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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化整为零 [打印本页]

作者: majorpd    时间: 2019-3-15 10:52
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化整为零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这里边的“品目或类别”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A02021003装订机、A02021004配页机、A02021005折页机、A02021006油印机都是不同的品目,但这个类别,他们算不算一个类别呢,毕竟他们都在A020210文印设备品目下。

手头有个广电印刷厂的项目,很多设备(不仅仅上述提到的)需要招标,很多设备的金额并不大,采购人比较倾向每个设备单独招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方式,请问是否涉嫌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多谢
作者: majorpd    时间: 2019-3-15 10:55
文印设备在河北这块是采购中心,也就是集中采购机构来招标的。但河北这边的采购中心比较奇葩,是让招标人自己做文件,招标人还需要在找个社会代理机构来帮忙做文件,也是奇葩政策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3-19 09:39
如果一个预算项目达到了公开招标限额,那么无论怎么分包采购其采购方式都是公开招标。这即涉及到同一品目也涉及到不同品目分别采购。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9-3-19 14:55
类别主要是指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这三大类。像您提到的设备即使不属于同一品目,也属于同一类别。
作者: majorpd    时间: 2019-3-20 14:37
bob1511 发表于 2019-3-19 14:55
类别主要是指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这三大类。像您提到的设备即使不属于同一品目,也属于同一类别。

是啊,那估计都得公开招标了。货物如果算一个大类别的话,那肯定得公开招标了,而且也都在一个预算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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