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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龙江省財政厅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意见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23-6-11 11:48
标题: 黑龙江省財政厅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意见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heluhua 于 2023-6-11 11:53 编辑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6月5日发出通知
为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提高我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效,进一步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我们草拟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减少政府采购文件出现歧视性、排他性内容,进一步优化我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开展的预算金额达400以上(含)的货物服务工程的政府采购项目或技术复杂、涉及民生等重大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制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向社会公开采购文件前,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采购文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审核政府采购文件的专家应具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能力且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选取审核采购文件的专家;或选取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条件的库外专家审核采购文件。
审核采购文件专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对采购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1.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2.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及其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3.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 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4.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5.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 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 (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 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 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 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23-6-11 11:49
(二)重点审查内容:

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

(2)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

(3)是否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4)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5)是否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是否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7)是否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是否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9)是否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10)是否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1)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12)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是否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3)是否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14)是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3.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第七条  审核完成后,专家出具审核采购文件意见并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审核意见。

(一)采购文件无需修改的,由审核专家出具采购文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合格意见后,对外发布采购文件。

(二)采购文件需要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对采购文件作出调整,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采购文件再次报原专家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原专家出具采购文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合格意见,对外发布采购文件。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采纳审核专家意见的,应出具不采纳意见的情况说明并签字盖章,妥善保存情况说明备查。

第八条 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项目承办人应全程参与专家审核采购文件环节。

第九条 采购文件出现违法违规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条 审核采购文件专家劳务报酬参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标准执行,按照“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其中: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专家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审核时间的,对其超时部分不予付费。

第十一条 经专家审核采购文件的项目,因采购文件引发质疑或投诉成立的,不予支付相应劳务报酬,并在一年内禁止参与我省政府采购文件审核、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作者: wzl11    时间: 2023-6-12 14:08
heluhua 发表于 2023-6-11 11:49
(二)重点审查内容:

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应该属于全国改革创新之举,利害。走在全国人民前面
作者: wzl11    时间: 2023-6-12 14:11
看到已是6月12日,不能参与此事,遗憾。
作者: wzl11    时间: 2023-6-12 14:18
最关注的第11条,应修改为:经专家审核采购文件的项目,因采购文件引发质疑或投诉成立的,不予支付相应劳务报酬,并在一年内禁止参与我省政府采购文件审核、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但针对质疑或投诉内容专家提出过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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