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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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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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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8 11:28:48 |只看该作者
这里有一个例子:

    江西奉新5万元以上工程须招标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09-08-07
  
    近期,江西省奉新县在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方面下了大力度。先后建立了评标专家库,实行了重点工程财务监理制度、工程建设与廉政建设双合同制度、建设工程告知制度、重点项目建设党代表质询制度等,从而实现工程项目建设决策科学、监督有力、质量有保障。同时该县还规定凡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及其他公有制单位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都必须公开招投标,进一步完善落实了政府采购制度。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帅学习 辛秀玉


    保存时间:2009/8/7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1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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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19:50:28 |只看该作者
发个真实案例,可见招标主义是在浪费全社会资源:

某政府全资公司,甲供材料招标

标的物:市政桥梁的花岗岩栏杆。
估算价:80000元
招标人支出,招标费用:代理费6000元,评标专家费1000元,会议费用若干(招标人公司自有会议室,开水、茶叶免费无限量提供。。。)
投标人支出,招标文件工本费:300元X6家=1800元,车马费等若干(外地过来,估计起码1000一家,包括就餐)
招标人邀请人员:检察局、上级纪委等人员,费用不详,开标会议上公费香烟四包,折合100元左右。
其他费用:政府工作人员人工费暂不计。

招标结果:中标价79000多元。

浪费了多少社会资源?大家算一下。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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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19:34:35 |只看该作者
“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原理。”

不觉要问一下:

招标主义者不相信群众的觉悟,那他们相信党的水平吗?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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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19:11:51 |只看该作者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五)
  


        
  
五、招标主义的思维逻辑
  
招标主义的思维逻辑是“怀疑一切”。
  
当司法部门已经(或正在)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转变时,招标主义却依然是“有罪推定”的思维。
     
在招标主义看来,招投标当事人无一不是可疑的腐败分子。
     
在招标主义看来,如果招标人有定标权,招标一定不规范、不公平、不公正,招标人就会受贿,就会腐败。在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下,就纷纷出台违背《招标投标法》的《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暂行办法》,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甚至不准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
     
在招标主义看来,评标专家也个个都是腐败分子,个个都是“通风报信”者。因而,规定在开标前30分钟才可以“随机抽取”。有的甚至规定,开标前10分钟有关人员方可知道评标专家的名单。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必须收缴手机,不得交头接耳。如此戒备森严的评标现场,真是有点让人哭笑不得!
      
在招标主义看来,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更是不可信赖,甚至规定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在招标主义看来,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罪魁祸首。
     
招标主义违背《招标投标法》,推崇“随机抽取”中标人,“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几乎剥夺了招标人所有的合法权益。
      
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逻辑是极其有害的!
   
招标人当中,的确有违规者,也的确有腐败分子。但是,不能因为招标人当中有违规者,有腐败分子,就要剥夺全体招标人的定标权!同样的道理,各级政府官员中有违法乱纪者,有腐败分子,难道,也要因为他们的存在,就要剥夺全体政府官员的领导权吗?!
   
最后,让我们用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的一段语录来结束本节:
      
“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原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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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1:54:47 |只看该作者
由于招投标的制度不协调,执法不严,诚信监管不到位,招标成了很多肮脏交易的遮羞布,成了腐败者爱用的幌子,使得羞羞答答的腐败变成了公然合法的腐败!
    记得钱老曾经发帖反对赋予招标反腐败的功能,大概是因为此,感于兹。虚假的招标不仅不能反腐败,而且会成为腐败的温床和利器。只有规范的招标,监管到位的招标才能反腐败。
    等着看老钱的下文,定然有其精彩和犀利!
                                余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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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0:10:35 |只看该作者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四)
  
  
四、招标主义的起源
老朽以为,招标主义的核心是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
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的那一天就是招标主义的诞生日。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中国招标的历程,看看招标人的定标权是何时被剥夺的,我们就可以发现招标主义的诞生日。请见下表:
  
序号
文件名称
颁布部门和时间
关于评标、定标的规定
1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1991年4月9日
  四、招标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主持,必要时可由建设项目主要投资方主持。
  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者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平等竞争的原则,
经过综合评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2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23号令
1992年12月30日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3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
国务院经贸办1993年3月26日

