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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重要] [打印本页]

作者: changesmile    时间: 2005-7-12 08:38
标题: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重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合同法》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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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请看www.servezgc.com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7-12 09:01
政府采购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效率比较低,财政预算3-4月份才能批准。然后立项,委托,招标。一般下半年才能执行完。
我建议除非资金额比较大的项目,特殊或重点项目,决大多数建议采用定点或入围抽签。
即每种设备或服务选择一批资信实力比较好的企业,由业主随意选择或随机抽签决定。
定点或入围企业每年或不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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