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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1+3组成的合法性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6-1 12:15
标题: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1+3组成的合法性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1+3组成的合法性




       10多年来,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组成通常都是由招标人代表、招标机构代表和在中国国际招标网随机抽取的相关技术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即,1+1+3模式。由于国际招标的特殊性,在评标委员会中,需要有一位国际经济商务专家。该专家必须精通英文,必须熟悉国际贸易法则及国际惯例,必须熟悉国际贸易实务,必须熟悉国际招投标法规。但十分遗憾的是,在现有的技术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此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因为,至今,这样的专家库尚未建立。为解决这个难题,通常由招标人直接指定并要求,招标机构的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
       如上所述,国际招标的招标人在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要求招标机构的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是十分务实的做法。10多年的实践表明,这样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国际招标得以顺利进行的原因之一。这样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既合法也合情合理。

       近来,有人提出,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的1+1+3组成是违法的。提出这种论点的人认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不能算作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因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而,是违法的。

       让我们来看看,国际招标评委会1+1+3的组成究竟是否违法?

        国际招标组建评委会的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和商务部《13号令》。让我们来看看这些法规是是如何规定的:

        1.《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3.商务部《13号令》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人们从上述法规规定中可以看出:
             1.《招标投标法》并没有规定,招标机构的专家不能算在三分之二中。既然如此,那种认为招标机构的专家不能算在专家中的观点就缺乏法律依据。
             2.笔者认为,关键是,招标机构的代表是否是真正的专家,如果不是真正的专家,那当然不能算在三分之二中,如果是真正的专家,是真正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不算在三分之二中就缺乏法律依据。
            3.国际招标相对于国内招标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国际经济商务的专业性较强,特别是在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库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无随机抽取之源。因此,只能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这种指定是合法的,合理的,合情的。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13-6-1 12:24
有据有理,简明扼要!赞!!!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6-1 12:35
个人以为:如果招标人指定的专家不在专家库中,必须先进入专家库,才可以算作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并不代表招标人。否则还是违规的!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6-1 12:38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个人以为:如果招标人指定的专家不在专家库中,必须先进入专家库,才可以算作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并不代表招标人。否则还是违规的!
(2013-06-01 12:35)
无人追究,并不代表不违规,正如每天闯红灯的人、车无数,都有交警去管吗?也正如其他违法行为,还有“民不举官不究”的惯例,所以再讨论这些是没有啥意义的了。违规就是违规,没有建立专家库,那就不要发文!发了文就要执行,不执行的话,还不如放个屁!!!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6-1 12:40
另外,提醒一下,也请楼主专家不要用特殊性来掩饰,如果你说国际招标有特殊性,我倒要说建设工程特殊性更强、专业性更强!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1 14:40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另外,提醒一下,也请楼主专家不要用特殊性来掩饰,如果你说国际招标有特殊性,我倒要说建设工程特殊性更强、专业性更强! (2013-06-01 12:40)
引用qinlm网友的发言:“专业,特殊,重要。。。这些最容易成为采购腐败的漏洞。”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1 14:43
总版主将这个问题深化为这样一道数学题后,本以为应该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可怎么觉得越看越糊涂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1 15:41
标题: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4+0组成的合法性
     最近,钱总版主提出“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1+1+3的组成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观点。本人深表赞同。根据钱总版主的论证逻辑,本人最新研究表明:“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1+4+0的组成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故草作一文,以此佐证和呼应钱先生的观点及论证过程。
————题记


     近来,有人提出国际招标中“1+1+3”这种组成是违法的。提出这种论点的人认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不能算作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在总数为5人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2/3,因而是违法的。
     笔者认为:不但1+1+3的组成合法、合情、合理,而且1+4+0的组成也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1、1+1+3的组成合法、合情、合理
     理由和论证过程参见钱总版主发表的主题帖,不再赘述,本人是完全赞同滴。

    2、1+4+0的组成也是合法、合情、合理滴
     由于国际招标项目的特殊性,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为解决这个难题,通常由招标人直接指定招标机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而且要求该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
     由于该代表一般都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因此无疑属于经济专家之列。在招标人指定多个国际经济商务专家的前提下,招标机构可以把这些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分分类别,一部分列入经济专家之列,另一部分列入技术专家之列。
     也许有人会说:兄弟,你搞大了吧?经济商务专家也是技术专家?我说,你别急,我们指定的招标机构的代表不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嘛,也就是说,这些代表既是经济方面的专家,也是商务方面的专家。————法律没有规定商务专家不是技术专家嘛,法不禁止皆可为,咱说哪几个人属于经济专家就是经济专家,哪几个人属于商务专家(即技术专家)就是技术专家。要不然,你找出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商务专家不是技术专家”的试试?既然找不到,指责招标机构的商务专家不是技术专家就缺乏法律依据。

