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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后的价格经采供双方协商确定,能否再一次降低? [打印本页]

作者: mcmjsk    时间: 2018-10-9 08:59
标题: 中标后的价格经采供双方协商确定,能否再一次降低?
比如某个货物的谈判采购,可能当时在现场谈判时,价格没有谈下来,成交后,经市场调研,市场价偏低,经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沟通,成交供应商也愿意在当初的成交价再下降,以降低的价格签订合同,请问这种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0-9 10:06
你程序都是错误的,应该先进行市场调研,然后进行采购谈判,再签约。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0-9 10:42
不符合,成交后,价格不能在变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0-9 14:02
中标成交金额即合同金额,不可以调整合同金额。
作者: mcmjsk    时间: 2018-10-9 16:47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10-9 14:02
中标成交金额即合同金额,不可以调整合同金额。

比如某货物谈判,最低价成交后,因市场调节,厂家统一降低销售价,成交供应商也再愿意降低价格,从节约财政资金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下认为是合理还是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款?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0-9 20:35
mcmjsk 发表于 2018-10-9 16:47
比如某货物谈判,最低价成交后,因市场调节,厂家统一降低销售价,成交供应商也再愿意降低价格,从节约财 ...

是的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10-9 21:12
mcmjsk 发表于 2018-10-9 16:47
比如某货物谈判,最低价成交后,因市场调节,厂家统一降低销售价,成交供应商也再愿意降低价格,从节约财 ...

    除非合同有相关条款规定:厂家统一调整销售价,成交价作相应调整。否则不能调整成交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0-10 09:21
mcmjsk 发表于 2018-10-9 16:47
比如某货物谈判,最低价成交后,因市场调节,厂家统一降低销售价,成交供应商也再愿意降低价格,从节约财 ...

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1、成交供应商不会主动降价,前提自然是采购人有要求。
2、如果接受降价是合理的,那么其他供应商如果也可以降价,是否也要接受呢?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8-10-12 16:34
我觉得是不能调整合同价格的,这个案例是下调,如果材料上涨采购方又是否同意增加合同金额呢?
招标就是一场博弈,不能只能占便宜不能吃亏,一但敲定了最终的成交价格就不能再调整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0-25 10:32
mcmjsk 发表于 2018-10-9 16:47
比如某货物谈判,最低价成交后,因市场调节,厂家统一降低销售价,成交供应商也再愿意降低价格,从节约财 ...

成交价格就是成交当时的价格,供应商的报价也考虑了一定的价格风险(比如签订合同时间,付款的时间)。对成交后市场价格的波动可以不再考虑。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0-27 09:51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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