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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经济转型背景下评标委员会制度研究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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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0:44:1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经济转型背景下评标委员会制度研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3-12-25 作者 赵勇 李汉文

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在这一过程中,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方式也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而变化。相应地,政府、社会和企业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也在发生转变。本文旨在对这一历史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制度的诞生和发展轨迹进行梳理,找出其中的规律,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一、我国评标制度的历史轨迹

1.第一阶段(1949~1978):计划经济阶段

1979年之前,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依靠指令性计划进行资源配置和调节社会再生产的主要活动。对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从项目的规划、立项直到建设资金的分配及建设、承包主体的选择,都是由政府决定。企业在指令性计划的禁锢下,没有自主权,也缺乏激励机制和动力。在这一时期,没有也不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制度,评标委员会更是无从说起。

2.第二阶段(1979~1983):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阶段

1979年陈云同志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主张国民经济中部分产品的生产由市场机制来调节,作为有益的补充。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计划经济仍然是资源配置的主体,市场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只在非关键领域和行业发挥补充作用。

在工程建设领域,国务院于1980年10月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第一次提出对于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招标投标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1982年,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成为我国第一个按照世界银行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的工程,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当时对报价前三名的投标人进行进一步评审,评标工作的决策单位为原经贸部和水电部组成的协调小组,具体工作机关为水电总局为主的评价小组,参加单位还包括鲁布革工程管理局、昆明水电勘察设计院、水电总局有关处室以及澳大利亚SMFC咨询组。

在这一时期的生产建设项目中,招标投标还不是建设基础设施的主要方式,招标投标仅在少量的世界银行贷款等外资项目中被引入中国。当时采用集体评议的方法,评选出中标候选人,报请上级评标委员会批准。那时还没有项目建设单位的概念,无论负责具体评标工作的评标小组,还是负责最终决策的评标委员会,都是由政府主导。

3.第三阶段(1983~1999):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阶段

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此不再将资源配置方式与经济体制挂钩,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为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理论基础。

1983年6月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出台《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开启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先河。其中规定:由招标单位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综合分析各标函,决定中标单位参加决标的各方,如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建设主管部门裁决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提出了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而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参加审查。1985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也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参加评标、定标。

通过这些招标单位发包单位的措辞可以看出,建设单位的概念在这一时期已经浮出水面,而且评标与定标的两级评标制度也显露了雏形。

而在同一时期,以利用外资为主的机电产品进口领域则参照世界银行的做法,开始了评标、定标权合二为一的实践。1986年7月国家经委发布并实施了《申请进口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招标公司根据招标设备的特点组建评标小组,吸收有关的技术、生产、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组织进行,评标小组对定标享有决定权

关于评标小组的构成。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8*9年颁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国家(市)重点工程、重要工程、中外合资工程、大型技术复杂的工程评标小组由7~9人组成。其中,建设单位3人,上级主管部门1~2人,被邀请部门各1人,其他一般性工程评标小组5~7人,由建设单位的招标班子和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组成评标小组成员除行政领导外,应有与招标工程技术规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人员,市或区、县招标办不参加评标小组

关于利益冲突。原物资部于1991年印发的《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招标单位在实施招标时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由专家、设备需方、招标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

关于评标时间。湖北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发布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十五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七日

在这一时期,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与日俱增,政府在招标活动中所起的作用由直接主导逐步转变为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政府参与并负责最后的审批。评标、定标的概念以及评标小组与评标委员会的概念都没有严格区分。建设单位总体上拥有较大的决策权,但相应的考核、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却没有建立。在权利与责任不对等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的情况屡见不鲜,发生了许多恶性的工程质量事故。

政府部门为了规范和约束建设单位的权力,采用了抽签制和限制建设单位在评标小组中人数比例的做法。如,《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程序的规定》(1995年)中规定:建设单位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中规定: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中规定:建设单位参加评标组织的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中规定:评标定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至11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0%

这一时期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是建筑市场混乱、企业管理能力不强、工程质量差、工程造价高,而评标制度中的问题是建设单位权力过大。各地、各行业针对评标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包括通过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性、评委抽签制和限制建设单位的人员比例等做法。这些地方和部门的规章与规定中关于评标的内容成为《招标投标法》的基础性文件。

4.第四阶段(2000年至今):规范评标阶段

200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条件、人数、产生办法、责任义务、评标依据等方面做出了的详细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与此同时,该法还将定标权明确赋予招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一方面,招标人承担项目法人责任,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由其依法制订选择标的之规则,但不能随心所欲地选择合同相对人,评标委员会由法律强制规定了其组建及评标程序,所以评标委员会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作为抽象的法律制度,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可以视为一种法定代理行为。

