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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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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某招标文件范本对投标价修正的规定,请您评头品足,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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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1:15: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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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4#
发表于 2012-12-11 09:26:29 |只看该作者

回 其他用户名 的帖子

其他用户名:监督是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法律授权进行,法律没明确能做的,就不能做;


对代理机构等,是民事行为,不禁止即可 (2012-12-03 23:14)
两者会打架吗?
“不明确但没禁止”的事情,代理机构你可以做,但监督人说你“没明确的不能做”。
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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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12-10 22:16: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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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12-12-10 11:02:07 |只看该作者
每个地方的交易中心都有招标文件范本,这个修改,还要看当地的主管部门怎么去操作。学以致用,重在用的地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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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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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12-10 08:36:55 |只看该作者
顶上去
让大家评头品足!错在哪里?我想听听更加全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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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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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2-9 08:50:38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2012年版)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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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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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2-7 20:56:51 |只看该作者
针对以上范本个人做以下建议:从以上几条可以看出应该是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模式。
一、 我觉得第3条的规定有不妥之处,因为规费、税金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是统一金额的,而是应该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算的,且不得做为竞争性的费用。即规定计算的取费基数及费率,而不是直接规定金额。同时我觉得这属于强制性规定范围,同时理应属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我觉得此处的修正不妥。
若评标委员会对此部分要求投标单位进行了澄清或者修正,则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
对于暂列金额、暂估价应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入报价,若未按规定计入,依招标文件规定是否进行修正。
二、至于第2条的部分问题。我有以下看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关于投标价有相关规定:4.3.2 投标人应该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若本文件范本为工程类,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评标办法响应性评审标准标的符合性评审中有一项规定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若此项不符合即通不过符合性评审。
三、第6小条中,出现所述情形,我觉得用:“其投标文件无效”比“取消其投标资格”较合适,另外我觉得“同时没收其投标担保”不太合理。
本人不才,如有疏漏和不妥之处,还请广大网友及老师们参与讨论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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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8#
发表于 2012-12-3 23:14:09 |只看该作者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刚才到商务厅机电办培训,结束的时候省发改委某位官员发言,有两句比较好:

1、对监督机构,法律没明确能做的,就不能做;

2、对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投标人等被监督对象),法律没禁止的,就可以做。
....... (2012-11-30 16:50)
监督是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法律授权进行,法律没明确能做的,就不能做;


对代理机构等,是民事行为,不禁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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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 22:26: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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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12-12-3 15:19:22 |只看该作者
可不是招标文件说交多少是多少,介个有各省规定的计算规则。例如您在市区建房,您税金说按乡镇收就按乡镇收了?介个可不成开玩笑了?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不是招标文件说了算滴,介个是必须按规则收滴。
第6条,貌似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啊?不同意修正的无效标足可以了。
http://www.e-up.com.cn/ http://www.e-up.com.cn/about.html http://www.e-up.com.cn/team.html http://www.e-up.com.cn/cases.html http://www.e-up.com.cn/servi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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