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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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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自愿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二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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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22:22:57 |只看该作者
漏了第五小点
“使用标准文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的标准文本
   同样的,此法条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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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22:16:51 |只看该作者
1、若对招投标一次性报价都怀疑,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话,我们天天都泡在这里就是退步了。所有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应该都明白的!这是毫无疑问的!若对此问题还清楚,打屁股都不过分!

     2、楼主提到释义中指出:“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招标文件发出到截止需20天,评委会专家成员少于三分之一;所有投标被否决重新招标;使用标准文本都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1)“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2)“招标文件发出到截止需20天”《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评委会专家成员少于三分之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所有投标被否决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上述四种情况,都是有范围规定的,请看我在6楼的发言,这几种情况在法条的前面都有范围性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以自愿招标的项目不适用这些要求。这几种情况,都属于三类招标项目属性中的第二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zzj0102总版主在19楼的跟帖,引用了《招标投标法》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对招标投标项目不允许二次报价作出了最正确最直接的解读。
      请看清楚,法条并没有表述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言下之意就是,此法条对于自愿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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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20:33:21 |只看该作者
  1.《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二款:“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报价作为投标文件中的主要内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对于截标之后的报价,招标人应当拒绝,更不可强行要求对方进行二次报价。
  2.《招标投标法》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具有一次性、不可更改性,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进行二次报价,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43条的禁止性规定。
  3.《招标投标法》第43条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和所谓的“戴帽子不戴帽子”没有关系。采购人选择了招标方式进行交易,就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与强制招标还是自愿招标无关。
  4.采购人一旦选择了招标这种采购方式进行交易,就意味着他已经放弃了要求相对人进行二次报价的权利。
  5.为特定的采购项目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是代理机构的一门必修课。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成熟的代理机构,在协助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时,应当为采购人分析各种采购方式的利弊,告知采购人采用某种采购方式时拥有哪些权利,受到哪些制约,同时应当向采购人提出适合于本项目的、科学合理的采购方式选择建议(本条观点不针对特定的代理机构,请勿对号入座)。
  个人理解,如有谬误,请批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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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9:39:44 |只看该作者

回 itswonder 的帖子

itswonder:没看到释义的内容,没有发言权。 (2012-06-25 19:34)
  楼主的问题是:自愿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二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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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9:34:58 |只看该作者
没看到释义的内容,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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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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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9:25:20 |只看该作者
从公平公正公开的角度来说,二次报价是不对的。但是又无法对非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过程规范!实际情况中,别说二次报价了,N次报价我也见过,而且某些建设单位利用信息不对称,可以用“不降价就无法中标”威胁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其结果只要有一家单位挺不住,建设单位就可以以非常低廉的价格签下合同。但谁又来保障履约质量呢???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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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9:12:57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看“中国计划出版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页、第一自然段。“。。。为了体现区别管理。。。。。” (2012-06-25 14:38)
   《实施条例释义》这段话没有任何问题,不明白版主为何看了这段话后还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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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58:24 |只看该作者
法律没规定就可以,但是买的没有卖的精,你会砍价人家会带帽。无非是耽误点时间而已。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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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58:03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楼上所说的带帽子招标项目与自愿招标项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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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45:41 |只看该作者
对于“二次报价“,老朽的体会是: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三不政策”。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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