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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托邦的设想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试评《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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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10:38:4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乌托邦的设想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

-试评《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自2006年底,合肥政府采购空调发生了拒绝国产设备的轰动全国事件的之后,合肥市的有关领导一直没有闲着。最近,他们出台了《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该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春节前,laochan转发了该文件,希望大家讨论。笔者一直关注此事。然而,对此进行分析,仍然有着网络搜索信息难得的缺点。但是,也许,它代表了一种值得研究的倾向。笔者只能试着进行一下分析。

    首先说明,除了laochan转发的文件以外,笔者在合肥市招标中心的网站上,在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网站上,甚至在合肥市统一招标投标平台上,都没有看到该文的转载。不知道是否笔者太弱智,还是别的原因。

   看了该文件,最初的感觉是:

第一、文件“概念混乱。

    文件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拍卖、竞价等(以下统称招投标)各类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众所周知,“招标”和“拍卖”,虽然都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的方式,但是,两者的含义和做法截然不同。而其他交易,包括下文所说的(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七)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均属于不同领域的交易范围。现在,合肥市有关领导发一个文件,通称之为“招标”,就能够把它们的各自概念统一了吗?

而且,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类型,一般都是借鉴世界银行的做法,分成“设备(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别。而合肥市的统一招标平台,只有四个版块: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土地交易;产权交易。不知道它们把设备类别的招标和服务类别招标放到何处?而且如果,合肥市有的单位需要进口设备,除了按照现行商务部的规定,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面进行各个有关程序以外,在合肥市的统一招标平台上面,还有体现吗?

第二,无法律依据。

该文件的第一条说到:“为规范本市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政务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什么它不列出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以及条款号呢?很简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一条是支持他们这个文件的。我们国家涉及招标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2个:《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是主要规范“公共采购”内容的。其他领域还有许多法律法规。然而,没有一个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如此“统一”的。

第三、服务、执行、管理以及监督部门不明确。

    其中,该文件的四条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笔者查询,该办公室列为市政府的直属机构,具体情况不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是一个管理兼监督职能为一身的机构,即人们所说“同体监督”的机构。

而文件提到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笔者没有看明白。这个“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到底是个什么东东?原来,合肥市有一个招标中心,但是从网络上看,该网站自2006年11月16日就停止更新了。而合肥市的政府采购中心,还在继续运行。

它是不是把原来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招标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等4单位“捏”在一起而成的?还是另起炉灶?

这个招标投标中心,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单位?是一个服务型的“交易市场”,还是具体执行的“招标代理机构”?它的上级是否“招标办”?它收不收费用,什么标准?它是负责网络信息发布,还是带有审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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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3:50:37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地级市已经成立这样的机构,下面县区也相继成立了这种机构,各地政策很多,比如:原来政府采购的业务被招投标中心执行,代理机构要备案,有的还收五万的保证金,有的还制定了收费细则要比国家规定下浮,保证金招标中心代收,除了交交易费之外代理机构还要交场地费等,他们说了就得算,动不动就拿清除市场威胁!现在招标文件审完,招监办也要审。
      机构的成立我认为有利有弊,有利就是对规范招投标市场有一定作用,但弊端是权力过于集中,尤其是监管及执行于一体,容易滋生腐败。
      拭目以待,成立是对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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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21:31:01 |只看该作者
第一次知道有这样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中心,那合肥市还有存在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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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16:01:19 |只看该作者
qweasd的回复



这是两年前的旧帖,我几乎把它忘记。


多亏qweased网友又把它提起。


对于合肥的市政府文件,人们发表了一点不同意见,就要被认为类似“井底之蛙”而去坐井观天,为什么?


我希望,摆事实,讲道理的讨论。前些日子,我转发了一篇文章,对合肥模式特别欣赏,但也指出,它指定下属招标中心全部包揽,等于自己监督自己的部下,是有问题的(大意)。


我希望该网友大胆提出自己具体的意见,与大家平等讨论甚至争论。


不要以为,有了权力就有了一切。


人们说的好:实践才是检验是真理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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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08:11:0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0楼qweasd于2009-04-15 21:14发表的 :
[s:110]  建議你認真讀讀經濟學、管理學,不要坐井觀天,是非不分 [s:110]



还请您给“蛙们”赐教,以便“蛙们”能分清是非!

吾等“蛙们”没有学过经济学,也没有学过管理学。

不过,当今现实是:凡经济犯罪者,大都学过经济学;凡滥用职权者,大都学过管理学。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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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21:14:52 |只看该作者
[s:110]  建議你認真讀讀經濟學、管理學,不要坐井觀天,是非不分 [s: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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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0 10:47:05 |只看该作者
本网论坛 转发《合肥政府采购中心 恢复收取代理服务费 引起争议》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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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0 10:40:12 |只看该作者
“合肥空调事件”责任人是谁?按照“一篇报道”一文所说,

“去年11月21日,本报刊发《政府采购封杀国产空调?》一文,在全国引发强烈反响,合肥市委、市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确定由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招管办”)、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成立专题调查组,对本报报道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开投”)在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过程中,项目责任人没有对公告信息的政策法规符合性负责,把资格预审条件设置为“欧美日整机原装进口”,所发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

