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gzztitc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采招网BBS上 热议标书密封问题

[复制链接]

123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5#
发表于 2007-7-25 10:03:4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3楼招标新手2007-07-25 09:41发表的:
回应楼上的  
规定怎么制定都有违规的
比如招标文件明确说了上午8点开标  可是有投标人迟到  规定上午9点还是有投标人迟到  规定上午10点还是还是还是有投标人迟到   
结论:规定怎么制定都有人违规

是啊!
只要我们不成心“挖坑”就好。再平的路也可能有人崴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1

积分

圣骑士

14#
发表于 2007-7-25 09:41:55 |只看该作者
回应楼上的  
规定怎么制定都有违规的
比如招标文件明确说了上午8点开标  可是有投标人迟到  规定上午9点还是有投标人迟到  规定上午10点还是还是还是有投标人迟到   
结论:规定怎么制定都有人违规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3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3#
发表于 2007-7-25 09:14:01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一般都规定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主要是这个“规定”,我见过有些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怎么怎么包,怎么怎么盖章签字,几个等等一大堆。
当然规定是可以,招标的目的是竞争,更多的参与就是增加了竞争,如果因为少盖一个章就失去一个有竞争力的标是很不值当的。
因此规定要适当就好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1

积分

圣骑士

12#
发表于 2007-7-25 09:05:14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这个问题
如果从我招标代理的角度来看  密封不完整或者有问题就是一个字  废  因为这样是按法律办事减少麻烦
如果从招标人角度考虑  密封不是主要问题  不影响报价和主要指标  可以继续开标  多一个竞争的单位也许会多一种选择   
灵活运用  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1#
发表于 2007-7-24 16:48:04 |只看该作者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讨论。
MAIL:guest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法规这样规定,已经是非常浅显和明了的了。
这才是无可争议的法规依据。
招标老陈。


 2007-07-24 11:12:01 


[转载者注:争议还在继续……色彩是转载者加描的;原网址: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ic.jsp?topicid=697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0#
发表于 2007-7-24 16:46:17 |只看该作者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再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MAIL:guest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已经密封好了,因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了。开标时又未密封?这是何原因?把这种未密封的投标文件作为“就非常简单”的废标处理,对投标人是公正的吗?我认为应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无效招标造成的法律责任。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7.24.

     


  2007-07-24 11:03:5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9#
发表于 2007-7-24 16:45:41 |只看该作者
贴子回复:  

作者:
题目:应该简单明了的讨论问题
MAIL:


  

其实就一个非常清楚的问题:
    在开标现场,逐一拆封唱标时,发现一投标文件没有密封,谁敢当场说:“无关紧要,”而继续进行,在场的其他投标人干吗?在场的公正人员干吗?。
    请问:谁敢?
    当场没有追究责任的时间,如果把责任搞清楚,得用多少时间?谁敢影响开标或推迟开标时间?
    如果谁说:敢!我就可以告诉他,你错了!因为你的做法是违反招标相关规定的,如果继续进行了,这个标就是一个无效招标。你敢承担无效招标造成的法律责任吗!
招标老陈。




  2007-07-24 10:21:2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8#
发表于 2007-7-24 16:44:59 |只看该作者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再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MAIL:guest


  

  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条规定:“(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是指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则不予受理。投标人可以重新密封。如来不及纠正,则将放弃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折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这一段话的意思是很清楚了,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也可以公正机构。为什么?就是因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经经检查和受理投标文件了,这个检查主要是针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开始至开标时止,对投标文件保存是否妥当。如果开标检查密封时发现某些投标文件已启封,则说明有可能有人剽窃投标人的标底,或者有人不怀好心破坏别人的投标。这种情况下否定投标人的投标公平吗?难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没有失职责任?说不过去吧!
  《招标投标法》之所以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的时间是同一时间,就是要减轻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保管责任。减轻不等于没有。因为投标人只要在投标截止前提交投标文件,投标即是有效的,投标人要提前一天交,你不接受?有这个规定吗?提前4个小时提交投标文件你不接受?有这个规定吗?所以有可能有一天或几个小时的保存时间,也可能时间短。如果在投标截止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符合要求的就拆封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就是多余了吗?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这是回避不了的责任。
  我经历过的招标在投标人须知中都有对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的规定。另外也说明“开标时发现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业主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或者“如果投标文件外封(用两层封皮密封)未按上述要求蜜封和标记,业主对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误投(同时投多个标)或过早折封不负责任。”都没有规定按无效标处理。因为这不是实质性或者是重大的的误差(偏离和保留)。因为投标文件的密封好坏,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的质量、投标价格的增减、项目质量的高低、工期的长短,所以不涉及对其他投标人的公正不公正的问题。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7.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7#
发表于 2007-7-24 16:43:30 |只看该作者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
题目:还是讨论!

一、招标法第36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是否已经非常清楚!
二、开标时,只要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的词义是否没有疑义?
   
开标时间非常短,又是事先在招标公告上载明的。所以这个时候不是,也不可能追查是谁的责任的。
   
这时只能把该投标文件退回给投标人或交给现场的公正人员,继续开标。这时会有两种结果,

一、退回投标文件后剩余的有效投标人仍满足三家以上的,继续开标有效。只对该投标人造成损失。

二、退回投标文件后剩余的有效投标人不满足三家的,不能再开标了。对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都造成损失。
招标老陈。

   2007-07-24 08:05:3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6#
发表于 2007-7-24 16:43:01 |只看该作者
贴子回复:  
作者:
题目:感谢两位专家对此问题的关注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我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密封,二是要按要求密封.招标文件对密封一般都有要求,比如规定要在封口处加盖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章.而有的投标人不注意,标书只加盖法人章未加盖法定代表人章或者盖章位置不对,未加盖在封口处而盖在封皮上.那么这种情况是否算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呢?是否该不予受理.如果招标代理在收标书时忽略了上述问题,或有意放宽允许其投标.那么在开标现场投标人代表检查或公证机关检查,发现了此问题并提出来.如果按唐老师观点又不能废标.这是不是对其它投标人的不公正呢?如果投标人提出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也觉得是自己工作疏忽,能否当场表态,并将标书退回给投标人呢?

  2007-07-23 22:35:0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28 00:57 , Processed in 0.082212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