第二十九条 评标。
(一)招标方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方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委托方全权代表也可参加评委会。
(二)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评委会要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委托方和投标方的意见,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
  评委会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标书的标求进行评标,
综合评价出中标厂商优选方案。
(三)评标时,对不符合标书要求的投标文件,评委会有权决定其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
 第三十条 定标。
(一)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中标厂商优选方案,由委托方选定中标厂商。
(二)投标方的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4
《关于“九五”期间国家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
                         1996年12月16日



二、项目招标原则
招标投标要坚持慎重稳妥、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决策权、提高投资质量的投资效益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操作程序并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5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1997年8月18日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须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并按顺序向项目法人推荐二至三个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6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1999年4月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7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1999年6月24日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二)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

1999年8月30日

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9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2001年令12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2001年7月5日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
1. 从最早的有关招投标文件到《招标投标法》,招标人都有定标权,有的文件还特别规定,项目招标要“坚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决策权、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原则。
2. 2001年7月5日,七部委颁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01年令12号)。从此,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详细的论述,请见笔者的多篇有关博文。
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将招标主义的诞生日定在公元2001年7月5日,以七部委的2001年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为标志。
笔者在上一节中曾写道:
老朽从1992年初开始从事招标工作,已有18年:《招标投标法》施行前8年,《招标投标法》施行后10年。
凭老朽的直觉和体会:前10年(1992~2001年),基本上都是真招标。近8年(2001年~现在),真招标比例与年俱减。
看来,老朽的直觉和体会不是没有道理的。
      
让我们以伟大的导师列宁同志的一段经典语录作为本节的结束语:
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列宁
  
(未完,待续)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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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7:27:2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5楼gzztitc于2009-07-31 11:19发表的 :
“招标主义”问题的跟帖  

不同意见:

对于楼主提出的第5条,涉及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之争,不应该归为“招标主义”。它是涉及到理论与学术深刻问题的争论,当然其中也还牵涉到部门利益;涉及到实践。这个问题,今后还会争论,讨论和研究。
  
.......



《政府采购法》的招标主义集中表现在第四条款,规定《招标投标法》仅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而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从而为财政部《18号令》的出台作了铺垫,使《招标投标法》丧失半壁江山,并点燃两法战火。

详见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452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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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9-7-31 16:15:27 |只看该作者
都是高人!!!
怎么改变现状呢?????
快乐靠自己寻,烦恼靠自己抛,心境靠自己造,生活靠自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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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7#
发表于 2009-7-31 14:53:31 |只看该作者
招标主义在形式上也有如下表现:
投标人追求制作投标文件越来越漂亮,施工质量却越来越下降;
投标人追求投标报价技巧越来越重要,而施工技术成了投标单位次要;
投标人只要中标了,一切都好了。

中国这种招标形式,靠机器来摇号而决定入围队伍或中标人的做法,要不了多时,必然会出现职业投标公司。这些公司只去参加投标,一旦入围或者中标,只要把标卖了,就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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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1:19:46 |只看该作者
“招标主义”问题的跟帖



楼主的文章,比较深刻的揭露了目前在招标投标领域里的种种奇谈怪论。


本人提出一点不同意见和两点补充:


不同意见:



对于楼主提出的第5条,涉及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之争,不应该归为“招标主义”。它是涉及到理论与学术深刻问题的争论,当然其中也还牵涉到部门利益;涉及到实践。这个问题,今后还会争论,讨论和研究。




补充两点:



第一,“招标主义”不愿谈及有关的“概念”、“定义”,而是笼统的一概称之为“招标”。对于其中的发生具体问题,也一概称之为“废标”;他们不愿意再细致研究和划分:什么是有效投标和无效投标;合格的投标与没有实质响应的投标(不合格的投标);什么是“流标”……




第二,“招标主义”不愿意也不主张讨论和争论,不希望人们“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他们希望:“我的地盘我做主”。强调执行“文件”,不管这个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也不管是否有道理。等于实际主张对他们的文件“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权力胜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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