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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投标法 [打印本页]

作者: gmf600    时间: 2012-3-1 10:06
标题: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投标法
1、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是不是政府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应归财政部门管,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实施?

作者: hzyhx    时间: 2012-3-1 10:40
个人认为: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只是依法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具体的招投标事宜还是由相应的行业监管部门来执行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3-1 12:59
这个问题也在困扰着我,说出自己的见解,请大家给予指点: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
装修、拆除、修缮等。我理解的是工程不包括勘察、监理、设计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我理解的是工程包括勘察、监理、设计等。

那么如果根据政府采购法对工程的定义,则勘察、设计、监理不属于工程,那么则适用政府采购法;
如果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的定义,则勘察、设计、监理属于工程,那么则适用招标投标法。
但是鉴于“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条规定是出自政府采购法,那么在解释本条里面相关词语的定义的时候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也就是应该按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之规定解释工程的定义: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

所以,我认为应适用政府采购法。
作者: gmf600    时间: 2012-3-1 13:28
勘察、设计、监理在政府采购法里属于服务呀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3-1 16:44
应该这么理解:勘察、设计、监理属于服务类别,虽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均有涉及,但两部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政府采购,显然只能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时的活动,而且必须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些行为和活动的方式也就是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而招标投标法则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的一部法律。两部法律有联系,但两者区别也显而易见,在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作者: lizhigang0    时间: 2012-3-1 17:32
个人理解: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应分类别,多数的是与工程有关,还有一些是无关的,如一些地质勘查、规划设计、设备监理等
1、如果是与工程相关的,应执行招标法
2、如果与工程(也就是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无关并且是政府投资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法,
作者: 风过水无痕    时间: 2012-3-1 18:09
看资金来源最靠谱。
作者: 爱有天意    时间: 2012-3-1 20:33
集中采购目录还真是有 勘察 设计

但是 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了 建设工程招投标按招投标法规定执行..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2-3-1 21:29
感觉应该适用招投标法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3-2 08:36
这个确实是大家实际中困惑的问题,我们先不研究法律,实际中这个问题应该从招投标监管来考虑,即看看是谁要监管这个招标过程。如果这个招投标的监管是由规划和建设部门执行,那么这时候如果需要进行招标,应该接受规划和建设部门的监管,按照规划和建设部门的监管招投标程序执行(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作者: aqtlh    时间: 2012-3-2 08:57
[s:72]我是水利行业的,国家下达的投资我们执行的都是招标投标法的;市一级政府投资的项目通过市招投标中心,既要符合政府采购法,也不违背招标投标法。好像在工作中,并没有因这个问题影响到招标工作的呀。
作者: 002123    时间: 2012-3-2 09:11
根据一般法和特别法的解释顺序,应该执行招投标法,个人理解,呵呵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3-2 09:36
“4、是不是政府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应归财政部门管,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实施?”
   就算是财政资金也要先按《政府采购法》,然后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个顺序执行,若以上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的可以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是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3-2 10:01
标题: 回 10楼(aqtlh) 的帖子
会有影响的,比如政府采购项目监理招标,如果适用政府采购法则没有规定退投标保证金时要退利息,如果适用招标投标法则要同时退利息的。

退还是不退?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3-2 10:47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问题的关键就落在勘察、设计、监理是否包括在《政府采购法》所指的“工程”中。
  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来看,工程项目应包括勘察、设计和监理。
  单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来看,勘察、设计、监理似乎不包括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但《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中并未明确表明勘察、设计、监理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值得提醒的是,《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采取的是一种“排除法”的思路,就某一项目的类别归属而言,首先看到是否符合货物或工程类特征,如果符合其一则归入该类,如果两者特征均不符合才归为服务类。
  那么我们来看《政府采购法》对工程的定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定义中只是进行部分列举,并不能排除其他项目(如勘察、设计和监理)归入该类。
  无论是为了理顺招标采购工作,还是应对GPA谈判,“两法”实施条例都会尽可能做好衔接,相信在这一问题上会取得一致。手头上有一份非官方途径获得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改稿)》(非官方发布,仅供参考,真实性、准确性应受怀疑),其第四条表述如下: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采购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应该说,该条表述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表述趋于一致。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3-2 17:22
关于“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问题”的个人看法

    楼主提出的问题很好,有一定的深度。大家对此展开的热烈讨论,也很好。

    但是,本人有些不同意见,简述如下:

既然,问题涉及到“两法”,那么,不管怎么讨论,都会看到“两法”既有相互联系、融合的一面,也有所谓“两法冲突”的一面。——那是一个人所共知的难题;一些政府部门,一些知名的学者,多次发表意见,也毫无解决的迹象。

我们作为普通的从业人员,能够弄清楚吗?可想而知,很难,几乎不可能。而且,即便你从理论上弄清楚了,解释清楚了,由谁听你的呢?

