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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9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第二题 ——试题解读与评论之二(特稿)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3-13 06:02
标题: 2009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第二题 ——试题解读与评论之二(特稿)
2009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第二题
——试题解读与评论之二——
  

  

试题来源:中国招标采购社区(图片)  




  

一、解读              

1.
解答本试题的依据

本试题似乎旨在测试参考人员对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外的四种采购方式的了解。其答题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

让我们首先看看《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2)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2. 答题
本试题答题比较简单。各位只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考虑试题中提及的:“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就不难答题。老朽在此就不再赘述。

  

二、评论

1.
案例试题是在现实素材的基础上加以综合、提炼、再创作的。虽然案例试题大都是虚构的,但必须合情合理。

本试题一开始介绍的背景是:

(1)该仪器国内有十余家制造商生产(本地也有一家);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3)招标公告及采购程序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4)该仪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在此背景下,老朽不禁要问:既然如此,为什么“投标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投标
”呢?

原因也许有三条:

(1)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未看到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或

(2)所有的潜在投标人串通一气,拒绝投标。或

(3)该项目的采购人员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投标”,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如果是第(1)种情况,那么,“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员在该项目的招标采购中存在如下问题:

(1)对招标业务很不熟悉。

(2)未能及时了解潜在投标人是否看到招标公告。

(3)对招标公告发布后没有潜在投标人来购买招标文件无动于衷,既不联系潜在投标人,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如果是第(2)种情况,有可能是本地的那家制造商所为,也可能是这些制造商与“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打过交道,上过当,受过骗,吃过亏,本次拒绝投标是报复行为。

如果是第(3)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不是不熟悉招标业务,而是非常精通招标业务。他们不是拿不定主意,而是想转嫁责任于政府采购中心。

  

2.本试题称,“由于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改变采购方式。
老朽在此又不禁要问:

(1)其它采购方式就一定能满足时间要求吗?

(2)为什么不可以在现有公开招标的基础上作一些补救呢?

例如:将投标截止期推迟一个星期,立即挨个与潜在投标人电话联系,并同时给潜在投标人发《招标公告》。

再说了,从上报到财政部门批准,其间也不知化了多少时间。

  

3.本试题最滑稽的是,采购人向某政府采购中心咨询,得到“4条建议”。这“4条建议“即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除公开招标以外的4种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在“采购人对采用什么采购方式拿不定注意”时,得到某政府采购中心如此这般的“4条建议”,实在让人啼笑皆非!采购人就此能拿定注意了吗?世界上哪有这样提建议的呢(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某政府采购中心”的业务水平也实在让人不敢恭维!
  
4. 老朽丝毫不怀疑出题者的业务水平!
老朽只是仿佛感到,好像在题外另有些含义。因为老朽联想到了两《法》之战、两个《实施条例》和部委割据的招投标管理,还有那个传说中的政府采购师。
  
