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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二次报价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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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4:50:4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日前遇一竞争性谈判项目,四家参与谈判,分两轮报价,标书约定第二轮报价必须低于第一轮报价,否则为无效标,且在开标时有重点交待过这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废标。在谈判过程中,其中有一家第二轮报价比第一轮高出许多,出现异常报价。根据谈判办法,评委对出现异常报价的这家以无效标处理,没有意见分歧。但部分评委和采购单位及代理对出现这种报价心存怀疑,基本认家是四家供应商在现场进行了串通,但无证据。询问时,该家以弄错成本为由进行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评委出现分歧,有的认为应该继续下去,对剩下的三家进行谈判,但有的评委和采购人认为已经涉嫌围标,剩下的几家也摆脱不了干系,应该终止,还要对这家列入黑名单。但问题上:终止和列入黑名单都很难找到信服的依据。最后评委以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和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由终止该项目采购,择日重新采购。至于是否列入黑名单,由于无实质性证据,不形成结论。但问题又出现了,采购办(不在现场,电话报告)认为适用该条法律是错误的,不适用,但采购人和代理具体要求采购办作出结论时,采购办又不作结论。最后由纪检部门作出决定终止,评委也同意。补充下:目前竞争性谈判的法律法规好像很少。
请各位同行和老师,发表下意见,这个项目过程存在哪些问题?最后的做法是否可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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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09:55:15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采购方式和竞争性谈判相差很远。竞争性谈判应该是最后才报价,谈判前是没有所谓第一次报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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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22:48:41 |只看该作者
标书约定第二轮报价必须低于第一轮报价,否则为无效标,没有依据!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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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7:44:32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刚颁布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可做为解决该问题的法规依据。另外本问题的确不适用《采购法》第36条,该法条是针对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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