另一方面,作为具体的民事行为,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除特殊项目经法定程序由招标人确定外,主要都是招标人通过随机抽取来确定的。这里强调的是法律所体现的公开、公平、公正理念。即,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这样,由招标人制订规则,评标委员会执行规则,期望实现二者的相互制约。当前制度安排的理论假设有两个:一是由于评标工作具有复杂的技术经济属性,建设单位缺乏相应的能力;二是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建设单位以权谋私、滥用权利。相应地,评标委员会承担了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代表公共利益的双重职能。

小结:通过对我国评标制度历史轨迹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规律。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主体逐步发展成熟,政府则逐步从微观的经济活动中撤出,不参与评标和定标决策。政府的职能逐步转变为政策制定、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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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16:53:36 |只看该作者
   (3)而关于“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的做法,本人以为:那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
   《赵李文章》说到,初期阶段,有的招标评标是以政府为主体;例如:

关于评标小组的构成。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8*9年颁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国家(市)重点工程、重要工程、中外合资工程、大型技术复杂的工程评标小组由7~9人组成。其中,建设单位3人,上级主管部门1~2人,被邀请部门各1人,其他一般性工程评标小组5~7人,由建设单位的招标班子和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组成评标小组成员除行政领导外,应有与招标工程技术规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人员,市或区、县招标办不参加评标小组

这种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阶段过去了,怎么办

各个有关问题,没有说,但是,显然,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是不能入”专家库“的;更不能作为“评标委员”参加评标的。这个问题,值得思考和仔细分析。

第一,当时的各个政府机关部门,是有技术职称的;初期,我们聘请的专家,是高级工程师等等;现在的&政府*部门里的有关采购招标工作的公务员,多为“司局长”;“厅长”或者“xx处长”等行政职务,没有技术职称。

有人说,2005年通过并颁布施行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应当设立有技术经济职称的系列。我查了一下,在《公务员法》中确实写道: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可惜的是,已经 8年过去了,有关的细则却迟迟没有出台。

如今,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人去报考公务员,浩浩荡荡;但是,莫非青年人真的是冲着当官(公务员中的行政管理系列去的?——没有原意从事技术经济工作的 ?


第二、职业化资格制度的需要。

自2008年国家发改委和人事部启东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以来,有关专家多次呼吁(例如:刘慧发表《论专业化的公共采购职业人》的文章),因此,这个改革方向大体明确。

仔细一想,问题就自然而然提出:难道只是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考试通过招标师,各种监管人员反而不需要 ?

90年代初期,进行的是“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后来,演变成“司法考试”;那是一个启发。市场经济下,人们要尊重客观规律,而不是自己的喜好……

   所以,本人预测:未来采购招标实行的,一定是全方面的的职业资格制度;有关人员,包括公务员在内,统统都应该“持证上岗”。

   而一旦实行这种办法,技术经济人员的作用和价值,必然体现出来。而那时,如果西藏某地招标电梯;就可能聘请北京某部门的”采购专家“,作为专家之一,远程参加评标;而有关的需要回避问题,自然会少许多……

   第三、从更为长远的角度考虑,要不要并且如何借鉴美国的“采购官”制度。

   很多文章,包括作者赵勇的视频,都介绍过美国的“采购官”制度。概括地说,美国有30万经过考试认可的“采购官”;他们对于政府采购的实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些采购官,权力相当大;有一点:他们也可能从社会上招聘;而不是终生的公务员……

