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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 [打印本页]

作者: pmp_430    时间: 2003-3-26 10:53
标题: 请教
在七号今的招投标程序中规定,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个工作日。
请教:对于招标文件发售是否无期限规定?有的招标公司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只有十多天,有的招标公司招标文件发售到开标那一天止,有的投标商连招标文件没有购买也准许参加投标(可能是事后补买)。:confused: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3-26 11:11
标题: 您好!
对于招标文件发售并无期限规定,当招标文件被管理部门同意后,招标代理机构就会发公告并开始出售标书了。有的招标公司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只有十多天,我个人觉得有几方面原因。第一,也许招标公司处于对投标商负责,认为该投标商已经无法有时间充分的准备投标文件了,而拒绝出售标书,这种情况是有的。还有就是项目参与者众多已经达到招标方的预计,如果在增加投标商只会添加不必要的评标时间和人力成本。当然这是招标公司自己的行为了,也会有业主希望投标商多多益善啊。有的招标公司招标文件发售到开标那一天止,这种情况正好与上面相反,可能招标公司的投标商不足三家或者没有考虑投标商的利益,他当然回将买标书坚持到底。
有的投标商连招标文件没有购买也准许参加投标,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有的投标商没有到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标书,所以在购标记录中没有。但实际来参加投标了,他的招标文件可能是从其他渠道的来的,这是可以的。
作者: pmp_430    时间: 2003-3-26 15:31
标题: 继续请教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3-26 16:36
标题: 个人觉得不是理由

作者: pmp_430    时间: 2003-3-26 17:19
对不起,JONNY 老师,我误操作了隐藏内容,能否再回复一遍。
作者: sowhy    时间: 2003-4-8 09:13
对于JONNY的是说法,我不太同意,招标公告的时间理应是发售标书的期限,主管机构批复后,表明招标文件达到三公要求,可以对外发售标书了,规定的20天和50天的目的在于保证众多供应商知晓这一采购信息,因此,只有10天左右的时间来发售标书,我认为是违规的。
另外,对于未购买标书而前来投标,也是可以的,对此我有点不明白,按理说是应该可以的,但实际中如何操作,尤其是国际标,在网上如何添加购买标书记录?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4-8 09:38
最初由 sowhy 发表
[B]对于JONNY的是说法,我不太同意,招标公告的时间理应是发售标书的期限,主管机构批复后,表明招标文件达到三公要求,可以对外发售标书了,规定的20天和50天的目的在于保证众多供应商知晓这一采购信息,因此,只有10?.. [/B]

先来说您第二个问题,当您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以后,再帐户内可以进行两项工作,一是抽取评标专家,二就是添加购标记录。这两个先做那个都可以的。
再来说第一个问题,他所说的发售期限是招标机构自行定的,但并不违背管理部门对此的要求。项目进行中当然还是20或50个工作日。但试想如果距离开标还有一天或两天时间,谁还可以制作出完善的标书呢?不过我想如果有投标商执意要购买的话,招标机构也会买给他吧。但会有这样的投标商吗?
作者: hnzzp    时间: 2003-4-18 16:43
招标公告发出的日期就是发售标书的日期,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国内公开招标的公告日期一般不少于二十天,即发售标书的日期为二十日,如果招标机构的发售标书日期为十几天,说明这个项目一定不是公开招标的项目,可能是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或单一货物来源等采购方式,如果说某一供应商未购买招标文件就可以投标的话,这样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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