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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践中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如何来把关? [打印本页]

作者: Iyouzi    时间: 2006-12-25 09:04
标题: 实践中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如何来把关?
  《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多数情况下体现为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特殊资质要求。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很多,那么这些资质应该怎么来把关呢?

  实践中,供应商的资质审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采购人来审查,另一种是由专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但这两种运用较多的审查方式并没有完全把好资质审核关,甚至出现“一些供应商利用他人资质证书,扫描后对法人名称进行涂改,然后打印出来用作复印件,蒙骗专家和采购人”的现象。

  由此观之,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仅由采购人或专家把关还是不够的。资质把关应分四步走。首先,资质证明要合法。对一些必要的项目应该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加盖公章意味着资质证明提供单位对资质证明文件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第二步,审核项目要完整,要将供应商的注册资金、企业资质、业绩、规模、信誉、技术人员资历、资格、财务状况等全部作为审核的项目;第三步,审核方法要到位。对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查询,向发证机关核实供应商所提供资质证明的证书编号等是否属实,在提供多个资质证明文件时,要注意原件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第四步,审核过程需监督。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产品认证证明文件在开标时应公示,由参加投标供应商代表互相检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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