      3、国际招标项目具有特殊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由于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毫无疑问属于招标法规定的特殊项目之列,因此由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委派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是完全合法的。

       4、证明1+4+0组成的合法性将拯救中国招标
      中国招标最根本的问题是什么?根据钱总版主多年的研究表明:中国招标最根本的问题是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
      《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后,由于条例、规章的许多规定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对中国招标造成很巨大的不良影响。现下,中国招标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钱总被迫发出最后的呐喊:“把定标权还给招标人,拯救中国招标!”然而,多年来响应者寥寥。除了去年南方某市出台了“评定分离”的规定以外,全国各地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
     如果解决了招标机构代表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身份问题,那定标权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由于招标机构是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因而只要招标机构的代表以专家的身份全部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中占据大多数,那么定标权就回归给招标人了!

      中国招标,将因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以专家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而迎来春天!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 17:50
   看完钱老的分析,我居然能推断出:5+0+0或者0+5+0 、2+3+0、 3+2+0 、4+1+0也是合情合法合理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 18:00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个人以为:如果招标人指定的专家不在专家库中,必须先进入专家库,才可以算作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并不代表招标人。否则还是违规的!
 (2013-06-01 12:35) 
        嗯,同意这观点!
       入库后,再随机抽取。(起码走完这个程序)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1 18:44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另外,提醒一下,也请楼主专家不要用特殊性来掩饰,如果你说国际招标有特殊性,我倒要说建设工程特殊性更强、专业性更强!
    楼主的观点:
    1、国际招标相对于国内招标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国际经济商务的专业性较强。所以......
    2、只要招标机构的代表是真正的专家,他就是招法提到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完全属于三分之二内的。忽略了........。所以,我可以推断5+0+0,或者0+5+0也是合理合法的。
    哈哈,个人理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1 18:5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看完钱老的分析,我居然能推断出:5+0+0或者0+5+0 、2+3+0、 3+2+0 、4+1+0也是合情合法合理的
     可以推出很多个组合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比如:1+1+3、1+2+2、1+3+1、1+4+0;2+1+2、2+2+1、2+3+0;3+1+1、3+2+0;4+1+0;5+0+0;0+5+0,0+4+1,0+3+2,0+2+3…………等等。

     如果有时间、有兴趣的话,每一个组合都可以写一篇论文:
     论国际招标评委会“a+b+c”组合的合法性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1 19:0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楼主的观点:
    1、国际招标相对于国内招标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国际经济商务的专业性较强。所以......
    2、只要招标机构的代表是真正的专家,他就是招法提到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完全属于三分之 ..  
     参见我写的帖子: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4+0组成的合法性》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8415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3-6-2 07:57
实在不能同意“招标人直接指定招标机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而且要求该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
   
       招标机构是谁?在球场上那是裁判啊,裁判下场踢球后果会怎样?

       如果为了“只要招标机构的代表以专家的身份全部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中占据大多数,那么定标权就回归给招标人了!”那会不会闹出国际笑话?

       举个例子:

       招标人(国企)要招一台先进的机床,三个投标人(均是制造商,总部在国外)A、B原装进口,C关键件原装进口,国内组装(在国内设有独资企业),折算成到厂价:A高、B次高、C低,技术上都满足要求。

      招标人摆出种种理由就是想要B,专家不同意。经过中场休息后,招标人同意选C了。奥,一个细节的说一下,在开标前,招标人发出了增加购买50万元人民币工装的变更,要求投标人在设备报价中包含此内容。

       我不想臆断,大家自己想想吧。

       还是回到问题中吧,我赞同招标代理机构中的代表或项目负责人只能负责经济等方面的工作,但不能成为专家。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2 10:42
一点希望 :希望大家在积极参与讨论此问题的时候,更加注意从全面理解《招标投标法》去研讨;不要只依据某个政令就下结论;也不要过多的反问……

我正在写本人的看法,即将发表,献给大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 11:4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看完钱老的分析,我居然能推断出:5+0+0或者0+5+0 、2+3+0、 3+2+0 、4+1+0也是合情合法合理的
     这个帖子,为何没有得到“威望+1 关注论坛 参与讨论 支持并对楼主的意见提出重要补充”的奖励?
                [s:84][s:84][s:84]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6-2 12:01
回答14楼网友:

我掌握的原则是:对于积极参与讨论的网友,都给予1个以上威望分;

