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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联合体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巴山    时间: 2009-11-20 16:27
标题: 关于联合体的问题
  看了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的内容,我对联合体的理解是越来越不明白,关键问题是。《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法律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了明确有要求,有兴趣的法人或他组织根据自身具备的资格、实力、专长,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成立投标联合体,争取投标成功,联合体的成立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那问题就出来了,打个比方一个项目招标时需水利总承包二级和市政二级同时具备,也接受联体参加。企业A只有水利资质二级、企业B市政一级、企业C市政资质和水利资质都为二级。
那问题是:A和B能组成联合体吗?假如可以,那对“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怎么样理解?望各位发表自己的看法,问题捆饶我很长时间了,谢谢
作者: yuanmin0808    时间: 2009-11-20 16:36
当然可以

联合体在招标法中的规定是取资质等级低的原则,而在政府采购中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

至于“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指的是能力和业绩必须满足工程需要,而不是单纯的资质。
作者: li406    时间: 2009-11-21 17:07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而不是整个项目所有能力,应该具备根据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承包工程的能力和资质,如果同一工程内容有多个联合体单位来承担的话,则取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资质。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11-22 08:17
招标法中关于联合体资质的要求似不合理,其立法本意也许是为了防止联合体高资质拿标,低资质干活,但却不合理,低资质干活可通过其它措施来纠正,不一定要以牺牲合理要求为代价,投标人联合的目的就是为了优势互补,怎么能是劣势互补呢?政府采购规定则较为合理。在实践上就有一个法这样规定还不能违反的问题,确实比较难于处理。以后是否建议实施条例或法的修订能否解决这一问题。
附两个不同的法规条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11-22 21:53
比如说,某建筑工程项目要求A资质一级,B资质一级,投标单位都是建筑公司,算是同一专业,某甲单位正好有A资质一级,也有B资质二级,于是想找一个B资质一级的单位成立联合体,可是按招标法还不能找了,因为找个再好的高资质单位,也要按最低的计入,只能是只有A资质没有B资质的情况下才能找合作单位,这怎么合理呢?
作者: xiangzichina    时间: 2009-11-23 13:36
我觉得此法规易引起歧义,现实中惯例是按双方协议来分工,可以联合!
作者: nickeyniu    时间: 2010-5-19 23:58
现实惯例中按双方协议来分工,这个好。[s:125]
作者: oldtale    时间: 2011-7-30 13:45
引用第6楼nickeyniu于2010-05-19 23:58发表的 :
现实惯例中按双方协议来分工,这个好。[s:125]  

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7-30 14:23
基本同意3楼的意见。我觉得这里面有导向性的问题。招标投标法更鼓励每企业专业化,不鼓励每个企业都申请很多资质。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7-30 20:50
联合体的本意是互补。是这个“均”字搞糊涂了大家,其实还是指的各自“都”要有相应能力。
作者: rongnianwang    时间: 2014-12-10 16:21
一切取决于联合体成员的资质是否满足联合体协议书当中其承担的工作资质。相同工作的,即相同专业的两个不同级别的资质,所从事的是该相同的专业工作,其联合体的资质应当认定为其中成员较低的资质为联合体的资质。只有这样,联合体中标后在从事这项工作时才会有履约保障。也就是说,干同一个专业的工作的联合体如果认定其高资质的为联合体整体资质,则联合体成员低的在从事这个专业时将没有在资质上的履约保障。
作者: rongnianwang    时间: 2014-12-10 16:29
标题: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一切取决于联合体成员的资质是否满足联合体协议书当中其承担的工作资质。相同工作的,即相同专业的两个不同级别的资质,所从事的是该相同的专业工作,其联合体的资质应当认定为其中成员较低的资质为联合体的资质。只有这样,联合体中标后在从事这项工作时才会有履约保障。也就是说 .. (2014-12-10 16:21) 
稍作补充:即:如果作相同专业工作的以联合体中资质低为联合体的资质而中标施工,这时资质低的联合体成员进行的工作在资质要求方面将没有保障。
作者: rongnianwang    时间: 2014-12-10 16:34
再补充:我是指:该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中的高资质成员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质条件。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8-10-18 16:26
我总觉得联合体是一种互补行为,因为有些项目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会把事情做得更好,如果完全按文件中理解同时具备才能组成那我又为什么要组成联合体呢,我自己做就可以了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10-19 20:39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10-20 19:19 编辑

相应是指各个专业资质分开,不是所有资质要求的相应。这样就解释的通,只是条款有歧义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8-10-21 07:27
优势互补,只要看约定的专业部分工程其可以做就可以了,其他的可以当他没有过高资质,因为没有约定他来完成,与他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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