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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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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招网BBS上 热议标书密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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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6:42:38 |只看该作者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再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截至时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文件,如检查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投标人应及时纠正,如果来不及纠正,则只能放弃这次投标了。
    开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检查,发现有的投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时,这个责任就不只是投标人的责任,也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管失当的责任。因此,这已不是受理或不受理的问题了。在投标报价未失密的的条件下,应继续开标。如果失密这次招标失败,应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带来的损失招标人应给予补偿。
    所以投标截止前和开标时对投标文件的检查作用是不同的,应分清责任的界限。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说的不对请批评。
                                       
唐广庆于2007.7.23.

2007-07-23 14:47:44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再重复一遍。

在开标现场,逐一拆封唱标时,发现一投标文件没有密封或密封有问题,谁敢当场说:“无关紧要,”而继续进行,在场的其他投标人干吗?在场的公正人员干吗?。
非常简单,这是违反招标相关规定的,如果继续进行了,这个标就是一个无效招标。
问问:谁敢当场说:“无关紧要,”而继续进行。请指出来,是招标人还是公正人员?
招标老陈。

  2007-07-23 15:57:10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再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时,不分青红皂白、不分谁的责任,不考虑具体情况,只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规定,一律作为无效标,这有悖于招标宗旨。如果是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管不当,把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这对投标人是公平公正吗?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7.23.

  2007-07-23 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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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6:42:04 |只看该作者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
题目:讨论

再看看楼主提出的问题;

一、连他也非常清楚:按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标书不予受理,那么就说明受理的标书全是按规定密封的。

二、他的问题是问:既然已经受理的投标文件,一定是密封好的,但是在开标现场还要履行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这一程序,那么如果在这一环节又发现标书密封不符合规定,是否前后矛盾,该如何处理?

所以说,大家都非常清楚,招标法规定的开标时要检查密封情况,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就是说,当众宣读之前先现场拆封,如果这个时候当众发现有密封的情况,不予受理或开标就不能继续,不管是谁的责任造成的密封情况,将由相关部门查处。我不知道谁对这点招标文件已经规定的非常清楚的条款还有疑义吗?
   
再假如,在开标现场,逐一拆封唱标时,发现一投标文件没有密封,谁敢当场说:“无关紧要,”而继续进行,在场的其他投标人干吗?在场的公正人员干吗?。
非常简单,这是违反招标相关规定的,如果继续进行了,这个标就是一个无效招标。
招标老陈。

  2007-07-23 14: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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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6:41:33 |只看该作者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再谈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请多谈道理,就是我的某些意见违法,也应讲清怎么违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只是指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拆封。没有讲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属于谁的责任和如何处理。而我的看法是按我的理解和认识应由谁承担责任和如何处理。所以与这条法律规定无关。

我认为我们应就以下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1、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而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时,密封出现问题时,这应是谁的责任?
  
2、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是重大的偏差(偏离和保留)?是否应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我在前个条目中主要谈了上述两个问题。现在重新申述一次:
  
1、投标文件密封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截止前提交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不予受理的(因为担心有泄密的失职责任)。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就意味着投标文件是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规定的。之后在开标检查时发现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这是谁的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本密封符合规定,现被折封。这肯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不当,这是失职责任。(2)虽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的投标文件原本密封不符合规定,也未折封,虽然是投标人的直接责任,但是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理时未发现,这时发现投标人已无法纠正,重新密封了。难道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无任何责任?我看最起码也应承担失职责任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才说“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已无关紧要。只要投标人的报价未泄密,开标继续进行。所以这种情况下决不能把未密封好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或所谓的废标,因为密封好坏不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质量”。如果有确凿证据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保存不当,泄漏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则要承担失密的责任。有可能使这次招标失败,进行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投标人一定的补偿。
  
2、本人讲的:“所以本人认为不要动不动就轻易的把投标人的投标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这句话,请不要把它理解为指《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轻易的否定投标文件。而是指投标文件是否是实质性的偏差(偏离和保留)?《招标投标法》中未表明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就是无效标或是废标;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以上可以看出,开标后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既不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质量,也没有因此增加招标人的费用或改变招标项目的工期和技术、性能标准,未改变合同中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改变招标的范围和内容。所以投标文件的密封好坏,不是实质性偏差或偏离和保留。如果把这样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追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保存不当责任。因此招标单位也不要动不动就把密封好坏的投标作无效标或废标处理。这对招标人来说也是一个损失的。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说的不对请批评。

                                        唐广庆于200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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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6:40:18 |只看该作者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
题目:必须执行招标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就不能有任何偏离   
  楼一贴子中言的观点:“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已无关紧要。只要投标人的报价未泄密,开标继续进行。所以这种情况下决不能把未密封好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或所谓的废标,因为密封好坏不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质量”。  

我认为是违背招标法第36条等有关规定的。
   
还有:”所以本人认为不要动不动就轻易的把投标人的投标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这句话是指招标法和配套法规动不动就轻易的把投标人的投标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吗?我极难理解这种提法的出发点
   
这方面招标法已经阐述的非常清楚,我已经没有必要再多讲。
   
唯一想讲的是,误导所产生的后果,楼一的观点马上就有人:“完全同意".违背招标法律法规的也同意?对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必须执行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才可以灵活掌握些。
    招标老陈。

  2007-07-23 09: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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