但是,你的发言,只是重复别人的的发言,我就犹豫了,故而暂时没有评分。

如果,引用论据,阐述理由的,比单纯反驳对方的,要好一些。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6-2 20:07
1+1+3组成的合法性主要是商务部《13号令》根据惯例制定的条款形成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2 20:30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1+1+3组成的合法性主要是商务部《13号令》根据惯例制定的条款形成的。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323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6-2 20:32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1+1+3组成的合法性主要是商务部《13号令》根据惯例制定的条款形成的。

(2013-06-02 20:07)
(薄熙来签发的令还能执行吗??!!赶紧废止了……)即便按照这个令的内容,我也丝毫看不出所谓“1+1+3”的评标委员会的合法性!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3 06:4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这个帖子,为何没有得到“威望+1 关注论坛 参与讨论 支持并对楼主的意见提出重要补充”的奖励?
                [s:84][s:84][s:84]
(2013-06-02 11:42)
说金豆、威望乃身外之物显得有些清高,但还是看淡些好,否则会落入见风使舵的俗套里!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6-3 08:28
据我所知很多目前很省市的商务部门都要求评标委员会组成变成1+1+5,招标机构代表性质定位更偏向于招标人代表。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3 09:13
标题: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说金豆、威望乃向外之外显得有些清高,但还是看淡些好,否则会落入见风使舵的俗套里!
   哈哈,醉翁之意不在酒。
       很遗憾,使用“见风使舵”!显然,您就没有留意我一贯的跟帖。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3 09:20
标题: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说金豆、威望乃向外之外显得有些清高,但还是看淡些好,否则会落入见风使舵的俗套里!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5313&fpage=2  这个帖子精华帖,您认为是不是这“精华”是不是太勉强了?(与发帖人无关哈)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071&page=3 这个帖子22楼的“奖励、评分”、23楼的“奖励、评分”跟帖。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071&page=4  39楼的跟帖。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6-3 09:2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 ... fpage=2  这个帖子精华帖,您认为是不是这“精华”是不是太勉强了?(与发帖人无关哈)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071&page=3 这个帖子22楼的“奖励、评分”、23楼的“奖励、 .. (2013-06-03 09:20) 
淡定、淡定……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3 09:2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5313&fpage=2  这个帖子精华帖,您认为是不是这“精华”是不是太勉强了?(与发帖人无关哈)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071&page=3 这个帖子22楼的“奖励、评分”、23楼的“奖励、 .. (2013-06-03 09:20)
呵呵,本以为你会明白我的意思,看来我的表达过于含蓄或者说太模糊!那么我说得直接些:
重要的是说你想说的,其他都是浮云!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6-3 09:29
标题: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呵呵,本以为你会明白我的意思,看来我的表达过于含蓄或者说太模糊!那么我说得直接些:
重要的是说你想说的,其他都是浮云! (2013-06-03 09:25)
当然你一直是这样做的,我是要提醒一下自己和其他听得进去的网友。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6-3 09:29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淡定、淡定……
    从不淡定,一个虚拟的世界,都无法强调公平、强调合法合规的做法。由此可见,在平时工作中,不合法合规的做法就如家常便饭了。
    有坛友说:“这样的事情讨论法规意义不大了,中国典型的是:法不如令,令不如规定,规定不如我说了算”。
    既然如此,论坛存在还有何意义呢?

作者: lanzhouz001    时间: 2013-6-4 18:32
路过     过来看看,,,,,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6-5 21:41
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号令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入库,…………。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本款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三)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四)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评审专家理应知晓本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作者: szzfcg    时间: 2013-6-6 00:53
第二个1是保证专家的专业水准,我本人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合法性可就大有问题了。

目前来说,专家随机抽取是法规的要求,专家的利害关系回避也是法规的要求。专家随机抽取不是国际惯例,是现阶段我国采购法律的特点,我认为是恰当的,未来当然可以改变。专家的利害关系回避可就是真理性的东西了,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是否起步阶段无关。

对照上述两点原则,这个合法性堪忧。
作者: ynerbing    时间: 2013-6-7 15:03
按本人的操作的经验来看,要规避“1+1+3”是否合法,那就抽5个外请专家吧!“1+1+5”总没问题了吧?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6-12 15:17
标题: 回 ynerbing 的帖子
ynerbing:
按本人的操作的经验来看,要规避“1+1+3”是否合法,那就抽5个外请专家吧!“1+1+5”总没问题了吧?
抽5个不是经济的做法,要增加2个评委的评标费。
经济的做法是,1+4 , 招标机构的代表不当评委,当主持人。例如,政府采购国际招标。
作者: lyangel    时间: 2013-8-27 09:35
而且,楼主,佩服您的勇气!

