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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发对评标委员会的劳叨 [打印本页]

作者: 青藤蔓舞    时间: 2010-11-1 13:37
标题: 发发对评标委员会的劳叨
上周末开标,招标文件明确规定: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
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其中有一家投标人对中央空调(1台)的报价为77元,其余单位均在6W-7W报价,
我们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后,及时提出,并要求专家对此报价予以评定,
得到的答复是:
1、我们专家只评资格审查和技术部分,经济部分我们不管;
2、你们在招标文件没有对报价低的废标条款,我们不认定价格低作废标,就当是漏报,对招标人也有利。

最后这家单位中标,引致招标人对我们代理机构相当大的不满。
作者: 青藤蔓舞    时间: 2010-11-1 13:40
现在在评标过程中,由于计算报价分比较麻烦,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需要审核报价的合理性,再由代理机构用公式在电脑上计算出得分,再交由专家复核,这就让某些专家认为这项工作理所当然的认为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了。再次就是这个单价严重偏离常情,但总报价却和别的单位相差无几,差的价格就会隐含在别的报价中,怎么可能对招标人有利?我实在想像不出来这是经济专家口中说的。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1-1 13:45
这样还能当专家?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要不,招标人可以进行对评标结果复审,然后报监督机构改正。
作者: 青藤蔓舞    时间: 2010-11-1 13:49
现在正在建议招标人走这一步,但得看招标人的意愿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1-1 14:08
  
  七部委2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七部委27号令第五十七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五)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实际上,这个问题,就是以前高老师多次提到的“评标委员会错了怎么办?”的问题。

  个人见解是: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重新进行评审,以纠正评委会的错误。

作者: lyshanshi    时间: 2010-11-1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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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hx    时间: 2010-11-1 14:18
现在很多专家专业在拿多少评委费,至于业主买到什么设备多少钱,有些专家根本不在乎,只要给钱可以就行,给少了不给你签字。现在很多工作都是代理在干,好专家越来越少了(当然有部分专家还是很好的)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11-1 14:22
接触到的很多评标专家,拥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但缺乏对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也有一部分严重缺乏责任心。
作者: 青藤蔓舞    时间: 2010-11-1 14:39
回四楼:

现在的问题是,招标人根本不认为评委有问题,只责怪我们代理机构,说我们不废标。
当我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这一问题后,已即时提醒,在专家说出那堆不负责的话后,
我们马上从监控室请进监督机构的人员当面再次提醒,但专家仍坚持他们的说法,根本不理价格是否太不合常理,也不听从我们的建议,找投标人现场质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1-1 14:41
回楼上的:
多和招标人沟通吧。要让招标人明白,废标的权利,不在代理机构,而在评委。
作者: lyshanshi    时间: 2010-11-1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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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yshanshi    时间: 2010-11-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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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藤蔓舞    时间: 2010-11-1 14:50
感谢大家的支持,我纯粹只是来发发劳叨,该做的我已经尽力做了,
招标人是否听从建议,说句不负责的话,不听我也没办法,
因为评标的结果是评标委员会给出的,不可逆也不由我们代理机构说了算,
现正在公示期间,若要复审,我们全力配合,
不复审,那也不在我们的权限范围内了,最终利益受损的是招标人自己。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11-2 21:09
还有这样的事?这是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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