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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你也回的太快了,我刚才写的有误,只因开饭了,来不及修改,饱餐一顿后发现你已经回复了,所以我只能跟着回复.
根据13号令第三十八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如有缺漏项,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
可以从以上得知缺漏项的设备价是计入评标总价的. 但因为13号令没明确规定缺漏项的设备价必须不能计入投标总价,所以出现两种情况:
1.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总价中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但不计入其投标总价。
这种情况就属于价格调整里的供货范围调整,即缺漏项的设备价不包括在投标总价里,而是计入评标总价里.
2.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总价中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这种情况的缺漏项的设备价是归入算术修正,计入其投标总价,肯定不属于价格调整里的供货范围调整,但也肯定是计入评标总价里,所以也没有违反13号令.
以上所知:符合LAOCHAN老师的实际多种可能操作.
从而我们也可以得到:为了满足业主的最大利益,一般选择第1种情况;如果业主能为投标人着想则也可以用第2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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