我不是反对大家从理论上探讨这个问题;而是主张:多从实际的角度去思考,去设法从实践中,去解决自己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

具体来说,你遇到了一个实际项目,涉及到有关设计、勘察和监理等等事情。

你应该怎么办??

这时,上述深奥的理论问题,就简化成:对于招标人来说,你应该向哪一个政府部门申报,受哪一个部门的“监管”?按照哪一个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住建部系统?发改委系统?还是财政部系统?

对于投标人来说,遇到问题,你应该向那一个部门投诉?你应该注意执行的是哪一个法律法规和政令??

我个人感到,首先考虑的是项目资金来源的问题。

目前,多数部门和地区的“政府采购”的含义和范围,主要是三条(用我的话来说):

第一是:政府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等法人;

第二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即预算资金)

第三是:在当地“目录”内的限额以上的。

对照这三条,大部分的采购招标项目,可以明确归类。

而不在此内的其他项目,判断是否发改委系统的“法定招标项目”的,主要是两点:

第一是:资金来源,使用(注意,没说比例)“国有资金”的;

第二是:涉及到国家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这个范围很广,有具体范围的描述文件,基本上全包括了。

注意另一点,上述范围确定后,还可能有多个部门都参与“监管”的。哪一个,都是管你的,谁也“得罪不起”。当然,这里不同时期,可能需要走不通的政令规定的程序。

那就设法一一“拜到”。比如,涉及到财政部政府采购项目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你需要先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走起程序,再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办理国际招标事宜。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苦海无涯    时间: 2012-3-6 15:44
应该适用招投标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6 17:04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从字面看,没有提到勘察、设计等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大家认为:严格意义的工程就是指“施工”?,若勘察、设计等不属于工程,即就没有工程的概念了,因为“施工”,可以理解成“租赁设备”、“劳务”和“材料购置”,都属于政府采购的“服务”和“货物”类了。所以说,这里面的工程,包括了勘察、设计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设备。
   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来理解,工程建设项目肯定也是包括这些内容的,这些内容在我们的初步设计概算里面都有对应的费用的,构成了项目的总投资。另《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这里面用的字眼是“包括”。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6 17:14
本来这个问题,按照我的理解已解决了,在我所在的地方,也是这样做的。但是《实施条例》出来后,若按照《实施条例》的说法,再来分析《政府采购法》的“工程”,就又复杂了。《实施条例》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把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放在了并列的关系。“前款所称工程,只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晕啊,岂不是和《政府采购法》的“工程”定于差不多。还单独解释了“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就是说,工程是什么,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又是什么,两个概念,不是一个概念,不是包括的,是并列的。
   没有说:“工程建设项目,只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包括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又添乱了[s:69]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3-6 17:34
支持14楼观点。
作者: gmf600    时间: 2012-3-29 16:38
2012年重点推进五项政府采购工作
2012年03月19日 09:2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大力推进服务类采购、扩大批量集中采购改革试点、明确政府采购工程执行管理、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开展《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等被提上财政部今年政府采购重点推进工作议程。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做好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国库司于近日分别举办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和全国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培训班上,财政部国库司司长翟钢结合财政部2月印发的《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就今年重点推进的上述5项政府采购工作作出强调和说明。
  在大力推进服务类采购的问题上,翟钢表示,国家“十二五”规划已提出,要扩大政府采购服务产品范围。为了加大服务类项目的推进力度,财政部在拟修订的政府采购品目目录中,结合国际有关分类标准,扩充了服务类项目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财政部还将对服务采购开展较好的一些地区和部门进行调研,研究制定推进和规范服务采购的指导意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扩大公共服务、商务服务及专业服务的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翟钢希望,中央单位和地方能根据部门和地区实际,结合基本公共提供方式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研究探索行之有效的服务采购管理制度和实现方式,为推进服务类项目采购积累创造有利条件,积累可行经验。
  在扩大批量集中采购改革试点问题上,翟钢谈道:“中央和地方的试点效果表明,批量集中采购是对现行协议供货模式的完善和发展,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是深化集中采购改革的方向。”目前,批量集中采购仍然存在着范围较窄、合同履约和产品配送不及时等问题。为了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今年财政部拟进一步扩大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品目范围,对笔记本电脑、复印纸、空调等实行批量采购,并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改革试点工作,然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计划通过3年到5年的努力,逐步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所有便于归集的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并逐步降低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所占的比重,将不适宜进行批量采购的品目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剔除,推动完善集中采购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在这项工作中应重点做好建立产品参考配置的更新完善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探索建立合同履约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执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翟钢指出,新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正在拟订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就政府采购工程适用范围和采购政策执行等问题作了衔接,这为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工程执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工程执行管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3个问题:首先,明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工程的调整范围。