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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下午中的标高兴还没来得及晚上就被取消了,大家来讨论下是否有效 [打印本页]

作者: k9616104    时间: 2013-2-26 13:18
标题: 下午中的标高兴还没来得及晚上就被取消了,大家来讨论下是否有效
     下午中的标高兴还没来得及晚上就被取消了,大家来讨论

          刚刚听说一单位昨天中了一标,晚上接到通知说中标无效。事情是这样的:参加投标的有4家,其中一家因开标时投标保证金没到,直接废标,另外3家进入评审。

       评审中发现有2家报价过低,也废标,这样只剩下最后一家作为中标人,并办理了相关的中标压证等手续。

      但后来招标办紧急开会讨论认为,评标没有能够按名次形成3家中标候选人,所以无效。

      现在2种观点:

      1、不满足三家合格投标文件,无法形成报价竞争,所以应重新招标;
      
       2、投标文件评审时已经有3份报价,符合正常的开标要求,所以结果有效。
作者: pxgm    时间: 2013-2-26 14:04
个人认为:
1:递交标书三家以上,符合程序
2:三家单位竞争,另二家废标,只一家中标排序,评标委员会可以确定其为中标第一排序人,就排一家,也可以认定本次招标失败不满足三家竞争,关键在评标委员会
3:招标办无权干涉评标委员会作出的结论
综上,本人认为中标资格有效,不知妥否
作者: mickangel    时间: 2013-2-26 14:05
说到哪里,这个都算有效!   因为开标评审阶段满足三家,符合招投标法。[s:125]
作者: avon    时间: 2013-2-26 14:18
应该有效吧~~~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3-2-26 14:23
要求赔偿,呵呵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3-2-26 15:19
关键还是要看中标方的价格是否有竞争力,这件事要评标委员会进行确定。招标办是什么机构?是不是招标的法定监督部门,如果不是则无权干涉。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3-2-26 15:39
开评标过程合法,就要看定标依据是否充足。个人认为中标有效,应投诉。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13-2-27 08:5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根据楼主所述,此种情况应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根据当时当地的造价指数,判断最后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和其他内容相对其他两家是否具有竞争力,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废标的专业建议,最后由招标监督机构和招标人依据专家建议做出最后的决定。[s:89]
作者: johzj2639    时间: 2013-2-27 09:44
关键看评委的意见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27 10:12
  没有看到招标文件,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那么当进行到不足3家时,这个标确实不应该继续评审下去了。
  曾经遇到很多项目,招标文件明文规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的,不知道代理机构为啥要做这样的规定。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2-27 10:23
关键是只剩余一家,此家的报价与其它废标的2家比是高了还是低了?此项目是否需要紧急实施还是还需要几个月?如果时间充足,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需要重新招标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3-2-27 11:0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关键看评委,如果评委会认定这家单位中标了,其他人无权否定,除非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其他要求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3-2-27 14:38
严格来说应该重新招标!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3-2-27 14:39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没有看到招标文件,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那么当进行到不足3家时,这个标确实不应该继续评审下去了。
  曾经遇到很多项目,招标文件明文规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的,不知道代理机构为啥要做这样的规定。
(2013-02-27 10:12)
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那么当进行到不足3家时,这个标确实不应该继续评审下去了。
张总版说的很有道理。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2-27 18:30
关于四家投标人投标评标后只有一家有效标是否应重新招标的问题
            我对这个案例有以下看法:

       1、进入评标后,评审发现有两家报价过低,而做无效标处理,值得商榷。不知你们依据什么标准认为报价过低?如果是属于“拍脑袋”,这可千万要不得!如果你们认为低于“成本”时,成本是如何核定的,请告之一二?