   上述是本人的设想;看来,需要由第一代招标师来完成啦 !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有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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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16:48:32 |只看该作者
续3
对“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过渡时期”的做法进一步思考。
应该说,这一阶段的做法,有些应该肯定;有些则是问题,需要坚决纠正的。
(1)对招标公司有审批权和与审查办合署办公的问题。我现在以为:在过渡阶段,招标公司有招标后进口批准直接办理进口的专用章,不再经过审查办而直接办理。那是由于刚刚“改革开放”,谁也没有成熟的做法;必需敢于闯,“摸着石头过河”;此外,我觉得,在实行招标做法的初期,不是单单靠几个文件就能推动的;必须有政府部门强有力的“权力”的推动。因此,这种做法,有其积极的一面。
    随着招标的不断开展,中央政府各个部门决定:政事分离;政企分离,那是完全正确的。
     尤其,后来,颁布实施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各方的权力与责任;权利和义务,都有法律规定明确了。如果,离开了法律,另搞一套,那才是最大的问题,才是最大的违法违规啊!
(2)招标初期的人工聘请专家的成绩应该肯定。主要是因为,数以万计的各行各业的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等等被被信任,称之为“评标专家”而不在是“臭老九”,他们为了国家的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参加到评标工作中……他们的贡献是永远应该被记住的。而在这一过程中,很多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倾注了大量的心血……
初期的人工聘请专家的问题,也应该明确吸取。主要是:a、聘请的范围有局限,有的更好的专家,特别是跨行业,跨地区时,如果人们不知道,就有可能不被聘请到。B、对聘请专家应该考虑的“回避问题不足;c、责权统一的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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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6 11:48:29 |只看该作者
从那以后,我们还对合资企业开展过多次招标,情况就复杂得多:中日双方各出10名专家,意见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人多了,比较难统一。评标的人员太多了。有时,需要再分评标小组,吸收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
中方有总公司(法人单位)和分厂、分公司(最终用户)的矛盾,也比较令人头疼……
有一次,评标委员会争论不断,直到夜里2点才做出结论。
也有很多属于中外专家们意见一致的情况:
在另一家合资企业的国际招标中,有一台铸造用的“抛丸机”,是清理铸造后毛刺、废渣用的;估价100万美元。进行公开招标后,不少潜在的投标人购买了标书。但是,在开标前2天,原先的设计时选型参考的日本厂家,通过代理来电话说,因故不来投标了。剩余的5家参加了投标竞争。原招标文件附有参考图纸,是原日本厂家的示例图纸;招标文件特别说明:主要看技术要求;图纸仅为参考;要求生产供应厂商,必须要有成熟的技术,有实际供应能力。……投标人中一家,是意大利商家代理的。报价最低,不到50万美元。商务代表播放了视频录像篇,大约10分钟;并介绍说,在孟加拉国某地,已经有2台机器在使用。
评标专家想进一步了解情况。
但是,商务代表说,我不懂。
要求派技术专家来说明和回答;
商务代表说,他们休假了,要一两个月后,才回来工作。
于是,陷入僵局……
于是,评标专家们再考虑次低的报价一方。那是个美国厂家,报价70万美元;对各项技术和商务问题,回答的都令人满意;于是,专家们决定:让其中标。
这下,意大利代理商生气说,你们不要最低价中标,招标不公!他告到天津市经委等部门……上级有关部门来了解情况。我介绍了上述情况,然后说:专家们评标是公正客观的;上级了解到日方总经理,他回答(大意)说,几百万美元的生产线,不能够买这样独台而没有任何把握的设备,专家们的意见是合理的。几经周折……最终,那家意大利代理商不告了。……
而对于合资企业,究竟招标和评标应该怎么办?我没有看到过明确的文件。如何确定其人选?是不要外国专家参加,还是也得报名参加“专家库”,随机抽取 ……?
而如果法定代表人有了问题,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多可能处于被动。
90年代中期,我的同事们从某厂回到招标公司,各个眉头紧皱,一言不发。我问:怎么了?也没有人回答。又过了几天,一位同事才悄悄地告诉我说:他们去某厂找厂长(法定代表人)办理招标结果的签字确认,以便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料,在会客室等了三个小时,厂长也没有出现。原来,该厂长(当时人称著名企业家;劳动模范等等),不满意招标结果;他撤销了原先的委托代理的授权代表,否定了招标结果;甩开招标公司,正在重新与外商谈判呢! ?…… 一行人气得干瞪眼,也没有任何办法。……几个月后,也许是一两年后(记不太清楚了),我听说,那位著名的企业家,那位无视招标投标和法律尊严的“强人”,不久前被纪委“接到姥姥家去了”(采用的是,相声演员的对于“双规”的委婉说法)。…………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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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6 11:46:17 |只看该作者
参考资料 天津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张鹏举

现任职务:总经理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40年1月

出 生 地:天津市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文化程度:大专

民  族:汉

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情况:

县人大代表。

参加民主党派或社会团体情况:

1993年,中国啤酒协会副秘书长;

1994年,北京市政协委员;

1994年,顺义县县委委员。 

个人学习工作简历:

1960-1976年,解放军某部技术员、团工委书记、政研室代主任;

1976年-1992年天津市机械局质量处、科技处、办公室先后任副处长、主任;

1992年至今,天津迅达摩托车公司总经理;天津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常务董事、中方总经理;天津爱米斯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主要工作业绩及所获荣誉:

