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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紧急求助】当报价不合理时是否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人呢?法律依据是哪条? [打印本页]

作者: jinxeyes    时间: 2011-10-14 11:46
标题: 【紧急求助】当报价不合理时是否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人呢?法律依据是哪条?
比如采购时,所有投标报价都远高于招标人的预估;
或者废旧处置时,所有报价都远低于招标人的预估
这两种情况下,招标人是否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人呢?
拒绝是通过评标委员会还是招标人?根据哪些法律条款呢?

非常感谢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0-14 12:04

世界银行招标文件范本中有下列条款:
39.买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9.1 买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而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际招标文件范本有下列条款:(05年版本该条款与上述世行条款是一样的。07年版本和08年版本修改如下所示。)

32.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2.1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1-10-14 12:19
老朽曾给有关部门建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保留上述条款,遭拒。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htm-tid-15736.html


有关内容COPY如下:

九、是否应该给招标人留有处理突发事件和特殊事件的权利

Laochan以为,在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违规现象频繁发生的背景下,为了保护招标人的利益,给招标人保留应对此类事件的权利是必要的。也可以说,应该有“应急”条款。因此,建议保留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经典条款:

30.业主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0.1  尽管有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业主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上述条款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

<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
九、编制《标准文件》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贯彻公平原则,平等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世行这一条款有违公平,并且与《合同法》第42条规定不一致,在实践中也容易被招标人滥用。

Laochan评论
1.在这里提出“编制《标准文件》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贯彻公平原则,平等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是错误的,是立场性的错误!请注意,编制的是“招标文件”,不是“管理办法”或“实施条例”。管理办法和实施条例可以(而且应该)“平等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但是,招标文件根本就不存在“平等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的问题,只存在“平等保护所有投标人利益”的问题。

2.“世行这一条款有违公平吗?不!世行这一条恰恰体现了招标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招标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是什么?是保护招标人的利益!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或根本问题是什么?就是违背招标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就是剥夺招标人的基本权利,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等权利。(详见Laochan的《论定标权的归属》)。

3.“在实践中也容易被招标人滥用吗?看看世行的招标和商务部监管的国际招标,被招标人滥用了吗?实践证明,没有被滥用!
作者: jinxeyes    时间: 2011-10-14 13:35
谢谢楼上的~~


不过现在问题是,招标文件没有以上的类似条款,但因报价问题招标人又想拒绝所有投标人,还有没有可以依据的条款呢?
再次感谢各位~~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1-10-14 13:37
引用楼主jinxeyes于2011-10-14 11:46发表的 【紧急求助】当报价不合理时是否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人呢?法律依据是哪条? :
比如采购时,所有投标报价都远高于招标人的预估;
或者废旧处置时,所有报价都远低于招标人的预估
这两种情况下,招标人是否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人呢?
拒绝是通过评标委员会还是招标人?根据哪些法律条款呢?

.......

排除其他非正常情况。

我们来谈谈实际。
对于政府采购,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公布财政预算,超出财政预算的,可以作为无效投标,所有投标均超出财政预算的可以废标。
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没有法律这方面的依据,就目前国内CPI和人工、材料价格趋势,即便在没有预估错误的情况下,以一年前的实际价格作为标准,投标价格高出10-15%是很正常的。

所以不能简单以投标价格均高出预估价就认为价格不合理,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10-14 22:16
标题: 回 2楼(Laochan) 的帖子
在普遍适用最低标中标的世行项目招标采购中,串标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做得很好!世行对于不是最低价中标的授标是严格审查的。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1-10-16 08:53
精华贴,列入精华贴汇总,招标理论参考栏目。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1-10-16 11:31
赞同钱老关于招标人权利的意见;

但是,也要说明:招标人不是随便运用此种权利的,要看是否尽了自己的义务。对于政府采购而言,有个公布预算的规定;对于其他项目,也不能只是口头上一说【比如采购时,所有投标报价都远高于招标人的预估;】,就可以全部拒绝的。

应该有文字依据,比如:可行性报告中的“细目”……
作者: z123456    时间: 2011-10-17 02:38
由评委会确定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1-10-17 11:57
招标人有权拒绝所有投标人,但是这种权利应受到限制,如果没有限制,招标人会滥用权力侵害投标人的合法权利。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1-10-17 17:54
记住,评标委员会有很大的权力。
作者: qinl    时间: 2011-10-21 11:01
评委会不会就此类问题匆忙草率做出“拒绝所有投标人”的决定。这种不得不处理的问题,涉及范围之大,之复杂,很多解决方案要照顾多方的利益,得到谅解。如果要得到一个业界人士的意见的话,就不能空谈原则,只要在政策法规的框架里头,协商解决。这个解决方案首先就是:搁置。
作者: papahu520    时间: 2011-10-25 12:32
政府采购项目操作中不需要公布预估,但有时候也会公布,若高出预估的不会废标,但是业主和评委会让他肯定中不了标,如果全部高出预估这种情况就没碰到过了,应该会重新来过吧。
作者: shirlley    时间: 2011-10-26 09:54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法规教材P74,第三条。不过,是政府采购。。。
[s:90]
作者: qiushu_ch    时间: 2011-10-26 17:02
我们出现过类似情况,但是最后是以“投标单位报价过高,评委会一致认为缺乏竞争性”做流标处理的。严格意义上说好像是有点问题。但是政府采购有的时候也还是要讲政治。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1-10-29 20:06
引用第2楼Laochan于2011-10-14 12:19发表的  :
老朽曾给有关部门建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保留上述条款,遭拒。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htm-tid-15736.html


有关内容COPY如下:

.......
就有些国人的素质而言,这一条款不宜在标准文件中设置。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1-10-30 19:10
目前还找不到,所以不好办。
所有报价都不合理,是否有招标人原因?
作者: zlyhhj    时间: 2011-11-2 16:38
即将出来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起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的招标直接作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规定投标报价低于一定金额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
作者: wqh452724    时间: 2011-11-24 15:51
精华贴,列入精华贴汇总,招标理论参考栏目。
作者: ynerbing    时间: 2011-12-28 16:46
我认为,招标文件中是可以设置“超过招标人的预算,招标人有权拒绝所有投标的条款”,当然,招标人也可以将该权利赋予招标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这样做,除了对招标人公平外,对项目的推进也不乏坏处,既然都已经超过了购买人的实际支付能力了,再纠结于是否走到下一步(如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有何意义?因而,个人认为,设置此类条款,对招投标双方,都是一种保护。
另外,回复12楼,北京市的政府采购,必须公布预算。
作者: lc7699    时间: 2014-3-6 11:24
我们在招标文件中都载明:“投标文件审查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的;
(2) 投标人未按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及报价的;
(3) 投标文件涂改后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改正处签字或盖章的;
(4)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偏离市场价格过多时,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6) 经评委会及纪检监察人员等认定,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7)投标人在出席开标会时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无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并逐项列出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重大偏差系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二)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据此,楼主说的情况可在根据以上标记的条款作出废标处理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4-4-15 16:29
应该保留此款。这也是业主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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