       2、你讲的“办理了压证手续”是否意味着已经发了中标通知书?如果已发,就意味着招标人改变了中标结果,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不满足三家合格投标文件,无法形成报价竞争,所以应重新招标”的看法,值得商榷。开标后评标时发现“不满足三家合格投标文件,无法形成报价竞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是否形成“竞争”不在开标以后,而是在投标准备阶段,即投标截止之前。开标以后有四家投标,就是有竞争的。如果投标报价合理,就已经体现了有效竞争。就是有一家投标报价合理,也是因为有多家投标的结果,不能认为“无法形成报价竞争”。我对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是:“明显缺乏竞争”是指,投标价格过高,招标人无法接受!而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就是不缺乏明显竞争!就是有一家投标价格合理,也不能否定。因为他是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资源完成合同任务,投标价格合理。为何要否定他?如果否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是不公正的!何况通过开标他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如果重新招标会使他处于极其被动局面!

       结论:对楼主提出的“第2种观点”我认为是正确的。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招标人应当将标授予唯一有效标的投标人。不能重新招标!

       4、招标办不能替代招标人,不能强加于招标人接受招标办的决定!如果招标人违法,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对招标办有监督授权时)可指示招标人去改变违法行为,而不是直接去指挥!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2.27.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2-27 20:25
如何界定是否“明显缺乏竞争”成了问题的关键,而这种界定缺乏权威的、可操作的参考。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27 20:30
      1、首先声明我不了解楼主所说的这个项目招标文件中有没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如果有这样明确的规定,那么当这个项目进行到只剩下不足3个有效投标时,实际上已经不需要进行评审了,合适的做法是重新进行招标。

  2、我认同唐老师对12号令27条的理解,但我认为,我在9楼的说法和唐老师的观点并不矛盾。

  3、如果标办认为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个人觉得标办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责令重新进行招标。

  个人观点供批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2-27 21:54
这种情况确实少见,推荐三家并按照顺序排序,主要防止第一或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看来要慎用排名三名,我今后要考虑可以用两名,不过三家否决两家的情况,实际操作中比较少见,我会实际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作者: hylhs    时间: 2013-2-28 08:46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四家投标人投标评标后只有一家有效标是否应重新招标的问题
  我对这个案例有以下看法:
  1、进入评标后,评审发现有两家报价过低,而做无效标处理,值得商榷。不知你们依据什么标准认为报价过低?如果是属于“拍脑袋”,这可千 .. (2013-02-27 18:30)
赞成唐老师的观点。开标后评标时发现“不满足三家合格投标文件,无法形成报价竞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开标以后有四家投标,本身就是有竞争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28 10:30
  很多同仁把关注点集中在“如何判断是否明显缺乏有效竞争”上。个人认为,大家对于这方面的关注是科学合理处理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我们不可忽略事件的另一方面:
  招标文件中是否明文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由于没有看到本案的招标文件,楼主也没有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我们只能从楼主简单的叙述中去推测本案的争议实质。
  楼主说“后来招标办紧急开会讨论认为,评标没有能够按名次形成3家中标候选人,所以无效。”我们知道,法律的要求是推荐不超过3名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如果标办研究认为“必须按名次形成3名中标候选人”,要么就是标办人员对法条理解有误,要么就是招标文件中对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招标文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3名候选人,那么表明该招标人放弃了接受1或2名中标候选人的权利,只接受3名中标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招标文件中的明文规定,个人认为出现有效标不足3家的时候,确实应当停止评审重新招标。因为推荐1家或2家中标候选人的做法,违背了招标文件的明文规定,——而评标委员会毫无疑问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招标实践中,我经常发现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实际上,个人认为这种是一把双刃剑,有时候会误伤了自己。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2-28 10:33
再谈四家投标人投标评标后只有一家有效标是否应重新招标的问题

             1、我认为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投标人少的情况下,特别是投标只有5家的情况下,有效标达到3家时都比较困难。这很容易造成招标失败。《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中也只是讲
:“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这里讲的:“不超过3个”,也就是说1个至3个都是允许的。

       2、关于招标办的问题。招标办是一个招投标行政管理单位,如果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又作为该地域的行政监督部门时,才可以对本地域招投标进行监督工作,如果招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时,应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改正,而不能具体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请注意“依法”和“违法行为”。就是招标文件中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必须提出3个中标候选人”而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了1个中标候选人时,这只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并不违法。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不应去干预,何况直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如果招标项目确有严重违法事件时,也应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重新招标;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如果地方主管部门未授权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依法监督时,招标办就不能直接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我想这里指的“单位”是包括无被授权监督的招标办。

       建议:无论是行政监督部门或者是招标办,对招标活动有异议时,不要抛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毕竟招标人是项目的所有者、实施者、管理者、资金的筹集者、招标项目的法人!而招标代理机构又是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代表招标人进行工作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2.28.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2-28 11:06
我完全同意唐老师的意见 !!

