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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求教 [打印本页]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8 08:01
标题: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求教
如题,麻烦解答的朋友写详细点。
作者: sdgm    时间: 2012-8-18 08:48
以前查过,印象中缺陷责任期最长二年,质量保修期时间长。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2-8-18 09:02
  质量保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详细内容可查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8 11:42
      缺陷责任。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缺陷责任方承担。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巾载明的日期为准。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发包人提前接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自接收确认的完工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 任期。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质量保修范围与期限应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各建设行业有关工程建筑物与工程设备保修范围与期限的具体规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8 11:45
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见到这样的专用合同条款“保修期满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其实就是把这两个概念搞混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18 11:52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都有比较详细的介绍,楼主可以去看看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8 13:33
感谢各位,已受教。
作者: 坐等六点钟    时间: 2012-8-18 15:09
路过,大家集思广益。受教受教[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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