5. 老朽给本试题评分:59  
   
  来源:中国招标采购社区  
  作者:钱忠宝(社区特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189272197.html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10-3-13 08:17
感谢前辈对试题的解读与评论。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10-3-13 09:40
建议钱老把2009年的真题全部解读一编,由招标网出版,肯定热销!
作者: mickangel    时间: 2010-3-13 11:35
终于等到答案啦,好高兴啊
作者: qwy123    时间: 2010-3-13 12:27
真是高人 深刻 谢谢
作者: 1971dhj    时间: 2010-3-13 13:48
谢谢解答,貌似没写出正确答案,呵呵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3-13 14:02
我想,总版主犀利地点出了弦外之音!
作者: wahowe    时间: 2010-3-13 18:18
分析得太精彩了!真正体会到什么才是真正的专家了。受益匪浅,谢谢!!!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10-3-14 08:20
看过楼主在社区“招标师”栏目上发此贴后有感而发之几点看法:
    一、对比楼主发贴主题词“试题解读与评论”与贴中篇幅内容来看,楼主对试题文字引发出考试知识之外的招标行业现存个别社会负面现象的抨击远超过了对本试题答题知识、方法的解说。
    我猜想楼主可能正像贴中所述“2. 答题 本试题答题比较简单。各位只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考虑试题中提及的:‘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就不难答题。老朽在此就不再赘述。”的那样蔑视这道试题,表示出这道试题简单得小菜一碟,无需详细解答。
    其实恰恰相反,在“招标师”这个学习园地中,有多少正在复习准备参加招标师考试的网友渴望并期待着能够看到楼主详细讲解如何分析题干、如何判断试题实质题义和解题思路以及给出试题的具体答案。因为,从目前考试情况看,许多准备参考的考生并不是“久经杀场”的招标从业人员,他们当中更多的是求知欲很强的有志青年,他们看好招标这个朝阳产业并盼望通过复习考试掌握更多的招标采购知识,为今后投身招标事业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况且招标采购理论体系刚刚形成,有些考生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局限于单一类别采购招标,而招标师考试涉及多个不同类别采购招标领域的知识,因此可以说,就是这样一道对于某些人来讲相当简单的试题可能对许多不熟悉政府采购项目的考生也是一道难题。也就是说,更多慕名而来“招标师”栏目求学的网友更需要看到具体解题的方法,更希望得到有热心帮助考生复习的高人指点考试迷经。
    二、楼主在评论中陈述“在此背景下,老朽不禁要问:既然如此,为什么‘投标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投标’呢? 原因也许有三条:(1)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未看到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或(2)所有的潜在投标人串通一气,拒绝投标。或(3)该项目的采购人员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投标’,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如果是第(1)种情况,那么,‘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员在该项目的招标采购中存在如下问题:(1)对招标业务很不熟悉。(2)未能及时了解潜在投标人是否看到招标公告。(3)对招标公告发布后没有潜在投标人来购买招标文件无动于衷,既不联系潜在投标人,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如果是第(2)种情况,有可能是本地的那家制造商所为,也可能是这些制造商与‘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打过交道,上过当,受过骗,吃过亏,本次拒绝投标是报复行为。如果是第(3)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不是不熟悉招标业务,而是非常精通招标业务。他们不是拿不定主意,而是想转嫁责任于政府采购中心”。
    从上述文字中可以看出楼主过多地强调了目前招标行业政府采购存在的阴暗面和个别的负面问题,在这里我猜想楼主似乎是表示本试题的背景情形不符合实际情况并判定是不合格的试题(依据楼主评分)。对此我不这么认为。
    依我的判断,这道试题很可能是从实际案例中提练编写的,因为在实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经常会遇到本试题所述情况,比如:由于所采购的科研仪器因技术性能特殊有些具体规格和服务不确定,或采购项目批准预算较低,潜在的投标人看过招标文件后认为投标没把握而最终放弃投标,遇到这种情况,有特殊时间限制的采购项目再采取招标方式往往不现实。因此,我认为本试题正是针对上述类似实际情况来考查考生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知识的理解和实务能力的掌握程度。
    三、关于楼主在评论中“2.本试题称,‘由于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改变采购方式。’老朽在此又不禁要问:(1)其它采购方式就一定能满足时间要求吗?(2)为什么不可以在现有公开招标的基础上作一些补救呢?例如:将投标截止期推迟一个星期,立即挨个与潜在投标人电话联系,并同时给潜在投标人发《招标公告》。再说了,从上报到财政部门批准,其间也不知化了多少时间。”的质疑。
    看过上段文字,我仍然猜想楼主似乎要表达本试题有失存在价值的意思。
    但据我所了解的情况看,凡是从事过政府采购项目工作的并且熟悉政府采购程序的人员会很清楚地知道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中哪种采购方式花费时间长哪种方式花费时间短。因此我认为本试题作为考试用题,它的实质内涵和考查考生目的与楼主的质疑没有多大关系。
    以上属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在此也表示感谢楼主热心发贴,同时也欣赏楼主勇于挑战招标业内不良风气的斗志,当然更希望招标业内前辈更多地积极向上地正面引导招标行业的后生们,帮助考生复习好功课准备应战考试。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3-14 09:45
其实接触越多,有的问题越不易答。因为问题碰到的多了,容易想的多。就纠结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3-14 11:57
引用第8楼star119于2010-03-14 08:20发表的 :  
      

