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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文件的要求前后不一致 [打印本页]

作者: 18203409@qq.com    时间: 2013-5-16 15:40
标题: 招标文件的要求前后不一致
    招标文件发售完了之后,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前附表、技术规格书、评分表中对业绩的要求不一致,需要通知各潜在投标人,是否必须发澄清文件,能否电话或邮件通知?
作者: 18203409@qq.com    时间: 2013-5-16 15:48
没人看吗  没人解答吗 [s:90]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5-16 16:10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所以LZ这种情况,是需要发澄清文件的。而且,澄清文件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发出。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行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所以,LZ所说的情况,电话通知不属于书面形式,邮件属于书面形式,可以采用。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5-17 09:12
如果是在开标前,时间来得及,应当发出书面的澄清,将此问题更正为前后一致。

如果是开标后,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或者发出澄清后会导致时间来不及的,招标单位不愿意发出澄清的),那么应以前附表规定为准。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5-17 09:20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如果是在开标前,时间来得及,应当发出书面的澄清,将此问题更正为前后一致。

如果是开标后,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或者发出澄清后会导致时间来不及的,招标单位不愿意发出澄清的),那么应以前附表规定为准。
(2013-05-17 09:12)
我个人认为也不能完全这么说……如果LZ的项目不是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且原招标文件中也没规定说以前附表为准呢?也是以前附表为准?
作者: ahsjxjd    时间: 2013-5-17 10:00
感觉应澄清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5-17 11:41
如果开标前未发现问题进行澄清,正常情况下,招标文件应该有一个解释的顺序。

这种情况招标人、投标人都有责任需要承担。

投标人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招标人是工作不够心细。

只能交给评标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了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5-17 11:41
我感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东西还是最重要,因为前附表是对重要事情的单独阐述
作者: 小孩子    时间: 2013-5-17 15:19
标题: 招标文件的要求前后不一致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所以,应当在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投标人,书面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最终将成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5-17 15:22
标题: 回 wu·明松 的帖子
wu·明松:我个人认为也不能完全这么说……如果LZ的项目不是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且原招标文件中也没规定说以前附表为准呢?也是以前附表为准? (2013-05-17 09:20)
对,招标文件中不说明也要以前附表为准。

因为前附表是对关键内容和数据摘要列表,当正文中的内容与前附表规定不一致时,以前附表规定为准。

招标师考试教材《实务》对此有阐述,在P133.
作者: papahu520    时间: 2014-5-27 14:19
请问有相关文件规定吗?
作者: biddinggirl    时间: 2014-5-27 15:32
最稳妥的做法是书面澄清;如果临近开标时间澄清来不及了或评标时才发现前后要求的不一致性,那么招标人应承担责任,只要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要求的业绩(不管按前附表、技术规格还是评标办法的规定), 招标人都应该接受。这样对投标人才是公平的。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5-27 21:08
如果是合同章节中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不一致,以专用的条款为准
作者: 招标师2000    时间: 2014-5-28 14:38
如果在开标前发现,一定要发澄清通知,书面形式,虽然邮件也是书面形式,建议最好还是盖章发出去。
如果在开标时发现,我觉得应该以评分标准的业绩要求为准。因为投标人投标肯定是冲着中标而来,要想中标,肯定是要得高分,所以对评分标准作为投标文件编制的重要依据,以拿高分为目的。所以应当以评分表的业绩为准。
作者: dawu    时间: 2014-7-2 14:26
支持以前附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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