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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国际招标代理服务费问题,请大师解答。 [打印本页]

作者: zhaozuole    时间: 2013-9-11 21:29
标题: 关于国际招标代理服务费问题,请大师解答。
关于国际招标代理服务费问题,请大师解答

两次招标公告过程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最终确定该潜在投标人为直接采购中标人


请问招标代理机构此时如何处置?是否应给直接采购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可有依据?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3-9-12 09:04
不是大师,但可以谈谈个人的实际操作。

“两次招标公告过程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最终确定该潜在投标人为直接采购中标人。”

意思是流标之后业主和这家投标人之间谈判确定采购合同了吧,如果是这样,我会这么操作。

1、告知该投标人本次招标的过程和结果,只有他一个人投标,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直接采购。通知该投标人去找业主谈判签合同。之后就没有代理什么事情了。因为招标的结果是流标所以这里是不发中标通知书的。

2、同理,因为招标的结果是流标,所以肯定不能向该投标人收服务费。

3、您可以向业主收取招标失败的补偿款,这就要看您和业主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如何规定的了。如,由于业主原因或其他原因,招标失败的,业主以投标限价或设计概算(或其他预算金额)的?%补偿等。

最后再想说说,就算不收业主的补偿,代理公司这个项目中也亏不了多少,毕竟还没有评标,只是发了招标文件,而且您这招标文件肯定是收费买的,制作成本应该回来了,只是没有赚到钱,就当亏本赚吆喝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9-12 09:46
为什么只有一家?第一次只有一家时,应该找找公告或招标文件里是不是有些不合理的限制规定,使得潜在投标人望而却步。

更改后再登第二次。只有一家没有竞争力。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9-12 10:50
       无论如何,第一次招标失败,应该分析总结;正如王毅青大姐所说的;应该分析:是不是有“可招性”,不是什么专利等等;再者,分析提出的条件,有没有特别的歧视性 ?为什么没有其他家参与 ?不能同一招标文件,反复进行招标 ……

欢迎网友提出问题,请教大家,并和大家一起讨论;但是,最好不用“请教大师”之类的说法,那样会影响一般普通网友的积极性……

对与“招标代理”的收费,可以协商,提出合理的花费,请业主理解;并且可以“报销”,付给其费用。那就不受有关政令的约束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3-9-12 11:06
呵呵,和我今天的一个帖子很相似,都是有关代理费的话题,我个人认为王毅青老师的建议很好,但凡有代理业务,就签订一份比较完善的代理协议,这样尽最大可能的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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