.看过楼主在社区“招标师”栏目上发此贴后有感而发之几点看法:
    一、对比楼主发贴主题词“试题解读与评论”与贴中篇幅内容来看,楼主对试题文字引发出考试知识之外的招标行业现存个别社会负面现象的抨击远超过了对本试题答题知识、方法的解说。
    我猜想楼主可能正像贴中所述“2. 答题 本试题答题比较简单。各位只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考虑试题中提及的:‘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就不难答题。老朽在此就不再赘述。”的那样蔑视这道试题,表示出这道试题简单得小菜一碟,无需详细解答。
    其实恰恰相反,在“招标师”这个学习园地中,有多少正在复习准备参加招标师考试的网友渴望并期待着能够看到楼主详细讲解如何分析题干、如何判断试题实质题义和解题思路以及给出试题的具体答案。因为,从目前考试情况看,许多准备参考的考生并不是“久经杀场”的招标从业人员,他们当中更多的是求知欲很强的有志青年,他们看好招标这个朝阳产业并盼望通过复习考试掌握更多的招标采购知识,为今后投身招标事业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况且招标采购理论体系刚刚形成,有些考生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局限于单一类别采购招标,而招标师考试涉及多个不同类别采购招标领域的知识,因此可以说,就是这样一道对于某些人来讲相当简单的试题可能对许多不熟悉政府采购项目的考生也是一道难题。也就是说,更多慕名而来“招标师”栏目求学的网友更需要看到具体解题的方法,更希望得到有热心帮助考生复习的高人指点考试迷经。
    二、楼主在评论中陈述“在此背景下,老朽不禁要问:既然如此,为什么‘投标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投标’呢? 原因也许有三条:(1)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未看到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或(2)所有的潜在投标人串通一气,拒绝投标。或(3)该项目的采购人员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投标’,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如果是第(1)种情况,那么,‘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员在该项目的招标采购中存在如下问题:(1)对招标业务很不熟悉。(2)未能及时了解潜在投标人是否看到招标公告。(3)对招标公告发布后没有潜在投标人来购买招标文件无动于衷,既不联系潜在投标人,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如果是第(2)种情况,有可能是本地的那家制造商所为,也可能是这些制造商与‘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打过交道,上过当,受过骗,吃过亏,本次拒绝投标是报复行为。如果是第(3)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不是不熟悉招标业务,而是非常精通招标业务。他们不是拿不定主意,而是想转嫁责任于政府采购中心”。
    从上述文字中可以看出楼主过多地强调了目前招标行业政府采购存在的阴暗面和个别的负面问题,在这里我猜想楼主似乎是表示本试题的背景情形不符合实际情况并判定是不合格的试题(依据楼主评分)。对此我不这么认为。
    依我的判断,这道试题很可能是从实际案例中提练编写的,因为在实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经常会遇到本试题所述情况,比如:由于所采购的科研仪器因技术性能特殊有些具体规格和服务不确定,或采购项目批准预算较低,潜在的投标人看过招标文件后认为投标没把握而最终放弃投标,遇到这种情况,有特殊时间限制的采购项目再采取招标方式往往不现实。因此,我认为本试题正是针对上述类似实际情况来考查考生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知识的理解和实务能力的掌握程度。
    三、关于楼主在评论中“2.本试题称,‘由于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改变采购方式。’老朽在此又不禁要问:(1)其它采购方式就一定能满足时间要求吗?(2)为什么不可以在现有公开招标的基础上作一些补救呢?例如:将投标截止期推迟一个星期,立即挨个与潜在投标人电话联系,并同时给潜在投标人发《招标公告》。再说了,从上报到财政部门批准,其间也不知化了多少时间。”的质疑。
    看过上段文字,我仍然猜想楼主似乎要表达本试题有失存在价值的意思。
    但据我所了解的情况看,凡是从事过政府采购项目工作的并且熟悉政府采购程序的人员会很清楚地知道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中哪种采购方式花费时间长哪种方式花费时间短。因此我认为本试题作为考试用题,它的实质内涵和考查考生目的与楼主的质疑没有多大关系。
    以上属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在此也表示感谢楼主热心发贴,同时也欣赏楼主勇于挑战招标业内不良风气的斗志,当然更希望招标业内前辈更多地积极向上地正面引导招标行业的后生们,帮助考生复习好功课准备应战考试。





一、非常感谢star119先生的回复,特别是在先生“没有更多的业余时间”情况下。

二、其实,您不必声明“以上属个人看法”。老朽以为,来本社区论坛的朋友所发的帖子,都是个人看法,不代表某个组织,或某个团体,或某个部门。如果,您总是这样声明,就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嫌疑。

三、您对老朽提出了殷切的希望,希望老朽“积极向上地正面引导招标行业的后生们,帮助考生复习好功课准备应战考试。对于您的厚望,老朽一定时刻铭记在心,今后决不消极地负面引导招标行业的后生们!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10-3-14 12:40
引用第10楼Laochan于2010-03-14 11:57发表的  :



