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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采购间歇期”对我国采购工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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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6 08:56:3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最近,欧盟委员会通过一项指令,要求在政府采购完成后增加10天的“间歇期”,以便投标失败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根据这项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宣布招标结果后,不得立即与中标者签署合同,必须留出10天的时间,使得投标失败者有机会评估招标过程是否合理及是否有必要提出申诉。联系到我国政府采购,有很多采购人在中标或成交结果一出来,还没来得及公告,中标通知书还未签发,就急于签合同并进入履行阶段,相信欧盟的做法会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我国现行采购法律尚未规定采购“间歇期”,仅设置未中标或未成交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权利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没有预留采购“间歇期”。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再公告并发中标通知书,投标供应商有疑义的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质疑,同时还规定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两种情况导致采购合同“提前”签订。确定中标供应商、发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投标供应商质疑、签订合同可以说都可能在同一时间内操作,即使中标或成交结果存在不公平、或投标供应商发现问题并提出质疑了,很可能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了;另外,现行法律还规定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意味着即使投诉事实成立、中标或成交结果真的存在问题,采购合同也可能签订。

  换言之,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发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投标供应商质疑、签订合同先后时间次序,即没有采购“间歇期”

  二、增加“采购间歇期”的必要性分析

  (一)没有采购“间歇期”的种种不便和弊端

  一是带来不少难以处理的“后遗症”。评标报告、谈判、询价等采购报告上排序第一的供应商只是“准中标供应商”,能否成为中标供应商还须经过公告、质疑等验证程序,仓促决定采购结果,无论是出于何种考虑,均于法相悖,不该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中标了或成交了,甚至签订合同并进入履行阶段,等发现问题却为时已晚,最终落得个骑虎难下,当事人被卷进无尽的纷争之中,所谓“心急吃不了热汤圆”。

  二是给采购救济程序的启动设置了障碍。没有采购间歇期,采购结果出来后,即便存在不公正的问题,公告、签约、履行等等也都在不受影响地“顺利进行”,即使投诉行为出现,一般情况下也不会中止合同的履行,未中标或未成交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权利得不到很好地保障,影响公平竞争,形成“事实婚姻”。

  三是影响采购预期目标实现。不设置采购间歇期,对政府采购行为监督的效能将显得较低下,使一些违规采购行为减少了曝光机会,从而使采购成本增加和不廉洁采购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到头来“吃亏”的还是采购人。

  (二)增加采购“间歇期”的益处

  一是把可能存在的问题尽可能解决在采购项目正式履约前。减少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麻烦和因仓促行事导致的种种“后遗症”,有利于采购人轻装上阵,集中精力做好采购工作。

  二是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提倡并坚持阳光操作就是为了维护公平,真正公平、公正的采购结果是需要时间检验的、当然也绝对能够经得起任何检验。有了“间歇期”,当出现不公正采购行为时,就为采购救济程序的实施提供了时间保证,保障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有利于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增加了“间歇期”,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管效能的发挥,把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违规行为封杀在萌芽阶段,保证采购的节约性和纯洁性,让最有实力的供应商来承接采购业务。

    三、借鉴欧盟经验,增加采购“间歇期”维护公平竞争

  (一)微调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增加采购“间歇期”

  考虑到公开招标花费的时间较长,比照欧盟做法,可将采购“间歇期”设为15个工作日。具体操作按以下八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公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或采购报告。采购结束后,先将评标报告(非招标采购可称采购报告)内容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

  第二步,接受投标供应商质疑。在公告有效期内,投标供应商可对评标报告提出质疑,逾期视为放弃质疑权利。

  第三步,答复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收到质疑书3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四步,接受投标供应商投诉。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应在收到答复2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

  第五步,处理投诉。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间歇期满后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公告。

  第七步,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间歇期未满不得签订合同。

  第八步,履行合同。

  (二)设立采购“间歇期”后,招标采购单位要重视对采购结果的审查核实,确保公平竞争

  首先,采购结果必须在报刊、网络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同步公开,公告时间要打足,中标或成交公告的详细信息要披露清楚,不能搞模糊操作,方便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等有关各方监督。

  其次,招标采购单位要主动做好评审结果的审查复核工作。评审专家们往往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的,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作为招标采购方,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复核工作,复核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性条件、投标是否符合招标要求、评委计算的分值是否准确。

  再次,对来自各方面关于中标或成交结果的质疑、投诉均应高度重视。对于质疑,必须及时做出答复,力求以事实和数据说话,尽可能让质疑人信服。如果质疑人不满意的,应主动告知正确使用投诉权利,解决问题而不激化矛盾。

  第四,尊重专家的评审结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要严格遵守评标委员会成采购小组作出的中标或成交结论,不能因是不满意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而无限期的拉长“间歇期”,企图以时间来消磨供应商斗志让其无奈放弃。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应同时签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采供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四、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项目要考虑操作的“提前量”和“适用情形”

  招标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安排采购工作时,要统筹规划,在一个采购年度内,什么时间采购办公设备、什么时间采购交通工具、什么招标工程项目,最起码应有一个大致的安排。分清轻重缓急,确保以充裕的时间负责任地做好每一个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打足采购“间歇期”,欢迎投标供应商等各有关方面都来提“意见”。

  对于时间要求着急的招标采购项目,对照采购法律规定,如符合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可改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采购结果也要在“间歇期”满且无质疑投诉的情况下确定。

关键词: 招标 采购 法律

来源:《全球商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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