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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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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xwangfeng
时间:
2012-2-24 00:01
标题:
求解
新《条例》中“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
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
内
,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两者时间(红字)有冲突,我们答题时要以《条例》为准对吗?要是以条例为准是不是意味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要根据《条例》重新修订?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2-2-24 08:46
部委规定与行政法规冲突以行政法规为准!因此以《条例》为准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2-2-24 08:48
引用第1楼sunzhengqi于2012-02-24 08:46发表的 :
部委规定与行政法规冲突以行政法规为准!因此以《条例》为准
是的,法律效力的层级
作者:
cwkwjy
时间:
2012-2-25 11:55
应该以条例为准,随后的相关办法程序应该调整。期待。
作者:
dlvtc
时间:
2012-2-25 13:52
按照法律法规的效力来看。条例是行政法规,要比规定(规定是部门规章)效力大;从时间上,后出台的要比先前的法律效力大。因此条例效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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