张鹏举同志自主持企业全面工作以来,以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经过艰苦努力使企业一年上一个新台阶处于先进行列。1993年从调整产品结构适应市场要求入手,当年步入天津百强企业行列。1994年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整体素质入手,实现产销量107449辆,利税1.72亿元,主要经济指标进入全国同行业排序前10名,在95年度公布的全国工业企业最优综合评价500家中列第14位。95年克服了摩托车行业大混战,日元升值等多种困难,通过产格管理和正确的经营决策,实现产量188000辆,销量182238辆、销售收入147960万元,利税25618万元,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机械工业、天津优秀工业企业中仍处于领先水平。张鹏举同志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党性观念,以身作则、廉结从政,团结领导班子,依靠广大职工创办了一流的企业。

1994年获全国机械工业劳动模范,1995年被评为全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家。

进修考察情况:

1989、1994年赴美国、日本进修企业管理与国际营销、企业管理经济理论。

1993年在西北大学硕士进修班学习经济学。

1993、1994、1995、1996年赴日本、美国、泰国、巴拿马、瑞典、德国、意大利考察日本本田公司、考察摩托车世界状况、考察泰国本田。参加东京国际摩托车展览会考察发动机项目设备招标。

主要论著:

《用“平均质量等级”补充考核产品质量》、《全面质量管理是创优工作的中枢》、《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必须坚持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摩托车行业的发展及营销对策》,参与主编了《走向世界的天津机械工业》。   

中国企业信息交流中心  负责网页制作

保存时间:2014/1/3
http://www.cec-ceda.org.cn/qiye/q03/qj02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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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6 11:44:43 |只看该作者
九万里风鹏正举——
天津本田摩托车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中方总经理张鹏举的先进事迹相关推荐

·《机电新产品导报》1996

·《新闻天地》200802

·《中国石油和化工》2010

·《经济视角》2006Z1

·《邮电企业管理》19970

张鹏举同志现任天津迅达摩托车公司总经理、天津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常务董事、中方总经理。 19925,张鹏举来到天津迅达摩托车公司,面对产品大量积压、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处于半停产状态的不利条件,他没有畏惧退却,而是团结领导班子成员,带领全体员工,在天津市政府、机械局的支持下,全面分析公司的自身实力及影响成功的各方面因素,积极探索引进外资嫁接改造的兴业之路,选择了世界著名的摩托车企业日本本田公司作为合作伙伴。他率领的谈判组使日方树立了合资建厂的信心,仅用八个月时间即促成了合资。1992128,天津本田摩托有限公司的签约成立,将日本本田公司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现代的管理及其名牌效应一步到位嫁接过来,使天津摩托车工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张鹏举开拓进取勇于创新,通过借鉴日方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企业实际,建立了新的竞争、激励机制,创建了具有独特风格的现代化管理模式。采用职能型组织机构,以岗定人,一人多岗、一岗多职;...  (本文共1) 阅读全文>>

权威出处: 《机电新产品导报》1996Z1

保存时间:2014/1/3
原标题:九万里风鹏正举——天津本田摩托车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中方总经理张鹏举的先进事迹_CNKI学问
http://xuewen.cnki.net/CJFD-JSSC1996Z1005.html

《中国招标》 199710期  买方的权杖——关于招标的综述李梦尧  

【摘要】:正 在当今投资领域中,"招标"正在成为热点。一份统计资料表明,1986年至今,天津招标局先后接受委托招标项目近400,委托金额近60亿元。对于那些选择了招标的业主来说,他们得以节省的资金达4.6亿元,平均节资率为7.5%。正因为发挥了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的巨大作用,天津市
【关键词】: 招标项目 投资效益 投资领域 天津市 招标投标 巨大作用 受委托 委托金 统计资料 装修工程
【分类号】:F274
【正文快照】:
在当今投资领域中,“招标”正在成为热点。一份统计资料表明,1986年至今,天津招标局先后接受委托招标项目近400,委托金额近60亿元。对于那些选择了招标的业主来说,他们得以节省的资金达4.6亿元,平均节资率为7.5%。正因为发挥了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的巨大作用,天津市招……


保存时间:2014/1/3
原标题:买方的权杖——关于招标的综述--《中国招标》199710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BZG1997100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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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期阶段(包括审查性招标和对外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要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很重要的是取决于“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态度和做法。

大约是在90年代初,天津某厂与日本一家著名企业成立了合资公司。

我曾经写过文章,文章长一点,但是,很有意义;值得一看:

我印象最深的几个“招标人”的领导人


说明:经历多年的采购与招标工作,许多往事已经淡漠了。但是,有几个“招标人”的领导人物的形象,却深深的印在我的脑海里。也许,有的时间、地点、细节会记忆有误,但是,主要情节肯定是准确的。现将有关的回忆写出,供大家参考。Gzztitc 2007年4月。