一、非常感谢star119先生的回复,特别是在先生“没有更多的业余时间”情况下。

.......
楼主如此坦诚、包容、谦和的态度值得敬佩!在此表示敬意!
另外,针对楼主第二点的提醒,特别表明,受过传统教育的人往往带有如此的作风。

作者: 二老黑    时间: 2010-3-14 12:52
反对楼主给的分数,给太少了,应当给290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3-14 13:01
引用第11楼star119于2010-03-14 12:40发表的 :

楼主如此坦诚、包容、歉和的态度值得敬佩!在此表示敬意!
另外,针对楼主第二点的提醒,特别表明,受过传统教育的人往往带有如此的作风。



非常羡慕您受过传统教育,老朽可没有您幸运!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0-3-14 13:17
本试题说明——在中国目前的大背景下,理论与实际的差距是巨大的,有时大的超乎人类的想象,钱总如果以实际操作来对照解答考题,相信不光是招标师,几乎其他所有的考试都无法作答。考试就是考试,否则哪来“理论联系实际”一说呢?我以最大的善意推测,出此试题的专家对于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的掌握应属权威一档,可能是想在考察考生知识点时,案例背景的设置稍显极端(或与常规不符),但对于广大初涉招标的考生来说,这道题目不失为一道好题。只是将来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从实际出发,不能僵化地、“本本主义”地进行招标工作。顺带说一句,我所见到的市场上,不缺有证无经验的人士,也不缺有经验无证的人士,最缺的是既有经验又有证书的真正人才。
作者: 云在天上飘    时间: 2010-3-14 18:31
看了钱总的解答,诙谐幽默,妙趣横生,就是专家啊!希望钱总帮助我们这些第一次考试败北者和2010第一次的考试者。
我去年考试案例没有过,现在虚心向钱总和第一次过关的招标师及2010年考友们请教
我这样答对吗,关键的问题是咋样才能正好在采分点上,不答无关的,第一次考试题量大的惊人,没有思索的时间,多年不考试了,2009考试一不小心,连着错了两道答题位置,不过也是必然的。这道题对我来说现在也是不简单的。

建议1、不妥,因为邀请招标不满足采购人时间要求。
建议2、妥当,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的,本政采公开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本采购适合竞争性谈判。
邀请两个谈判者不妥,政采法规定3个以上。
建议3,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适合于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本采购货物是复杂精密的仪器,不适用询价。
建议3、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紧急意外情况下不能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为服务配套从源供应商处采购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本采购不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我去年是这样答的,大家不要笑话,当个教训吧!
建议1、不妥,因为不适合本次采购
建议2、妥当,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情况,本采购适合竞争性谈判。
邀请两个谈判者不妥,政采法规定3个以上。
建议3,不妥,因为不适合本次采购情况
建议3、不妥,因为不适合本次采购情况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10-3-14 19:45
引用第15楼云在天上飘于2010-03-14 18:31发表的  :
建议1、不妥,因为邀请招标不满足采购人时间要求。
建议2、妥当,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的,本政采公开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本采购适合竞争性谈判。
邀请两个谈判者不妥,政采法规定3个以上。
建议3,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适合于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本采购货物是复杂精密的仪器,不适用询价。
建议3、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紧急意外情况下不能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为服务配套从源供应商处采购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本采购不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
(由于当时看走眼了,于21:12重新评分如下)
假如是我给你判题,对你上述答题内容,我将依据打分标准给你6分,即扣4分。
扣分点是:
1、在建议2竞争性谈判中你漏答两个关键性得分点,扣2分,即“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中“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和“报价最低”,这两个关键条件缺一不可。
2、在建议3询价中你没有更正原题文字“评标成交的办法可以采用综合打分法”错误的提法,漏答了两个关键性得分点,扣2分,即“一报价”和“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
当然你答题中把建议4的序号写错了,没有扣分。
以上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云在天上飘    时间: 2010-3-14 22:28
感谢star119的评分,看后如梦初醒,严密,原来我疑惑的采分点在这里啊,还是没有理解到家啊,考题知道了,也没有答对,以后我要多来这里求教,这里专家真多啊!
感谢!其他的老师是否指正还有哪些答得不对的呢?诚心请教!