“昨天,合肥市对上述违法单位给出处理意见:对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公司、原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提出严肃批评,投资公司、管理中心及相关责任人要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对管理中心代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楼中央空调招标项目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据了解,上述处理意见已转发到合肥市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合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并于昨天进行网上公示。”

遗憾的是,笔者从那天起,多次浏览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合肥市统一招标投标网站、合肥市文化新区以及合肥市监察局的网站,始终没能看到所说的公示。

原先报道所说:“记者随后联系上负责综合楼项目的该局党委李姓书记,李书记表示:“我们要用世界上最好的空调,投标企业必须符合公告的标准。”当记者表示,《招标公告》中没有标明产品的技术标准,而只是用“原装进口”来作为标准时,李书记匆匆挂断了电话。”不知道这个局长是否受到了批评。

在合肥市纪委的会议简报里,(2007年2月28日),笔者也没有见到有关于“崇洋媚外”思想的批评。

报道中说:“本报“封杀国产空调事件”报道不久,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孙金龙亲自挂帅,对合肥市招投标体制进行了一次大“手术”,将原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土地有偿使用转让中心以及产权交易中心归并到一个平台,组建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口径对外办公。”

笔者注意到:在合肥统一招标投标网站上,前述市长令,是在2007年3月8日方才网上公布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网址上,该文件是3月8日网上公布的;合肥财政局是在3月12日公布的。而统一平台的机构,办事程序等等,暂时还是没有见到。

在其他地方,使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是通过“报名”,而变成“资格预审”,变成暗箱操作的,也大有人在。但是,像合肥这样宣传的,笔者还很少见。

“一篇简报”说到:“目前,格力等国产品牌的空调厂家已被允许参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的公开招标,部分空调厂家的投标书已送达招标人手中,议标工作正在进行中。”

笔者不知为何,早就被《招标投标法》否定了的“议标”一词为何又在这里出现?它又怎么和“公开招标”搭上界呢?

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人们相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笔者相信,对于合肥市的做法,对于笔者的分析意见,谁是谁非,都属于要接受“实践”考验的。招标投标,既然是一种市场行为,它必然有其客观规律。

本来,笔者希望,新华网3月15日,格力集团总经理董明珠女士在新华网的在线访谈(政府采购)节目,会给我们某些进一步的启示。没有想到的是,那次访谈不知何故被取消了。

也许,合肥空调事件没有真正结束。在其背后,还正在演绎着一些我们所不知道的故事。合肥的故事,会一而再的吸引人们的眼球……

再请参看:政府采购信息报文章《合肥 恢复收取代理服务费》一文。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20070319163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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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0 10:37:15 |只看该作者
对合肥文件的再跟帖 070320

拙作对《合肥空调事件》案例分析和试评合肥市长令的文章《乌托邦的设想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虽然得到了网友们的重视;但是,对于合肥市的有关领导来说,不知是否当被作“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还是被当作“听喇喇蛄叫唤,还不种庄稼啦?”。

2007年3月6日,一篇文章发表了,立即被各大媒体转载,它就是《一篇报道引发一个市的招投标体制改革》。(以下简称“一篇报道”),文章中说道,

“安徽商报有关政府采购封杀国产空调的报道有了最新进展,继相关的违法招标公告被撤销后,昨天,商报监督报道中曝光的几家违法采购单位被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均被责令做深刻检讨。目前,国产空调厂商已开始参与到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的公开招标工作当中。
商报报道在全国引发强烈反响,合肥市政府随即对现行招投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组建新的职能体系,并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政府采购进行大力约束。”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op=op_browse&record_id=1295086
笔者疑惑:在当初的案例分析中,笔者曾经分析:

什么原因使得合肥市政府采购集采机构和招投标中心“靠边站”?
……

统一领导加强后,为什么还会出现“合肥违法空调招标”事件呢?

笔者突然想到,如果大胆假设一下,事情会不会是这样:最初,大家希望是按照正常程序来运作的。但是,听说必保国土资源局的这个综合楼采用“最好、最高级”“进口品牌”,集采机构的同仁们不敢答应,婉言谢绝,说到只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人无奈,只得“另起炉灶”,让其他单位来完成。有人在市委市政府的规定里,加入了自己的“私货”,以全市统一的名义,要求统一发布招标信息。

如果不是这样,“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接到市集采机构的意见反映或者“投诉意见”,就一定会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一定会追查,违法的其他公司代理行为,就一定会及时纠正。

俗话说: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对此案例来说,也许“新开公司”背后有腐败问题;其他个别人背后有腐败问题。也许,他们出于承揽项目招标,可以得到表面上的巨大经济效益(招标服务费);或者暗地里的回扣等等。然而,最需要我们深思的,是如何看待为了加强采购招标管理而成立的“管理委员会”。它到底是管理机构,还是监督机构?还是集“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为一身的”机关?它是不是真正起到了管理监督的作用?又有谁来监督它?
笔者不禁思考:《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还有《招标投标法》的各种规定,都被用“排除集采机构,选用新开公司”等等措施而化解,上级的“有关规定”竟然比国家法律和部委的政令还管用?这是不算是人们所说的“权力”大于“法律”?!” 】

现在,报道要人们看到的,是这件事情的发生,导致了合肥市的招投标体系的改革,“坏事便成了好事”。因果关系,完全是两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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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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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6 22:44:00 |只看该作者
温家宝:权力过于集中是造成腐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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