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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条例》第8条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3-29 08:25
标题: 对《条例》第8条的疑问?
《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法规》教材p155
邀请招标的条件:5种情形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问题:《条例》第8条所说“项目合同金额”是不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的金额。还没有招标怎么有“项目合同金额”。
个人认为《法规》所说“项目的价值”更妥。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2-3-29 11:49
支持楼主,“项目合同金额”措辞不严谨,建议修改为,“项目合同预估金额”为妥。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3-29 17:43
关于楼主红色字体标注的问题,在林善谋所著《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分析》一书中,有所阐述;

我将把那部分内容扫描以后,再提供。

……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3-29 20:34
参考林善谋的书摘:(扫描的不是很方正;主要看内容)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3-29 20:36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3-29 20:36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3-29 21:04
“项目价值”的含义很广。。。在这里不容易理解掌握。

“合同金额”相对容易理解,这里的,应该是指“预计合同金额”吧。。。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3-29 21:58
高总的解释非常到位,现实中我们也经常遇到这样的实际案例。有的项目完全是国有资金,但属于很小的改造项目,设计概算几十万,还正儿八经地公开招标的话,不但劳民伤财,而且怕是根本无人肯投标。因此,可以灵活变通改为邀请招标。至于合同金额这个意思理解就可以了,不必要去较真。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9 22:17
标题: 回 3楼(gzztitc) 的帖子
林善谋老师在“强制招标规模标准”这段的论述,是不严谨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29 22:22
楼主这问题确实值得大家想一想
《政府采购法》第29条规定,因货物或服务具有特殊性,供应商有限的,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采购示范法》)第20条规定了适用限制性招标(即邀请招标)的两种情形:二是研究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值不成比例。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3-29 22:38
  个人理解:这里所说的费用,不是指社会成本,而是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时的财务成本。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通过招标方式产生的资金节约率,大多在10-20%之间,极个别项目可能会在20%以上,但一般不会超过30%。因此,假如一个招标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后节约的资金,不足以弥补招标成本付出时,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这种方式。
  至于楼主提到的用词问题,个人认为那是站在不同角度看待问题产生的,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

  个人理解供参考。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3-29 23:00
通用项目的节资率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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