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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供应商提供:危险化学品 或者 易燃易爆 物品的资格的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qyrain0190    时间: 2022-3-2 11:25
标题: 关于供应商提供:危险化学品 或者 易燃易爆 物品的资格的讨论!
      本地一中学,建立一个化学实验室,需要采购化学实验室的物品一堆,含实验室里面的桌椅、管道、器械,实验材料等各种各样几百中品目
      
     其中例如包含有  某某某硫酸多少毫升, 某某柴油多少毫升。

      现在问题来了,按照我国实际情况,一般像汽油柴油这种,只能是中字头的几家公司销售,那么一般供应商是没有销售权的,有销售权的也不来投这种标,那么供应商如果中标了,他去某国营油站买几百毫升柴油,然后开具正式发票,再作为货物提供给

     业主,这样的行为合法吗,有相关的依据吗。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3-4 20:39
按照法律是不合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3-4 21:01
如果采购文件的资格没有规定招标人必须具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这么小量的一点危化品,为避免违法,中标单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规定,可以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代为履行。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22-4-22 15:20
如果这种情况建议他把这几项单独分个包出来,如果单独分包金额太小可以单独采购,这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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