建议1、不妥,因为邀请招标不满足采购人时间要求。
建议2、妥当,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的,本政采公开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本采购适合竞争性谈判。
邀请两个谈判者不妥,政采法规定3个以上。
按照谈判中确定的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妥, 正确的是从谈判小组确定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建议3,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适合于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本采购货物是复杂精密的仪器,不适用询价。
评标成交的办法可以采用综合打分法不妥, 正确的是: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建议4、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紧急意外情况下不能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为服务配套从源供应商处采购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本采购不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3-15 00:30
引用第15楼云在天上飘于2010-03-14 18:31发表的 :
看了钱总的解答,诙谐幽默,妙趣横生,就是专家啊!希望钱总帮助我们这些第一次考试败北者和2010第一次的考试者。
我去年考试案例没有过,现在虚心向钱总和第一次过关的招标师及2010年考友们请教
我这样答对吗,关键的问题是咋样才能正好在采分点上,不答无关的,第一次考试题量大的惊人,没有思索的时间,多年不考试了,2009考试一不小心,连着错了两道答题位置,不过也是必然的。这道题对我来说现在也是不简单的。

建议1、不妥,因为邀请招标不满足采购人时间要求。
.......



建议你还是先仔细阅读《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条款,有关条款老朽在原帖中已列出。对于这些关键性的条款,(在考试前)我曾建议大家会背(当然不一定是逐字逐句,至少内容要会背)。

然后,你再去看试题,你就有一种“居高临下”的感觉。

在适当的时候,老朽可能会做进一步的解读。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3-15 01:14
引用第16楼star119于2010-03-14 19:45发表的 :

(由于当时看走眼了,于21:12重新评分如下)
假如是我给你判题,对你上述答题内容,我将依据打分标准给你6分,即扣4分。
扣分点是:
1、在建议2竞争性谈判中你漏答两个关键性得分点,扣2分,即“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中“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和“报价最低”,这两个关键条件缺一不可。

2、在建议3询价中你没有更正原题文字“评标成交的办法可以采用综合打分法”错误的提法,漏答了两个关键性得分点,扣2分,即“一报价”和“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
当然你答题中把建议4的序号写错了,没有扣分。
以上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从star119的该贴中,可以发现,star119 不但有“打分标准”,还知道“关键性得分点”。

看来,star119 非我等一般地球村民,而是与招标师考试出题、阅卷等工作有密切关联。

老朽终于明白,star119 对老朽的帖子大加歪曲和指责就不足为奇了!幸亏老朽在第10楼已低头认罪,否则,后果不知会怎样?

老朽联想到,本社区论坛曾因某些帖子让某些人不悦而被勒令删除,再联想到老朽博客中的某个帖子让某些人不高兴而被删除8个帖子,还有那劝说老朽不要发帖的电话。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10-3-15 08:26
引用第17楼云在天上飘于2010-03-14 22:28发表的  :
感谢star119的评分,看后如梦初醒,严密,原来我疑惑的采分点在这里啊,还是没有理解到家啊,考题知道了,也没有答对,以后我要多来这里求教,这里专家真多啊!
感谢!其他的老师是否指正还有哪些答得不对的呢?诚心请教!

建议1、不妥,因为邀请招标不满足采购人时间要求。
建议2、妥当,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的,本政采公开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本采购适合竞争性谈判。
邀请两个谈判者不妥,政采法规定3个以上。
按照谈判中确定的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妥, 正确的是从谈判小组确定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建议3,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适合于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本采购货物是复杂精密的仪器,不适用询价。
评标成交的办法可以采用综合打分法不妥, 正确的是: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建议4、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紧急意外情况下不能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为服务配套从源供应商处采购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本采购不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
      其实还有一个扣分点,我一直犹豫没有给你扣分。
        建议(3)原题文字“采购人先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程序方法,原则上属于扣分点,《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应由询价小组制订。但在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操作中,询价文件(含询价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一般都是由政府采购中心编制,原因是询价程序由“制订询价文法和标准”----“发放询价文件”----“接收报价并由询价小组评定”三个时间段组成,哪家也不会抽两次专家付两次专家费(即“编写询价文件”和“询价评定”),这种“合理但不合法”的作法实际上已得到财政部默认。因此,我认为如果遇到有经验的判题者,他会手下留情。
        另外,我再特别提示一下,询价与竞争性谈判的关键区别之一是询价为“一次报价”,这往往是考试题的扣分点,因此建议在“建议(3)”中加上“一次报价”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10-3-15 09:18
我完全同意gzztitc 主版主在“24楼”的建议,撤消本贴中原来全部内容,营造绿色家园,培育阳光之家,与大家探讨学术问题,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全心全意地为考生服务。
作者: liujimei    时间: 2010-3-15 11:22
再次感谢star119 的详细解答请进后多指导,就是说采购人,不能代表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相当于评标委员会的地位!
作者: liujimei    时间: 2010-3-15 11:22
同时感谢钱总的指导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3-15 11:38
楼主和star119(在我看来也是属于精英网友)以及其他人的发言,都很精彩!

