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15 15:46
zc_ztb 发表于 2017-9-15 15:01
87号令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这就是现在我很疑惑的地方,到底要不要再度审核。为什么87令不明确说明呢?搞了这么一个不清不楚的条款。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7-9-15 18:08
only1u 发表于 2017-9-15 15:46
这就是现在我很疑惑的地方,到底要不要再度审核。为什么87令不明确说明呢?搞了这么一个不清不楚的条款。

多了一道程序,评标委员会应该是复核评审,我个人感觉既是为了落实责任主体,也是为了减少评标专家工作量,不用再拿出很大精力来填制一些表格,这些形式上的工作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来做,然后专家就象报社编辑一样,只需要审核一下已成型的东西就可以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9-16 17:08
bidboy 发表于 2017-9-15 13:55
应该在招标代理协议中明确由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做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不同于评标,没有规定审查的具体方 ...

我就是说只判断有无,不判断有效啊。。。跟切克闹有分歧。
另外,不同意你的承诺书说法。

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18 10:18
zc_ztb 发表于 2017-9-15 15:01
87号令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资格审查应该包括政府采购法的二十二条和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的特定资格要求。
评标符合性审查中的商务审查肯定不包括这些。我们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特别注意。
建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将资格审查的资料单独做成一本文件,其他商务、技术做成一本,这样评标委员会只审阅商务和技术标书即可。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7-9-19 13:38
深圳特区实行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已经很多年了,没有出大乱子。把资格审查交给采购人来执行,目的是立法提高采购人的责任和权利。在实行之初肯定会有很多弯路走,但是只要委托协议和招标文件规定明确,习惯就好了。资格审查结果不应当成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专家也没必要去重新复核评审。87号令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评标报告。投标保证金既然87号令没有规定,那么作为资格性审查也可以吧,这个作为资格性条款也说的过去。个人认为资格性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应当分开装订,另开标一览表再分开装订,唱标只需拆开开标一览表,资格审查拆开资格性文件,专家评标时再拆开商务、技术文件即可。资格性文件是否有效不一定得专家来认定啊,招标文件规定通过的标准,比如承诺函,要求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只要满足这个条件,任何人都可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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