一、一个合资企业的中方总经理
他是一名复员军人。曾在天津市机械局的质量处、办公室做过工作。后来临危授命,担任了某某摩托车公司的经理,短短时间使企业扭亏为盈。他还在后来的中日合资企业里担任总经理的职务。后来,被评为全国机械行业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

1996年3月17日,《中国机电报》有一篇报道《九万里风鹏正举》,讲述了他和他们公司的故事。下面【 】内的,是引用该文章的原文。

1993年,成立了中日合资企业,他担任了中方的总经理职务。【合资初期,日方按照惯例把总经理的工资订的高高的,而工人工资的标准偏低。他据理力争,与日方代表几次长谈,硬是把自己的工资标准压下来,而把员工工资的的标准大幅度的提升了上去。

他说道:【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要想搞好,首先是抓人,得把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调动起来,一是管理制度要严格,二是员工的利益要维护,三是当领导的要以身作则;没有这三条,就形不成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营机制,设备再先进,技术再先进,也是白搭。
1995年,合资企业拟增加设备,扩大产能。日方要求继续进口日本的摩托车发动机。此时日元升值,中方提出,双方共同承担汇率损失,而日方坚决不答应。【他表示,“在企业经营上,中日双方是伙伴关系;在发动机进口问题上,中日双方是买卖关系,我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跟你日本作交易!”就是这么有骨气!
该摩托车公司(当时中、日双方各占50%的股份,)要上马一条摩托车发动机生产线。日本公司提出,提供全套专机生产线,价格为6亿元人民币。日本公司强调,这是成熟的技术,保证能够生产合格的产品。他认为,专机生产线只适用于一种型号发动机,不利于工厂根据市场需求调节产品,也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就要引进由加工中心组成的柔性制造技术。正在此时,我们公司的老处长,向他介绍了国内开展招标的情况。
他坚持按照国际惯例公开招标,并且声明:“如果这事搞不好,我就引咎辞职。”冒这么大的风险干这事,在某些聪明人看来简直是“冒傻气”——“合资企业吗,钱又不从你自己的腰包里掏,日本人要包办,让他办就是了。搞好了,功劳有你一份;搞砸了,可以全推到日本人身上,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他还是那句话“我不能拿国家利益和日本人作交易!”
这样的事情多了,连日本的公司总部都知道了,一位高层人士评价说:“天津的X先生很厉害”。】(注:原文的姓用X来替代)
双方争论不休,最后决定,通过公开招标,双方专家组成评委会评标决定。
我们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承接了该项目的招标工作。当时的总工和老处长亲自参与了全过程。整个项目分成四个包号,最后分别由各自最有优势的厂家中标。中标总价约为2·5亿多元人民币。节约了投资又买到好的设备,中、日双方都对这个招标结果很满意。
天津日报1996年2月15日,发表了记者李梦尧的文章《买方的权杖——关于招标的综述》。其中提到这个项目的事情。记者写道:“某家企业欲引进有关生产线,外方的报价是6亿元人民币。后来这个项目(转载者注:应为“打算”)实行招标,外方便一下子将报价降到4.6亿元。招标吸引来亚、欧、美洲的多家厂商,最后招标结果,价格仅相当于2.6 亿元人民币,是最初那家外商报价的43%。如果不是通过招标,以这样的价格成交是不可想象的。”
我体会到:这种对于合资企业的招标工作,有其特点。
首先,多数是中方提出,因为他们感到合资企业内部处理问题不公平,中方的投资者(实际上是代表中方的国有资产)吃亏了;而外方投资者,掌握了某种技术诀窍,中方无法应对。所以,我们给他们介绍了国际上通用的招标投标办法时,他们感到:这是一种通过竞争来解决问题,达到“公开、公平、公正”效果的方法,比较容易接受。
而另一方面,我们是接受合资企业的委托的,必须对合资企业整体负责,包括尊重并接受外方的合理意见。不能够用狭隘的“爱国主义”(实际那是狭隘的民族主义)来看待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依法办事,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规规矩矩办事,那样才能得到合资企业外方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从而最终取得双方都满意的比较好的效果。(引文完)
我记得那位中方总经理的名字是叫:张鹏举。后来,他退休到了北京,还担任政协委员;再后来怎样,我就不知道了……
注:插入张鹏举的介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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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4 22:16:33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小巫见大巫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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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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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4 10:36:07 |只看该作者
难道楼主的最终目的是要废除“评标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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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4 10:34:42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往往成为不规范评审活动的帮凶”。
俺觉得这句话有些打击面太大了。 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还真的有不少行业内权威是不能收买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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