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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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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施条例 定稿 关于“评定分离”的描述 【转贴;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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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37:35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深圳特区政府滥用“尚方宝剑” (2013-06-05 10:36)
    深圳政府采购倒退20年!回到没有《政府采购法》之前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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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36:09 |只看该作者
   深圳特区政府滥用“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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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30:54 |只看该作者
18号令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在18号令里,定标权就已经给了采购人,深圳只不过深化了具体做法。

但对其具体规定不发表任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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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27:29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
《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废标”与《政 .. (2013-06-05 10:19)
特区嘛,当然可以“特”,而且不“新”不“异”何以标新立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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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25:53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既不评分,更不排序;议论一下各个投标人的优缺点,即完成任务”,接下来要求采购人有一双火眼金睛了。采购人也大可将定标结论前引用评标委员会的评论,当然,采购人应该有对这些评论灵活运用的能力。

  若出了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说我等只给出了评论,没有评分,也没有排序,难道我们的那些评论有问题?评标专家们不难学成评说股市专家的嘴皮子,让你捸不着他说死的话。再说了,那些定性的评论,哪有绝对的妥或不妥?

  而采购人也会一副委屈相,称其是依据了评标委员会的评价而得出结论。

  我也得承认,以上纯属戏说,也有“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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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23:31 |只看该作者
我们应该欢呼:中国招标采购的春天来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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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6-5 10:19:17 |只看该作者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
《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废标”与《政府采购法》中的“废标”,居然是两个概念啊!
哈哈,又让我彻底晕菜了一回!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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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18:13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评定分离并非是深圳的发明。
一、《招标投标法》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七部委《12号令》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12号令》(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三、《条例》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条例》(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
  呵呵,我以为钱总版主......,看来是我太幼稚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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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16:46 |只看该作者

评定分离并非是深圳的发明。
一、《招标投标法》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七部委《12号令》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12号令》(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三、《条例》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条例》(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条例》与《12号令》同出一撤,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违背了《招标投标法》。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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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06:06 |只看该作者
说句实在的话,我有点头昏:我觉得,似乎一年前的争论双方,都没有理会深圳的高水平解释“评定分离”的含义:

1、招标人没有明确的“定标权”:

《招标投标法》说的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可是,依照《政府采购法》制定的“深圳条例”,评标委员会一般由专家组成;在授权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时,招标人代表才可参加。

定标办法,除了有招标人“自定”以外,(这个,肯定不是法定的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是“抽取法”和二次“竞价”法。——这个,对于招标投标而言,国际上似乎都没有“二次竞价”一说。

2、评标的说法,也是颇为新颖的:

(二)定性评审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既不评分,更不排序;议论一下各个投标人的优缺点,即完成任务。如果,不是被“废标”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真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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