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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供应商投诉截止时间,这样理解对不对? [打印本页]

作者: qqacj    时间: 2021-2-22 13:20
标题: 供应商投诉截止时间,这样理解对不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这几天,一个朋友来电咨询,我把情况介绍一下。
一、情况汇总
1、结果公告发布时间:2021年1月4日(周一);
2、收到供应商质疑函时间:2021年1月6日(周三);
3、采购人(代理机构)回复时间:2021年1月7日(周四);
二、投诉的前提条件(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三、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
这个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从何时开始计算?如果从条款上看,这个“答复期”指的就是代理机构对质疑进行答复的期限。我查询过国库司的一些回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投诉。采购人答复后,质疑供应商可以提起投诉,但截止日期为答复期满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
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期:2021年1月7日(周四)-2021年1月15日(周五)。也就是,如果超出此期限,采购人(代理机构)要承担责任的。
三、供应商投诉的截止时间
根据以上的时间进行计算,供应商投诉的截止时间:
1、第一种情况-按照国库司解释:应该从2021年1月18日(周一)作为第一个工作开始计算十五个工作日,供应商可以投诉的截止时间就是2021年2月5日(周五)。
2、第二种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中,通常会写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如贵单位对答复不满意,应自收到本答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应该从2021年1月8日(周五)作为第一个工作开始计算十五个工作日,供应商可以投诉的截止时间就是2021年1月28日(周四)。
代理机构这种答复和截止时间,是否理解错误,因为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94号令中:“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公司已经回复,作为供应商应该很清楚是否权益收到损害,就应当从收到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次日就可以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了,如果按照第一种国库司回复理解,那么投诉截止期限就往后多延迟了一周时间。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1-2-23 11:58
"质疑答复中,通常会写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如贵单位对答复不满意,应自收到本答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质疑答复函中的这个写法是错误的!
应该写“        如对以上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作者: qqacj    时间: 2021-2-23 15:48
那就是国库司的那种理解方法了。2021年2月5日(周五)是最终截止时间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1-2-25 20:02
qqacj 发表于 2021-2-23 15:48
那就是国库司的那种理解方法了。2021年2月5日(周五)是最终截止时间了!

关于这个时限法规规定得很清楚,应该没有疑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1-2-26 15:19
qqacj 发表于 2021-2-23 15:48
那就是国库司的那种理解方法了。2021年2月5日(周五)是最终截止时间了!

我了解目前也都是这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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