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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74号令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87号令 [打印本页]

作者: qqacj    时间: 2018-10-28 11:43
标题: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74号令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87号令
如果是采用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是否法律法规的适用应以74号令为准,87号令不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例如: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货物,产品品牌是否低于3家也可以?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0-28 19:27
87号令不适用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但品牌这个问题不仅仅在87号令中有所涉及。财政部早期的一个针对河北省财政厅的回涵中早已明确,具体文件内容可以百度下
作者: qqacj    时间: 2018-10-28 20:32
http://xm.mof.gov.cn/lanmudaohang/zhengcefagui/200805/t20080524_42036.html《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那意思就是没有3家品牌也是开不成的,如果是软件,不同版本是否也应该理解成“同一品牌同一型号”?
作者: mcmjsk    时间: 2018-10-28 23:41
如果再细一点,87号令是牵涉的是同一品牌,只要是同品牌,核心产品就不管型号,同品牌就不行,但非招标方式,针对的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如果同品牌不同型号,是否算不同供应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0-29 09:31
从整体来说是这样,不能用87号令的条款直接约束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
至于你说的有关同品牌的问题,2003年4月14日,财政部在给河北省财政厅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03]38号)中就已经明确了原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中要中对复函内容予以体现。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0-30 14:09
qqacj 发表于 2018-10-28 20:32
http://xm.mof.gov.cn/lanmudaohang/zhengcefagui/200805/t20080524_42036.html《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 ...

个人理解,对于不同版本应当具体分析,具有上下承接关系的不同版本应按同一型号认定。反之,如果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应按不同型号认定。不过如何认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0-30 14:11
mcmjsk 发表于 2018-10-28 23:41
如果再细一点,87号令是牵涉的是同一品牌,只要是同品牌,核心产品就不管型号,同品牌就不行,但非招标方式 ...

不同型号算不同供应商,但前提是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0-30 20:09
bob1511 发表于 2018-10-30 14:11
不同型号算不同供应商,但前提是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支持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0-31 08:25
mcmjsk 发表于 2018-10-28 23:41
如果再细一点,87号令是牵涉的是同一品牌,只要是同品牌,核心产品就不管型号,同品牌就不行,但非招标方式 ...

87号令中的有关条款可以认为是财政部关于当年函复精神在招标采购中的具体化。
那么非招标采购时还依赖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实际环节和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作者: jiayw    时间: 2018-10-31 11:19
bob1511 发表于 2018-10-30 14:11
不同型号算不同供应商,但前提是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有案例吗?

在招标文件里规定,相同品牌不同型号算做两个供应商, 就可以算成两个供应商吗?

87号令好像没有这个意思吧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0-31 12:46
jiayw 发表于 2018-10-31 11:19
有案例吗?

在招标文件里规定,相同品牌不同型号算做两个供应商, 就可以算成两个供应商吗?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有87号令明确规定,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话,首先得考虑财政部当年给河北财政厅的一个回函,里面要求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不同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的同一型号的,应按无效处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0-31 14:36
jiayw 发表于 2018-10-31 11:19
有案例吗?

在招标文件里规定,相同品牌不同型号算做两个供应商, 就可以算成两个供应商吗?

我这是回答的上面朋友提出的关于非招标方式的。87号令规定的是同品牌即可。
作者: qqacj    时间: 2018-11-12 11:41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既然按照一家投标人计算,那么如果品牌不够3家,就应该按照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予以废标了吧。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11-26 20:24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11-26 20:28 编辑
qqacj 发表于 2018-11-12 11:41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 ...

是这样,没错.。
至于具体到软件,法规条款没有明确,个人理解不同版本应该属于不同型号,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1-26 23:46
qqacj 发表于 2018-11-12 11:41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 ...

这个问题老生常谈了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8-11-29 16:04
bidboy 发表于 2018-10-29 09:31
从整体来说是这样,不能用87号令的条款直接约束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
至于你说的有关同品牌的 ...

版主,您好,确认一个问题:现在公开招标只有三家单位投标,投的单一产品都是同品牌的,资格性通过、符合性通过,进入打分环节,专家发现了同品牌的问题,这个时候是不是还是要废标?是打完分废标还是直接废?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1-30 09:45
ldzaeonk 发表于 2018-11-29 16:04
版主,您好,确认一个问题:现在公开招标只有三家单位投标,投的单一产品都是同品牌的,资格性通过、符合 ...

这个问题之前已经有过讨论了。这里再说一边,同品牌认定是在符合性审查时,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按照87号令的规则进行是否属于同品牌的认定。认定后按照同品牌的算一家投标人计算有几家投标人,满足3家可以进行评标,如果不满足即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作者: qqacj    时间: 2018-12-3 16:21
我在招标文件中这样写的:
32.2对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时,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注: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品牌(核心产品)不足3家的,视为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处理。
这样就能防止以后个别单位那这件事情来进行质疑了。
大家看看还有什么建议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2-4 13:16
bidboy 发表于 2018-11-30 09:45
这个问题之前已经有过讨论了。这里再说一边,同品牌认定是在符合性审查时,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按 ...

楼主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作者: qqacj    时间: 2018-12-7 15:02
不可以吧,我们这里理解的87号令,最终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必须有三个品牌,否则就是废标的。“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既然是一家投标人,那么最终构成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是不是就应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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