对问题的深入讨论非常有益。

但是,我有2点不同意见和担心:

首先,两位和本人的出发点,都是给“考生”提供参考意见,重点应在如何答题,保证得分上;过于复杂深入的问题,还是不宜太多的分析,那样,大家会不知所错;

第二,讨论问题,还是少谈及个人情况,如有些词语,似乎与讨论问题无关……

希望:继续分析题目,不再过深的谈此一道题目。

请二位理解和海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3-15 11:49
引用第24楼gzztitc于2010-03-15 11:38发表的 :
楼主和star119(在我看来也是属于精英网友)以及其他人的发言,都很精彩!

对问题的深入讨论非常有益。

但是,我有2点不同意见和担心:
.......



非常赞同高先生的意见,应该就问题谈问题。

老朽的帖子有两部分组成:
1. 答题的依据及如何答题。
2. 对试题本身谈一些看法。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3-15 20:29
建议删除此贴的全部内容,作为学术探讨,贵在就事论事。
如有得罪,请各位多包涵。
作者: jenniferwang    时间: 2010-3-16 09:13
非常感谢专业人士的指教。

我们工作中用的招标不多,大多集中在物项的采购上,考试的时候时间不够,也错了两个答题区,有一道计算题就根本没有时间做。

汗颜! 近10年没有参加考试了!字写得也非常慢!

我衷心的希望这个论坛能够帮助我们学习的同时,摸清考试的思路,顺利考过! 否则得话,去年辛苦过得三门也费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3-16 11:26
谢谢两位“精英”的理解!!

我的看法如下:

案例分析试题2的几点看法



本着“简单明确”的理念,尽量对已考的人员总结提高有所帮助,对拟参考人员有所借鉴,本人想到这样几点:


概括楼主和star119网友的意见,可以总结出答题的思路与步骤:



第一,是审题和读题:



主要是理解题目给出的背景,以及老师的考试目的,是想考什么“知识点”、“扣分点”等等;


考生切忌:不可拿到试卷就匆忙的写起来,必须弄懂弄清楚上述这个问题,答题才有针对性,才可能取得比较高的分数。


第二是,依据有关政令,分析如何答题;



针对此题,应该回答:依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比较好;既点出了有关的政令,又不至于非得写出具体的条文号。


相反,如果只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则太笼统;老师仍然看不出你是否掌握有关的知识。


第三是,简单明确的回答问题,具体的可以参考“云在天上飘 ”网友那种简答方式,略加补充: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规定的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回答如下:



【建议1、不妥,因为邀请招标不满足采购人时间要求。(需要再添加说明的话,可以补充:政府采购的邀请招标,需要先发公告,再从中选择可以参加的潜在投标人,那样需要较多的时间……)



建议2、妥当。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的,本政采公开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本采购适合竞争性谈判。


邀请两个谈判者不妥,政采法规定3个以上。


建议3,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适合于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本采购货物是复杂精密的仪器,不适用询价。


建议4、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紧急意外情况下不能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为服务配套从源供应商处采购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由于背景介绍了有十多家潜在的供应商,本采购不适用单一来源采购。】(对原文略加修改)这样的叙述,我想应该可以获得此题比较高的得分,当然不一定是满分。


