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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委托代理人是否正式员工,财政部答复是否矛盾? [打印本页]

作者: jiayw    时间: 2019-8-8 09:13
标题: 关于委托代理人是否正式员工,财政部答复是否矛盾?



留言编号:[ 20190621-7858-3282601]预咨询单位:[ 国库司]
尊敬的财政部领导: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文件中设置“开标时投标供应商应提交的相关证件验证:投标供应商无委托代理人的,须由提交投标供应商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递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供应商有委托代理人的,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原件。委托代理人须是投标供应商本企业员工,提供投标供应商2018年任意三个月的社保明细清单(社保明细清单须有本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无名字或名字不符则无效。)(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以上所有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供应商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以上资格文件,属到期换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核验后原件退还,复印件留档。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有效资料的投标供应商,招标人将拒绝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当地财政部门指导采购文件范本设置有以上验证环节,并且交易中心也有设置同样的验证环节,请问这样的设置合理吗?急盼回复!谢谢。
单位:*** 姓名:******* 电话:***********
[答:]根据政策法规和项目实际情况,采购人可以依法要求投标人投标时提供有效资料,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关要求应尽量避免因提交资料造成对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作者: jiayw    时间: 2019-8-8 09:16
  留言编号:[ 20181224-5878-3102390] 预咨询单位:[ 国库司]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可以要求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单位:******   姓名:******    电话:******  
[答:]




授权委托人是由供应商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其行使投标人权利的相关人员,可以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本单位工作人员。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作者: lker66666    时间: 2019-8-8 11:36
没感觉到矛盾,后面这个说得很明确,可以是本单位,也可以不是本单位,只要授权书说明白授权内容就行了吧?第一条回复也说了,可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不是强制的,一般为了避免造成对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也很少对这方面设置条件吧。
作者: chenxi1511    时间: 2019-8-9 11:03
只是所答非所问而已。
作者: mcmjsk    时间: 2019-8-9 12:01
lker66666 发表于 2019-8-8 11:36
没感觉到矛盾,后面这个说得很明确,可以是本单位,也可以不是本单位,只要授权书说明白授权内容就行了吧? ...

那我就要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且这些证明材料是最基本的,或者我就要求受委托的须为本单位员工,应该也行的吧?
作者: jiayw    时间: 2019-8-9 16:03
义务方面的事宜,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那么就不能规定只能这样,不能那样,否则就违规,
法律上是不是有这种说法,或者原则?

看下面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三号)2018-11-08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部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数据库一体机项目”(项目编号:XCGZX2018-0110)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88号
当事人2: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3至4层4单元505
当事人3: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中关村数字物流港1219房间
当事人4: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8号平房
当事人5: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3层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认为:供应商恒鑫公司、富华公司、兴业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恒鑫公司、富华公司、兴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均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官网的查询结果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此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缺乏合理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恒鑫公司、富华公司、兴业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的行为限期改正。
2018年11月8日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9-8-14 10:31
电子投标,能够网上传输的那一天的到来后,就不会有这类问题纠缠了……其实谁把投标文件送到现场的人,有那么重要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8-14 11:47
目前政府采购没要求递交人必须是供应商的正式员工。如果要求,我们一般有法人授权书即可。这应该比较安全。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9-8-15 11:23
lker66666 发表于 2019-8-8 11:36
没感觉到矛盾,后面这个说得很明确,可以是本单位,也可以不是本单位,只要授权书说明白授权内容就行了吧? ...

比较赞同,不过这类网上答复,向来是模糊化的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8-15 20:31
jiayw 发表于 2019-8-9 16:03
义务方面的事宜,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那么就不能规定只能这样,不能那样,否则就违规,
法律上是不是有这 ...

个人觉得,财政部应该是认为“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作为资格条件违规,而不是针对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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