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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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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是没有技术含量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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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11:17:50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这个规定表明:
一、排名第二和第三的候选人是可有可无的。因为,规定“也可以重新招标”。
二、既然排名第二和第三的候选人是可有可无的,那么,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是否也可有可无呢?


[ 此帖被Laochan在2013-03-06 02:47重新编辑 ].......

老朽在02:47重新编辑前,“表明二”是有答案的,给老朽删除了。现予以恢复:
二、既然排名第二和第三的候选人是可有可无的,那么,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是否也可有可无呢? 答案是:否。即,不是可有可无的。原因有二:其一,《条例》直接定标:“应当选第一”。没有第一肯定不行。其二,对于相当多的走过场标而言,那个排名第一的正是招标人的意中人。所以,那个第一不是可有可无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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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10:51:28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也可以重新招标”的问题
  本人赞成钱老师的意见,这也说明《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也可以重新招标”是值得商榷的。这条应该修改成“如果中标候选人全被否定后,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委员会违法 .. (2013-03-06 10:44) 
    呵呵,还是这个观点啊!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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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10:44:15 |只看该作者
再谈《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也可以重新招标”的问题

           本人赞成钱老师的意见,这也说明《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也可以重新招标”是值得商榷的。这条应该修改成“如果中标候选人全被否定后,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委员会违法或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否则会进入“定标误区”,因在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否定后,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资格合格、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资源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其投标价格合理。也就是说在具备中标人的条件下,而招标人采用重新招标,这对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公平吗?何况他们的投标报价在开标时,已被公开,再次投标时,就等于他们的投标文件被提前拆封和泄密;招标人是否也在浪费资源?招标人是否也在违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授予合同条件”的诚信?所以该条规定亟待修正,否则会把定标工作引入歧途!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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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09:39:43 |只看该作者
       嗯,同意15楼的意见,目前看来,代理公司是监管的前沿,也是中国特色(国外可能没有代理公司吧?),然后是行政监管部门再次审核,这样说来,监管部门更应该得具有技术含量才行。(可又有多少监管人员真正懂得招投标的本质呢?)

       如此,还是觉得合肥模式比较可行。政府投资的工程和货物,由政府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招标人来操作,省去代理公司操作环节,但又对招投标的中介市场冲击太大。总之矛盾重重,招投标市场需要走的路还很长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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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08:32:55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是啊,招投标制度也可有可无的,取消招投标制度合适点![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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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02:35:28 |只看该作者

回 dianzima 的帖子

dianzima:
我出了一道考题如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法律法规对“①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和“②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这两种方式没有给出明确处理路线。请结合《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和宗旨,阐述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立足点)和你建议采取的处理路线。

.......

“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这个规定表明:
一、排名第二和第三的候选人是可有可无的。因为,规定“也可以重新招标”。
二、既然排名第二和第三的候选人是可有可无的,那么,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是否也可有可无呢?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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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21:24:16 |只看该作者
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5大资格能力一定要具体、可量化、不模糊、不歧异;执照、资质、资格、业绩、荣誉证书的颁发单位、承载单位、证书名称、发证时间、有效期一定要准确。要结合类似项目、结合内外部经验、常识去设置。
1)比如建筑主体工程项目,需要还是不需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定要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行业情况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来设置。
2)如果需要设置,针对施工单位需要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弱化要求:需要提供《质量监督报告》中的《工程基本情况表》(盖监督单位章)。针对项目经理另外还需要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验收有最多有15个部门参加:勘察、设计、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人防、消防、规划、环保局、建设局、(房管局)、气象局、地震局、质督站、质量技术监督局。最基本的单位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最基本的专业管理部门是公安消防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下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站)。
4)中标通知书不是业绩证明的必要资料;合同和(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业绩证明的必要资料。严格的条件是三种资料都要,最严格的条件是三种资料都要具有行政或事业职能的第三方机构盖章。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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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21:18:09 |只看该作者
我出了一道考题如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法律法规对“①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和“②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这两种方式没有给出明确处理路线。请结合《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和宗旨,阐述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立足点)和你建议采取的处理路线。


---------------大家给个答案,看看招标有没有各种含量?!!!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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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17:54:38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所以,招标代理的项目经理做一个项目,应该自己给自己打分。60分也挣一样的钱。100分付出多少? (2013-03-05 17:35)
所以……还是看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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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17:35:50 |只看该作者
所以,招标代理的项目经理做一个项目,应该自己给自己打分。60分也挣一样的钱。100分付出多少?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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