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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妥当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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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1 12:08: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妥当

2014-03-18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按传统的招投标监管模式及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投标保证金主要是以招标人作为主体进行收退及管理,实际操作中招标人为避嫌及省事,一般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收退。但在投标保证金收退及管理环节存在也存在问题,所以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制度,要求由各地招投标中心集中收退投标保证金的制度。

近日,河北省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全过程服务的非盈利公益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与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没有隶属关系。其中主要职责之一是按照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缴存的保证金(资信金)的条款,再次引起业内关注。

另外,根据该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试行)》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缴纳也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统一费用收取退付。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收费和保证金由公共资源市场内的专设收费机构统一收取和退付。

(五)收取保证金(资信金):投标人、竞买人根据公告或招标文件等规定要求,向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纳保证金(资信金),并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出具保证金(资信金)专用收据;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当将保证金、价款纳入专门账户管理,统一收退。

交易市场的公共资源使用费收取无可置疑,但是投标保证金也由交易市场设专户管理,是否妥当?这样做是否应该出台细则?投标保证金作为一项对招标人权益的保护措施,应以招标人作为主体进行收退及管理。一些案例显示,虽然,投标保证金的制度在执行中还存在收益和处置有不规范的现象,但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就应该由代理机构自己完成,不应由交易市场代替其来完成。

现在某些地方已经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全过程服务的非盈利公益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既然也是法人单位,与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没有隶属关系,依此推断交易市场是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一样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任何管辖的独立单位,代替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是否妥当还值得商榷。

综上,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根据招标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要递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人或者管理部门、任何不相关的单位不得提出其他违反规定的要求,从而保证招投标市场的严肃性、规范性,使招投标市场有序发展。(海玲)

保存时间:2014/3/21
原标题:资讯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妥当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record_id=961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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