第四,涉及到更深的分析,作为采购招标人员学习和讨论研究的问题,考试答题时,尽量避免;考虑到不少的网友案例考试没有答完,时间掌握得不很准,这一点十分的重要。如果需要阐述,也说得更加灵活一点,具体的就不再分析了。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0-3-16 20:24
说实在,今天很累,
但我忍不住把这个贴读了二遍,
在众多老师和前辈面前,我也想说几句:
第一,就题目来说,大家都要看清楚:问题是“指出建议的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出题者说得很清楚,要你指出“不妥之处”,不是要你评价“妥”还是“不妥”!
第二,“说明理由”就是要“依法”,法规是如何明文规定,能够具体写出法规的“名称、政令、条款内容”,固然好,但我想,能够凭自己的理解,写出大致内容就应该可以了,就是楼上所说 的,让阅卷者对接得上“评分标准”、“关键内容”或者“关键词”就可以了。
第三,我想论坛应该可以更加开放一点,能够容纳各方的观点和建议(当然,坚决反对反社会、影响和谐的言论),毕竟不是官方网站(但影响力是我们应该致力追求的);同时,社员也可以更加活跃一点,平等一点,社区无官员嘛,社员都是专家,是学者,是为了提高能力而来自五湖四海的兄弟姐妹!
最后,感谢社区、感谢Laochan 等专家、学者以及各位社员给我提供了一个优秀的学习交流平台,我的“招标师”因社区事半功倍,更希望我的工作、我的人生因社区更加精彩!

作者: jxxszh    时间: 2010-3-24 16:23
专家的点评很精彩,尤其是star119。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0-4-7 09:11
楼主对题目的分析比较透彻,本人也对此题持否定态度——在考试时,本人看到此题后就比较生气——拿这种题来考我们,什么意思啊!
8楼从考生备考复习的角度谈这个问题也很透彻,很中肯!
本人以自己的角度对该题提出一些质疑:
1、“某中央部委”肯定国务院的职能部门,购买“实验室分析仪器”干什么用?因为中央部委是中央的政府机关,根本就没有实验室,也不需要购买实验室分析仪器。(鄙人曾在中央某部工作了20多年,这一点还是很清楚的!)
2、自《招法》颁布尤其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央部委的有关人员都多次参加了培训,加之以前中央部委都有“项目办”之类的机构专司世行、亚行项目,培养了一批招标的业务人才,不可能不懂招标,还犯这种非常低级的错误!
3、招标失败后,经“请示财政部门”,中央单位“请示”的财政部门只有财政部,而财政部是不管各中央部委招标的,只有国管局才管!说明出题者不知道这种关系!
4、按照惯例,既然“财政部门”已经同意改变采购方式,那肯定是要明确采用哪种采购方式的,不会也没有必要去咨询“采购中心”!
5、即使“中央部委”采购达到了“限额标准”的“实验室分析仪器”,按照国办文件规定,也应该交由“国管局政府采购中心”代理(这是强制性的!),难道“国管局政府采购中心”的业务水平这么低下吗?——就我所知,他们还是很专业的!
……其他不说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4-17 19:26
楼上lanchong的评论很精彩!
作者: 云不知道    时间: 2010-4-17 22:32
评论精辟
作者: sedi0151    时间: 2010-5-4 19:19
神仙打仗,百姓怎么办?
作者: revive1021    时间: 2010-5-14 08:21
本题标准答案如何?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14 20:23
案例分析 之二的跟帖



回答 35 revive1021 网友: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出版的2010年招标师水平考试《复习指导》第343页和344页,刊登了该题目的“参考答案”。不过,应该说明的是:该复习指导把这些题目称之为“模拟试卷”。


在此书中,这个题目为模拟试卷的案例分析第3题。


本人设法扫描了该部分的内容,不很清楚,能够借鉴吧。请看:

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部委采购仪器 1.jpg (37 KB, 下载次数: 11)

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部委采购仪器 1.jpg

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部委采购仪器 2.jpg (78 KB, 下载次数: 12)

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部委采购仪器 2.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5-14 20:25
概括地说,我的建议是:


如果是学习研究,重点看上述分析;



   如果是应对考试,则以协会的参考答案为准。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0-5-14 20:59
标题: 回 37楼(gzztitc) 的帖子
[s:33]
作者: 花不空    时间: 2010-5-29 11:13
标题: 回 楼主(Laochan) 的帖子
去年答的费话太多了  看了大家的回复 受益[s:84]
作者: zjklll    时间: 2010-5-30 10:35
标题: 回 2楼(goldseason) 的帖子
支持提议,有消息知我
作者: 爱问一下    时间: 2010-5-31 14:57
以上各位前辈的发言一一拜读,真诚感谢前辈不吝赐教,使我等后辈小子受益非浅,希望今后不断看到各位的精彩发言。
作者: wenicu    时间: 2011-8-16 12:46
精彩,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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