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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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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协会刊物发表 钱忠宝文章论定标权的归属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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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5:07:1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根本就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以及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呵呵,有点太急燥了吧?实事求是的讲,这个论坛里的网友,可能都认真通读过几遍招标投标法或其他法律条文的吧?所以,不用再老是贴这些法律条文了。。呵呵。

嗯,有句话得解释一下。对于同样的内容,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读起来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不知这一点你是否认同呢?


比如你贴的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有的人读起来可能认为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肯定是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啊。


呵,但我却认为,只要能入围中标候选人,都应该能满足这一条的。或许并非只有我一个人如此认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而中标候选人一般都是1-3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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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2:40:54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    对于创作的辛苦,我想每个人首先要表达敬意。毕竟一万多字,光写完得多少时间,何况创作是考日积月累呢。

    其次对于创作的质量,每个人观点不同,阅历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难免有偏差。所以,我们在坚持自己观点的时候,不 .. (2013-12-16 12:08) 
定标权一直都在招标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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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2:39:4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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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2:37:29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呵呵,本来我不想再说什么了,这本来这就是见仁见智的事儿,但有些话儿还是觉得不吐不快。


个人认为,对招标项目有责任心的招标人,经过市场调查以后肯定会有意向的产品。但在前期市场调查过程中,招标人内部应有一个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能够最大限度防止权钱交易。只 .. (2013-12-16 17:28) 
    不如同步取消“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请再认真去学习招标法第5、18、19、37和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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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2:34:25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呵呵,本来我不想再说什么了,这本来这就是见仁见智的事儿,但有些话儿还是觉得不吐不快。


个人认为,对招标项目有责任心的招标人,经过市场调查以后肯定会有意向的产品。但在前期市场调查过程中,招标人内部应有一个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能够最大限度防止权钱交易。只 .. (2013-12-16 17:28) 
   根本就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以及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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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2:04:11 |只看该作者
在编写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有一个如何看待“倾向性”的问题。

我发表过文章 :《科学看待“倾向性”问题》,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5511

提出【 要有一定的“倾向性”】; 不宜有“偏向性”;反对歧视性。这个意见对不对 ?怎么细化 ?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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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17:28:3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浪费时间了,还读仔细通读呢!
呵呵,本来我不想再说什么了,这本来这就是见仁见智的事儿,但有些话儿还是觉得不吐不快。


个人认为,对招标项目有责任心的招标人,经过市场调查以后肯定会有意向的产品。但在前期市场调查过程中,招标人内部应有一个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能够最大限度防止权钱交易。只要做到这些,然后制定的招标文件符合法律规定,意向的产品物有所值,各环节都经得起调查核实,由招标人在推出的中标候选人自主确定又能如何?可能有网友觉得我这种思维模式太理想化了,作为具有七情六欲的“个体人”,对花别人的钱时根本不可能这么大公无私。


确实是这样。但换个角度想,招投标活动目前浮出水面的几个案件,可以不客气的讲,仅仅是九牛一毛,冰山一角,众多的问题因为牵扯的责任链太长而被掩盖着。并且国人做什么事儿,总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即使是一件违法违规的事儿,只要是经过集体“会办”或者主要领导首肯,即使后期出了问题,也不会被处理过重。


所以,一些违法违规者,如果贪心过重,认为只要手中有权力就可以为所欲为,那就错了大了。呵,实际上不怕权力大,就怕行使的权力不公开透明。比如这个定标权就是招标人自己,需要承担非分百责任,这时整个的焦点都集中在招标人这里,全民监督的状态下,还是那句话,哪个招标人还敢随意拍板?举个例子讲,一个招标项目推出3个中标候选人A、B、C,排名序列也是从前向后,但招标人的意向中标候选人为B,假如招标人有这个定标权,主要领导因为一些“猫腻”的问题,放弃了A选择B,那么招标人将直接成为焦点,在和B的合作过程中,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可能被监视着,稍微一个环节不注意就可能就会上升成“腐败问题”,这样的合作,
如鲠在
喉,得不偿失。但反之,假如没有潜规则,招标人选择了B又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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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13:51:59 |只看该作者
在本论坛中,一般我拜读的多,发表看法的少,但是钱老师的文章一旦发表到论坛中,总是带来很多的争论。所谓“百花齐放”,有争论才能出真知,然而,在本人看来,很多人的不同意见总是能让人感觉出带着情绪而发,是否真如37楼而言,太年轻?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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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12:08:48 |只看该作者
    对于创作的辛苦,我想每个人首先要表达敬意。毕竟一万多字,光写完得多少时间,何况创作是考日积月累呢。

    其次对于创作的质量,每个人观点不同,阅历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难免有偏差。所以,我们在坚持自己观点的时候,不要只看到别人的疏漏。

    我的观点:

    1、问题不辨不明,论坛就是要百花齐放,大家只针对各自的观点引经据典即可。

    2、对于定标权回归与否的问题,我只坚持一个原则:招投标领域的任何改革,如果只是将腐败的领域转移或者为了更清晰的认定腐败对象,就不如不改的好。

    3、对于一个没有定标权,腐败问题还这么严重的招标人,把给他定标权,能解决问题吗?

    声明,我对于楼主和您,两位都非常敬重,更佩服你们的学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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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4 23:20:16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今天,又仔细通读了一遍钱老的这篇文章,个人深有感触,每读一遍有一遍的收获和理解。其实任何一篇文章,不同的人读起来有不同的理解,但不置可否的是,读的遍数越多,就越能深刻理解作者想表达的意思。最忌讳的是,不要一读到和自己的观点有冲突或者相背的内容的时候,就一下子没 .. (2013-12-14 09:53) 
   浪费时间了,还读仔细通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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