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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二号)横向比较打分违法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1-12 14:29
标题: 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二号)横向比较打分违法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3L防吸附气体采样袋及附件采购项目、防吸附蠕动泵管及附件采购项目(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8042CS)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哈尔滨腾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40号国际饭店金澳购物广场3层343号-20厅
被投诉人1: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大羊坊8号
被投诉人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第四次更正公告改变了采购标的,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称87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变更后的评标和检验环节取消了现场由采购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实验室进行检验的程序,违反了8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招标文件变更的部分内容歧视小微企业,违反了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4.变更后的评分项目采用各投标人横向比较,没有客观量化。5.采样袋的样品进出采样袋袋咀结构、材质和使用温度等关键指标发生了重大变更,损害了部分投标人利益并排斥潜在投标人。6.变更后招标文件部分条款含有倾向个别投标人的内容。7.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频繁变更招标文件,损害了部分投标人的利益。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采购数量和检验方法等均发生变更,但是并不构成对采购标的的改变。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现场实验程序并非8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强制性要求。经审查,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评审,未违反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按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了6%的扣除。招标文件变更部分不属于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歧视小微企业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4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6,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指向特定投标人。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7,经审查,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整体进度要求、相关质疑情况以及专家论证结果修改招标文件,同时,代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相应顺延开标时间,未减损投标人的利益。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5、6、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整改。
2018118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1-12 14:31
限期整改是什么意思?不是废标?不重招?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1-13 11:27
大家要引以为戒。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1-13 13:53
主要还是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个问题
作者: mcmjsk    时间: 2018-11-14 09:28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11-13 13:53
主要还是量化指标相对应这个问题

能否具体说说这个量化指标相对应该如何设置,或者能否举举例子,量化指标现在都有点无所适从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1-14 13:06
mcmjsk 发表于 2018-11-14 09:28
能否具体说说这个量化指标相对应该如何设置,或者能否举举例子,量化指标现在都有点无所适从了?

就是要有具体的指标,而且这个指标要与招标文件的需求对应。
作者: ylswzj    时间: 2018-11-16 16:17
各位专家,能否具体举例说说这个量化指标相对应该如何设置,目前招标文件都这么写,特别是服务类项目,到底怎样设置是符合要求的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11-19 10:32
ylswzj 发表于 2018-11-16 16:17
各位专家,能否具体举例说说这个量化指标相对应该如何设置,目前招标文件都这么写,特别是服务类项目,到底 ...

简单来说就是将评审指标客观化。比如以前服务水平好得2分,现在则需要将服务水平好进一步细化,有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得2分。当然这个案例更突出一些,直接标明了横向比较。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1-19 15:01
ylswzj 发表于 2018-11-16 16:17
各位专家,能否具体举例说说这个量化指标相对应该如何设置,目前招标文件都这么写,特别是服务类项目,到底 ...

很多代理机构喜欢泛泛的规定,比如方案好的三分,良好的两分,一般的一分。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即要求明确什么样的方案是好的 可以得三分,什么样的算良好,什么样的是一般
作者: zoelian    时间: 2018-11-27 15:30
学习了,日常中要引以为戒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11-27 15:51
横向比较是比较典型的错误,因为我们评标是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程度,而横向比较实质上某投标人的得分依赖于其他投标人水平,这显然偏离了招标的本质。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1-27 21:23
zoelian 发表于 2018-11-27 15:30
学习了,日常中要引以为戒

确实,谨防中招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11-28 09:25
bidboy 发表于 2018-11-27 15:51
横向比较是比较典型的错误,因为我们评标是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程度,而横向比较实质上某投标人的 ...

一般在服务类里用的多些。前几年不严的时候还用,现在不敢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9-3-27 15:06
bidboy 发表于 2018-11-27 15:51
横向比较是比较典型的错误,因为我们评标是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程度,而横向比较实质上某投标人的 ...

看到您评论,提出一下不同看法。招标(竞争)本身即是一个横向比较的过程。包括以最低价为基准价,同样是一种横向比较。横向比较本身没有错误,关键在于要有横向比较的方法和标准。但是对于主观评价部分,这个标准有时难以量化,需要的则是限制相应的分数。否则一刀切的要求所有评标标准都客观量化,其实才是存在问题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9-3-28 09:24
bob1511 发表于 2019-3-27 15:06
看到您评论,提出一下不同看法。招标(竞争)本身即是一个横向比较的过程。包括以最低价为基准价,同样是 ...


标准是绝对的,跟标准对照,然后才比较出相对的优劣。这才叫横向比较。

如果没有绝对标准,仅仅比较出优劣,逻辑上不通啊。怎么优怎么劣的?

现在的横向比较就是没有绝对标准的比较,就是违法。
作者: jiayw    时间: 2019-3-28 09:50
这个问题的背后,是具体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和主管政府采购或者说主管投诉的博弈。

社会代理机构做的招标文件,可能大量的用了横向比较,所以配主管抓住了,提出来了
大家可以搜一下,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做的招标文件,即使现在还有横向比较,但是主管的就不认为是问题,一是分值比较小,二是提到的横向比较字眼比较少

我的观点是:
基本指标满足的情况下,就应该是横向比较,或者通俗点,采购人一定要从投标商里选出一个结果来,当然是横向比较这些供应商,即使这些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服务再怎么不好,只要基本条件可以了,就一定要找出一个相对好的来,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9-3-28 15:19
only1u 发表于 2019-3-28 09:24
标准是绝对的,跟标准对照,然后才比较出相对的优劣。这才叫横向比较。

如果没有绝对标准,仅仅比较 ...

我简单总结一下我的观点:错的不是横向比较,而是没有比较的方法和标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9-3-28 15:22
jiayw 发表于 2019-3-28 09:50
这个问题的背后,是具体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和主管政府采购或者说主管投诉的博弈。

社会代理机构做的招标 ...

竞争本身就是横向比较。错在没有比较的方法和标准。如果要排除横向比较,那么也没法进行采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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