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属于“不可分割”、“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的货物和服务,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在采购实践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与工程有关的采购项目,特别是对“信息工程”、“民心工程”等各种被冠之以“工程”名义的项目,实事求是地依法进行区分,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其次,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预算执行管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从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及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管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关于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提高预算和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同时,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第三,积极探索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中落实采购政策的机制和措施。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动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希望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强化管理,推动采购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贯彻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列出落实政策功能的内容,在合同执行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中采购政策的执行效果。
  去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对此,翟钢强调,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问题上,要把握3方面问题:一是积极落实好预留份额的有关要求。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确保将预留份额的比例要求落到实处。二是积极落实好评审优惠的有关要求。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视不同产品采购情况,在采购文件中对价格扣除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三是积极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为了推进这项政策的落实,今年下半年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开展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把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为今后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代理机构检查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推动政策落实。
  此外,翟钢提到,为了回顾总结政府采购制度10年来的改革成效,进一步厘清改革发展方向,财政部拟从下半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助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共同营造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良好环境。
  在全国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上,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王瑛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行了分析。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的相关负责人在两个培训班上,就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及进口产品申请,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及监督检查等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讲解。200余名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负责人、100余名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负责人分别参加了培训。
作者: aqtlh    时间: 2012-6-25 16:42
希望越理越顺,不是越来越乱哈[s:33]
作者: csszbb    时间: 2012-6-25 23:30
一般情况是适用招标投标法。勘察、设计、监理,一般建设工程都有,而机电设备采购等等政府采购的一般就不会有,但是不排除有特殊的情况。
也就是说,勘察、设计、监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主体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前面有说按照管理部门的,也是很实际的做法。
即使是建设工程,也有走采购程序的,比如限额以下的项目,这种情况,建设单位想走招标程序,建设管理部门一般不受理。而政府采购办一般本身小项目多,对于百来万的项目,却不会拒绝。
电梯工程这种项目,又有采购又有安装的,由于一般是厂家自己安装,走采购一般都没问题,走招标,采购会有意见,虽然也讲得通。
把这一切串起来,融会贯通的话,要去看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类涉及三大许可,土地使用、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工程类涉及施工许可的,不按招标法,是拿不到许可和产权的;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或者说施工许可中不需要招标的(限额以下),走走采购问题不大。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5-13 15:42
[s:125] [s:125]
希望这个帖子不要沉下去,大家可以在13年,回头看看过去的跟帖。看有没有需要修改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13 15:5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从字面看,没有提到勘察、设计等与工程有 .. (2012-03-06 17:04)
     哈哈,这是我加入社区第一天的跟帖呢!
   一年过去了,今天有人跟帖了顶上来了。
   再严谨一点,根据《实施条例》第三条强调下: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举个例子,某事业单位适用财政预算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有采购配套家具的资金。个人认为,采购家具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5-13 21:26
标题: 回 gmf600 的帖子
gmf600:
2012年重点推进五项政府采购工作
2012年03月19日 09:2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属于“不可分割”、“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的货物和服务,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这段话好像有点问题。什么样的“装修、拆除、修缮”是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货物是否包含于工程中,标准是看其是否“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而不是看其在工程竣工前还是竣工后。
作者: maolinfan    时间: 2013-5-30 09:33
感觉上面这些帖子回答不完全,故此回答如下:

(1)勘察、设计、监理等属于工程范畴,见《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界定。

(2)如果招标的工程项目不是政府采购项目,则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无需考虑政府采购规定,可以参照,也可以不执行。

(3)如果招标的工程是政府采购工程,则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既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又要适用《政府采购法》而不能单纯执行一部法律,比如监督,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就需要介入招标投标监督,再比如《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以及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服务,以及“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直接“废标”的规定等,其规定比《招标投标法》严格,就必须遵守而不能仅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此外,《政府采购法》的法律位阶高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两者规定不一致,应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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