再补充一点。楼主说,【其中一家因开标时投标保证金没到,直接废标】。

这也是有问题的。一般,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会被拒绝,俗称“废标”。

但是,“投标保证金没到”是不一样的;它表明投标人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是,却没能在开标前“到帐”——而没能到帐的原因有多种,不都是投标人的原因;如果说,投标人昨天已经汇款给招标人,但是,早上9点开标,而银行方面要到9:30才办理入账手续;拒绝这种情况有什么好处呢?

而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对投标人违约情况进行惩罚,比如:开标后撤销投标;不提交履约担保;不签合同等情况。那些不是开标时间后几分钟的事情。

所以,仅仅根据“没有到帐”,就决定“废标”是不妥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28 11:14
  首先,个人不认为“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就一定是不合理的。招标人作此规定,是防范定标风险的一种方式。当出现前2名候选人都因故不签订合同的时候,招标人可以不启动重新评审或重新招标程序,直接按序定标即可。

  其次,在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的做法,确实是一把双刃剑。在一些情况下,反而会给招标实践带来不利影响。

  其三,相关法条明文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了“应当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而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了1名或2名,是不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呢?个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仅仅违反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因为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操作,违背了法律的明文规定。

  其四,在上述前提下,标办依据招标法第7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责令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织招标活动,个人认为是可行的。这个问题我们甚至可以反推一下:招标文件明文规定应当推荐3名,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了1名,有投标人提出异议并投诉,难道标办能以“此事只违背招标文件规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处理吗?个人认为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违背招标文件规定和违背法律规定是一致的,不存在只违背招标文件规定,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

    个人观点请批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2-28 11:20
再说一点,我同意唐老师在20楼发表的补充分析说明。但是,有一点觉得应该商榷:

什么是“有效标”?

我的理解: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大会上已经公开宣读唱标,并进入评标委员会评审——这种种现象表明了它是“有效标。”

而大家平时说的“有效标”,实际上指的是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28 11:39
  此外,个人不认同“行政监督部门不应去干预,何况直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这一观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71条规定:“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个人认为,从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来看,行政监督部门是可以直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是行政监督部门“抛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越权处理。
作者: windy1112    时间: 2013-3-1 22:06
7楼的正解,最主要的是最终有效标书没有3个,所以废标,标办的做法没错。之所以能中标要不就是招标文件没写清楚,要不就是评委没按招标文件办。
作者: 天使的羽裳    时间: 2013-3-13 10:33
源于在最终商务评审时无明显竞争力,所以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作者: 小孩子    时间: 2013-3-13 11:01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以个人认为:评表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有2家报价过低,决定废标。那么就剩一家,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3-13 11:31
再谈四家投标人投标评标后只有一家有效标是否应重新招标的问题
  
            不能认为:“评表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有2家报价过低,决定废标。那么就剩一家,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正说明有四家投标是有明显竞争的,而不是“明显缺乏竞争”。是否有明显竞争不在于合格标只剩一家,而是看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只要投标价格偏低并合理,就是有明显竞争!竞争是发生在投标截止之前,而不在其后。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3.13.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3-13 11:46
  唐老师关于是否缺乏有效竞争的观点,我一直是认同的。3年前,我曾经写过一个主题帖,专门探讨过这个问题。见:《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文,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6414&page=1

  但是,对于本项目而言,是不是应该重新招标,关键还是要看招标文件中对中标候选人数量方面的规定。
  我一直想表明的一个观点是: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是“3人”或者“2人”,那么这个项目进行到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就已经没有必要继续评审了。
作者: njue888    时间: 2013-3-22 15:40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缺乏竞争的、没否定全部投标,继续评标,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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