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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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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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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45#
发表于 2009-8-25 10:35:43 |只看该作者
大家讨论得好热闹,路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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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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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09-8-25 09:22:21 |只看该作者
项目招标的可行性论证一直缺失,对于社会成本的浪费,很少有人关心,尤其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例如某某级领导等,貌似水平挺高的人。往往一级领导一句话就使招标人的银子哗哗流出,即使大家都心里明白,也乐得装糊涂,还有很多吹喇叭抬轿子的紧忙活。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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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43#
发表于 2009-8-22 12:43:5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1楼汉瓦于2009-08-21 21:31发表的 :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是否也是“主义”之一种?



老朽以为,目前还不是。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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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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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09-8-21 21:31:05 |只看该作者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是否也是“主义”之一种?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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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41#
发表于 2009-8-14 11:13:00 |只看该作者
有些时候,本来不招标就可以进行的项目,但为了使大家觉着公平,也去费时费力地招标。招标的扩大,一方面可能也是满足人们追求公平的心理的结果。而且,若是哪方不满,也好以招标塞人口实:“这是招标招来的,程序公正,过程合法”。

招标主义,便是各方赋予有着公开公平公正程序的招标不同的期望的结果。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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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09-8-14 07:33:3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8楼汉瓦于2009-08-13 21:32发表的 :
招标主义是不是招标低俗化的精典归纳?

突然想到,我们还有一个题目可以伸展开来:要警惕招标低俗化的漫延。




如同“鸡血疗法”一样低俗!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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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09-8-13 21:32:56 |只看该作者
招标主义是不是招标低俗化的精典归纳?

突然想到,我们还有一个题目可以伸展开来:要警惕招标低俗化的漫延。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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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09-8-11 08:28: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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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37#
发表于 2009-8-9 09:34:47 |只看该作者
市场就是挺乱啊,有中国特色的招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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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09-8-9 08:59:36 |只看该作者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六)
  
  
   
六、招标主义是招标领域腐败的保护伞
   
腐败问题已是全球性的问题。中国大地上的腐败当然具有中国特色。腐败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比如道德沦丧、体制缺陷等等,这些都是产生腐败的共性原因。在招标领域,招标主义随意扩大招标的作用,认为“招标是防止腐败的利器”,导致了招标领域的腐败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和严重性。
    
(一)认为“招标是防止腐败的利器”从思想上放松了警惕性
  
如所周知,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与其它采购方式相比,只是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与其它采购方式一样,招标采购也一样可能产生腐败,因而,招标采购也要严防腐败的产生。
正因为如此,世行《采购指南》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中写入了反腐败条款,明确规定,“世行的政策是要求借款人(包括世行贷款的受益人)以及世行资助合同项下的投标人、供货商、承包商在采购过程中和履行这些合同时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世行《采购指南》给“腐败行为”下了定义,“腐败行为意指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影响公务人员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世行《采购指南》也规定了对“腐败行为”的严厉的处罚措施。
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反腐公约》也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步骤,建立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的以透明度、竞争和按客观标准决定为基础的适当的采购制度
我们不难看出,世行《采购指南》和《联合国反腐公约》都是在告诫人们,要建立能够有效预防腐败的采购制度,就招标采购而言,也要能有效地预防腐败。实际上,中国的招标采购制度并没有做到《联合国反腐公约》的要求,建立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的采购制度。恰恰相反,中国的招标采购,腐败现象屡见不鲜,虚假招标更是触目惊心!这难道不值得人们反思吗?
鉴于上述分析,人们可以得出结论,招标本身是不能防止腐败的,招标绝不是防止腐败的利器!而恰恰相反,招标采购与其它采购方式一样,也是可能产生腐败的。人们绝不能因为是招标,就可以对防止招标中可能产生的腐败掉以轻心!
长期以来,政府管理部门将招标作为防止腐败的手段,错误地认为,通过招标就能防止采购中的腐败,甚至认为,“招标是防止腐败的利器”。在这种错误的思想指导下,放松了对招标投标中腐败行为的监管,给腐败分子开了方便之门。
    
(二)在招标主义笼罩下,招标监管部门实际上没有监管目标
  
人们大声疾呼,要求对招投标加强监管,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也都设有招投标监管机构。既然如此,为什么招标领域的腐败现象依然严重呢?为什么监管没有成效呢?
其原因是,在现有行政法规下,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后,招标监管部门就失去了监管目标。例如,评标出了问题,所有的招标当事人都会没有责任:
——招标人会说,招标程序是招标代理机构掌握的,中标人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我选的中标人是排名第一的;
——招标代理机构会说,我是严格按法定的招标程序招的,中标人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招标机构都没有人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也没有任何责任,它本来就是个临时工作小组,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评标一结束就解散了。
以上就是当今中国招标的特色:在招标主义笼罩下,无人对评标结果负责,谁都没有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实际上是没有监管目标的。
  
(三)在招标主义笼罩下,招标人“垂帘定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以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为代表的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该规定实质上是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
但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定标权虽然被行政法规所剥夺,但实际上,招标人对定标依然起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这种“垂帘定标”贯穿于招标全过程。如果定标出了问题,招标人会说,“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我定的也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而实际上,那个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就已经是“虚拟中标人”了,招标人借助招标,使“虚拟中标人”变成为实际中标人。
上述这种“垂帘定标”的怪象——招标人实际上掌控定标权而名义上由评标委员会定标的怪象——将助长腐败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招标已成为腐败的保护伞。

(四)回归《招标投标法》,贯彻“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是防治招标领域腐败的关键。
   
1.这样做,合法、合情、合理,详见《论定标权的归属》和《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2.招标人有了定标权,掀掉了“垂帘”,招标人就从定标的后台走向了定标前台。招标人就必须对其定标负全部责任。对于招标过程中和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招标人就不再有推脱之词。特别是对于那些有腐败之心和腐败行为的招标人,给了他定标权,就是拿掉了腐败的保护伞——“标是评标委员会定的”。  
3.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行政监管的目标就能集中而明确。人们可以将监督的目光都聚焦在招标人。在众目睽睽之下,那些有不轨之心和不轨行为的招标人就会有所收敛,也容易发现招标人的不轨行为。  
4.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决不意味着,招标人就一定为所欲为。我相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时,一般情况下,一定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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