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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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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3:27:2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主要问题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4-01-09

     “招投标”法律
规范
强制性规定是希望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2012年4月,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20起工程建设领域
招标
投标环节典型案件,均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项目
领域出现的问题。结合调查研究,笔者认为,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招标人吃掉糖衣,吐出炮弹


       一是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招标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
标准
;有的只对部分工程如主体结构进行招标,对其他附属工程以及金属构造、电子电器、装修装饰、地基平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基础工程和建筑材料直接发包;有的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将依法应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直接指定承包人;有的工程定义为抢险救灾、维稳应急等项目工程,只在小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有的以BT、BOT方式引资、招商建设的形式规避招标。


       二是乔装打扮,明招暗定。一些工程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违背《招标投标法》,内定施工队伍,但迫于招标的规定,只好乔装打扮,象征性地进行招标,通过内定标外陪标、制定招标文件暗中偏袒、诱导(说服)评委等方式搞形式、走过场。有的招标人还铤而走险,搞以罚代招,即在利益的驱动下,甘愿冒受罚的风险,不招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确定队伍,或强迫中标人“自愿”放弃。


       三是设置门槛,刻意保护。一些招标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至上的现象,公然置《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于不顾,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门槛,对外地区或者外部门进行刻意限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甚至变相以多种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歧视性政策,强制干扰中标结果;甚至给中标人施加压力、“穿小鞋”或强制中标人分割标段,或把一部分工程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或介绍劳务、推销建筑材料、设备
供应商


       投标人八仙过海,自有神通


       投标人作为“招投标”市场最活跃的主体,为了承揽到更多的工程,不惜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一是借挂资质。挂靠高资质
企业
,伪造经营业绩、人员经历,骗取中标;一些企业派出资历高、业绩好的项目经理参加各地投标,中标后,更换项目经理,成了投标专业户;有的索性分包或只出
管理
人员,不出施工队伍,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所谓的管理费;有的企业出卖资质、营业执照、委托函等从中谋利。


       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招标人、工程负责人、评标专家、招标
代理
机构等合谋中标,这种违法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视为约定俗成的“潜规则”,但隐蔽性很强。


        三是围追堵截。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有意向,几家帮忙围标、陪标、串标,事后进行利益分配。这类问题在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防漏堵漏”中变得只听其音、不见其形。


       四是分包转包。一些企业中标后就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从中收取所谓的管理费,甚至出现再次分包、转包,结果是用于工程的资金流失,而且几经转手,最后是一个无资质、无劳务合同的一个包工头带领着一群“散兵游勇”施工,合同纯粹成了“摆设”。


       代理人占风望气,中介不中


       一是倚傍门户。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由于垄断性比较强,一些经批准成立的行业代理机构,表面上看与主管部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私底下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成了行业保护的“卫士”。


       二是打擦边球。招标代理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违规执业,有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没有任何建设报批手续的情况下盲目招标;有的不按核准方式招标,比如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采用了邀请招标;有的招标代理超越资质范围代理或肢解项目违规代理。


        三是目空法纪。为了利益最大化,一些公司挂靠高资质代理机构;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既不懂法,又没有专业知识,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操作;对项目单位权力人进行商业贿赂,拿到代理业务;唯业主意志是从,抛弃执业原则,无条件满足招标人非法要求;利用为业主服务的有利地位,欺诈投标人钱财。


       监管方难言之隐,得过且过


       一是监管体制不统一,制度难于执行。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


       二是模棱两可搞动作,行为难于监管。一些业主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交换,与投标人、代理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这些行为很诡秘,很难发现,即使收集到一些蛛丝马迹的线索,询问起来各有托词,很难定性为违纪;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现象,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这些只要内部不暴露,是很难监督的。


       三是评标专家不公正,调查难以取证。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
法规
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专家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一些评标专家受利益驱使,在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中,违反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违法评标,但是没有标准来界定专家的不公正,调查取证非常困难。


       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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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5:55:58 |只看该作者
一针见血啊,但是没有提监管机构的问题,有点遗憾,美中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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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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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13 21:24:13 |只看该作者
现象和本质都说到位了,非常好,能否请斑斑们想点对策呢,这个对策可以供大家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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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5:17:01 |只看该作者
总结得很到位,很精辟!顶一个!!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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