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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问一个实操-资格审查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12-1 14:31
标题: 问一个实操-资格审查问题
资格审查目前由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有些人说采购人可以是业主评委,也有些人说业主评委一经委派就属于评委会,评委会的职责没有资格审查。
大家的意见呢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12-2 19:25
赞同你的观点,评委会的业主代表,他属评委会,不是业主代表。
至于“评委会的职责没有资格审查”,这个个人觉得应该这样理解:87号令第46条是规定评委会必须履行的职责(没有资格审查,),是义务必须履行,但没有强制性规定不能做。第44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我觉得在实操中,采购人可以授权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也可以授权代理审查,毕竟大部分采购人都没有进行资格审查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2-4 08:24
没必要混淆在一起理解,采购人代表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是代表采购人以采购人的名义进行,当参与评审时也是代表采购人但是以评委会成员的身份进行。无论是资格审查还是评审都以个人身份参与,两个阶段主体不同又有何冲突呢。资格审查不是评委会的工作职能,这没有问题,资格审查时的采购人代表也不是以评委会的名义参与的,在目前没有硬性规定的情况下没有禁止的必要,同一人也可以,如担心有疑虑可以分别让采购人分别拟派人员。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2-4 08:30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12-4 08:31 编辑
wzl11 发表于 2017-12-2 19:25
赞同你的观点,评委会的业主代表,他属评委会,不是业主代表。
至于“评委会的职责没有资格审查”,这个个 ...

实操中也不可以授权评委会进行审查,授权必须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相关文件授权协议,不能不讲清楚忽悠评委会越位。其次87号令的本意是回归政府采购法,还权与采购人,让采购人这重要的责任主体参与自己的项目。在明确评委会不负责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再想着法子让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与理不符。且资格条件应当是固定量化、客观的,只要你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供应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存在采购人无法审查的问题。资格审查首先就应该属于可直接认定是否通过而不需要专业知识去判断的部分,比如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某一时期的纳税、社保、财务状况等证明材料,这些不是让你比较孰优孰劣,只有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可。当然如果事先和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代理机构审查,则可以交给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关系的重点在于代理机构是以采购人的名义进行审查,在授权范围内产生的责任也是采购人承担。而评委会成员评审则是独立承担个人责任,以个人名义进行评审。两者区别很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12-4 17:11
这实际上是参加评标的采购代表是否可以参与资格审查工作的问题。
目前没有特别明确条款的限制。
可从87号令把资格审查从评标工作中分离出来看,最好参与的人也不相同更适合。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12-4 20:04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2-4 08:30
实操中也不可以授权评委会进行审查,授权必须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相关文件授权协议,不能不讲清楚 ...

不知道你是否参加过和看过采购人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认识水平(就是审查是否合格),我是经常参加和看到市县一级政府采购的,不要说采购人了,就是代理也是一塌糊涂。制度设置的很理想,现实很骨干。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2-5 12:27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12-5 12:29 编辑
wzl11 发表于 2017-12-4 20:04
不知道你是否参加过和看过采购人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认识水平(就是审查是否合格),我是经常参加和看到市 ...


专家也有水平很差胡乱评审的,是否需要取消专家评审制度或再委托一帮你认为很懂的人士呢,很多不是制度问题而是加强执行的问题。资格条件这类本就是非黑既白好判断的,采购人审查代理机构也可以在旁边辅助,发现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提醒改正。只是换了主体,仍然还有监管,包括投标人在内的社会监督。凡事都有个过程,但你以小部分的个别现象自我否定,停滞不前,那只能从头错到尾了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12-8 10:54
我觉得越专业的代理人越谨慎,越业余的代理人越直接、简单,有些采购人反而喜欢简单糊涂的,会说我们代理公司怎么这么多手续,别人没 有;
而且我还听说有代理人会在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中加其他的内容(授权之类的),也相安无事!
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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