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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修改评标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zoelian    时间: 2019-3-11 10:54
标题: 修改评标标准
报名结束后,且招标文件发出后,能对评标办法中的评标标准做修改,然后用答疑的方式发给各投标人吗?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9-3-11 15:14
不涉及资格条件的可以修改,同时需要注意条例中15日的规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3-11 15:27
可以,但需要在投标截至前15日,不足的要延期。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3-11 19:08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澄清和修改规定不能修改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招投标都没有此项规定。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9-3-11 19:15
报名已经结束了,还修改评标标准?业主是不是有新的想法?如果是这样,涉嫌违法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9-3-12 17:12
不是署不可以,只是要慎重,避免潜在投标人产生业主有意向的看法。当然修改的评标标准不得违法
作者: zoelian    时间: 2019-3-13 15:34
忘了说是工程招标项目。
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在截标15天之前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没找到相关的说法不能对评标标准进行修改,要真是招标人有其他想法,在已报名知道投标人身份的情况下针对特定投标人修改评标标准,那其它投标人应该也没有办法吧。
某地监管部门的做法是,对于修改评标标准可以,但不能用澄清答疑的方式发给投标人,要重新将招标公告连同招标文件一起发出去,重新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之前报名的单位仍然有效,这种做法可以对招标人起到约束作用,但监管的依据是什么呢?纯属讨论哈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9-3-14 13:36
zoelian 发表于 2019-3-13 15:34
忘了说是工程招标项目。
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在截标15天之前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没找 ...

要说依据,监管部门可能认为该做法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3-14 15:02
zoelian 发表于 2019-3-13 15:34
忘了说是工程招标项目。
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在截标15天之前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没找 ...

修改评标标准实际上仅次于修改资格标准,比如业绩,如果原来只要求一个业绩,如果修改成3个以上,那么会引起很多投标人不满足。反之原来也是。这实际上造成了潜在投标人范围的变化。
所以除非是有投标人对评标标准进行质疑或原标准有违法违规情况,评标标准的修改无论这样都有量身定做的嫌疑,显然是不合适修改的。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9-3-15 09:50
除上述些情况外,还应发布更正公告程序才完善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9-3-19 18:39
修改是权力
但要分是什么情况
1、资格性的修改 不行  只能再发公告
2、政府采购的修改 要在网上公示、变更相应的发面
3、电子标 那就按系统要求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9-4-9 14:52
zzj0102 发表于 2019-3-11 19:15
报名已经结束了,还修改评标标准?业主是不是有新的想法?如果是这样,涉嫌违法

是的,看菜吃饭,很有问题和嫌疑啊
作者: taishishen    时间: 2019-7-23 17:50
看具体改的什么内容了,法规里没说不能修改评分项。
作者: qqacj    时间: 2019-8-21 08:46
报名结束后,且招标文件发出后,能对评标办法中的评标标准做修改,然后用答疑的方式发给各投标人吗?
1、项目分为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而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一定条件也必须执行招标投标法;
2、招标投标法第21条: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但是时间要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3、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是必须通知投标人的。 如果是错误修改,肯定没问题;一旦是有倾向性的修改,那么就要承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质疑的风险,耽误时间。
      你所说的答疑现在有两种形式:中心电子系统的有发布内部消息的功能,仅对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我个人对此通道仅仅是一些招标文件描述有分歧或者不影响实质性条件的一些澄清;另外一种是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平台发布变更公告,这个发布的范围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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