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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
题目:讨论
再看看楼主提出的问题;
一、连他也非常清楚:按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标书不予受理,那么就说明受理的标书全是按规定密封的。
二、他的问题是问:既然已经受理的投标文件,一定是密封好的,但是在开标现场还要履行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这一程序,那么如果在这一环节又发现标书密封不符合规定,是否前后矛盾,该如何处理?
所以说,大家都非常清楚,招标法规定的开标时要检查密封情况,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就是说,当众宣读之前先现场拆封,如果这个时候当众发现有密封的情况,不予受理或开标就不能继续,不管是谁的责任造成的密封情况,将由相关部门查处。我不知道谁对这点招标文件已经规定的非常清楚的条款还有疑义吗?
再假如,在开标现场,逐一拆封唱标时,发现一投标文件没有密封,谁敢当场说:“无关紧要,”而继续进行,在场的其他投标人干吗?在场的公正人员干吗?。
非常简单,这是违反招标相关规定的,如果继续进行了,这个标就是一个无效招标。
招标老陈。
2007-07-23 14: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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