但我依然认为1+1+3不合法:

您说的两个1,一个是招标人,另一个是代理机构的经济专家(通常只能是这方面的),而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是有利害关系的!那么如果这个代理机构的人以专家名义进入评委(姑且认为他是从招标机构自己的专家库中抽取出来的),就必然存在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这一违法现象;如果以招标人代表进入评委又会不满足三分之二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的规定。

不过,目前在国际招标中,出于种种考虑,很多招标机构都采用1+1+3的评委结构,商务部并未追究。
作者: lyangel    时间: 2013-8-27 09:48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机构的这个人虽然无法以合法身份进入评委,但却实实在在地起着经济方面专家的作用!悲哀呀!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8-27 10:30
标题: 回 lyangel 的帖子
lyangel: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机构的这个人虽然无法以合法身份进入评委,但却实实在在地起着经济方面专家的作用!悲哀呀!
你可能已体会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的作用。

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老朽认为是合法的,老朽已在主题贴中作了阐述,至少是符合商务部13号令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最主要的是,国际招标的特殊性,老朽在主题贴中也已作了说明:“由于国际招标的特殊性,在评标委员会中,需要有一位国际经济商务专家。该专家必须精通英文,必须熟悉国际贸易法则及国际惯例,必须熟悉国际贸易实务,必须熟悉国际招投标法规。但十分遗憾的是,在现有的技术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此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因为,至今,这样的专家库尚未建立。为解决这个难题,通常由招标人直接指定并要求,招标机构的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

实际上,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考虑到国际招标的特殊性。

可以说,国际招标之所以有较好的口碑,与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委员会是分不开的。

至于你说的“利害关系”,老朽不明白是什么意思,还请明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8-27 11:55
回33楼 :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这一违法现象】——很多法律法规说的是“不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8-27 12:02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你可能已体会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的作用。

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老朽认为是合法的,老朽已在主题贴中作了阐述,至少是符合商务部13号令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 .. (2013-08-27 10:30) 
看来楼主(以下略去500字)……商务部关于国际机电招标资格的行政许可都被取消了,部令还有效吗?铁道部的部令还需要执行吗?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8-27 12:12
据老朽所知,尚未有正式文件证明,“商务部关于国际机电招标资格的行政许可都被取消了”。

另据悉,修改后的《13号令》有可能在年内颁布。至于是几号令,颁布后才知道。
作者: lyangel    时间: 2013-8-27 14:5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你可能已体会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的作用。

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老朽认为是合法的,老朽已在主题贴中作了阐述,至少是符合商务部13号令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 .. (2013-08-27 10:30)
您老太客气了!
实际在这里,咱讨论的主要是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矛盾和冲突。

作为招标机构,必然是对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熟悉,而且要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合法、合规性控制和管理,不进入评委怎么控制?!
再有,如您所说,国家的专家库中并没有国际经济商务专家,无法抽取独立专家,而恰恰大多数招标机构拥有这样的人才,完全可以担当这一职责。

我所谓的悲哀,主要是针对国际招标中"五人"评委的:
1、三分之二的专家,限定了必须四人;
2、从国家或省市专家库抽取,则无法满足国际经济商务专家这一要求-----即只有技术,无经济专家;
3、招标机构这个人是不能以专家身份进入评委的,虽然他实际行使的是经济专家的职责!因为招标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关系,也就是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严格上是不符合专家评委要求的。
因此,目前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尽量避免五人评委(成本高吧)!实在没办法了,就在抽取四人专家时,选一个兼有经济师等类似职称的专家,但实际评委里,经济方面的意见主要由招标机构的那个人提出(悲哀吧)。
作者: lyangel    时间: 2013-8-27 15:05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看来楼主(以下略去500字)……商务部关于国际机电招标资格的行政许可都被取消了,部令还有效吗?铁道部的部令还需要执行吗? (2013-08-27 12:02)
你真紧跟形势呀!
不过在现阶段,虽然13号令与《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有一些冲突,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遵从13号令的大框架,其中冲突部分,商务部已作出相应调整,只是目前尚未形成XX号令而已。
你所说的取消行政许可,是不是指国务院取消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这是两码事吧。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8-27 16:23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你可能已体会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的作用。
至于是否合法的问题,老朽认为是合法的,老朽已在主题贴中作了阐述,至少是符合商务部13号令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请看13号令的如下法条: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2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再看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评审专家理应知晓本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8-27 16:26
  是否合法,不能只看13号令中的一个法条,特别是不能只看同一法条中的部分内容,且只取其自己“乐见”的表述,而对其他相关表述视而不见。

  该组成模式的“合法性”问题,其实已经很明了,没有必要再辩论、再争论。
作者: ynerbing    时间: 2013-8-29 12:30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抽5个不是经济的做法,要增加2个评委的评标费。
经济的做法是,1+4 , 招标机构的代表不当评委,当主持人。例如,政府采购国际招标。
(2013-06-12 15:17)
钱老师,您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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