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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政府采购网购遇冷试开药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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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09:29:2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据报道,备受关注的浙江政府采购携手阿里巴巴试行“网上竞价采购”合作的高调造势气氛至今似乎还余热未消,然而实际运作中该平台发布的需求信息却遭遇应者寥寥的被动窘境。政府高调试水网购为何应者寥寥?我们可以试图通过政府采购与个人采购、企业采购的主要不同来分析。
一、    从政府采购的特点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来源不同
    阿里巴巴的代表性业务是企业采购(BToB),淘宝的代表性业务主要是个人采购(BToCCToC),和政府采购(BToG)最大的不同在于资金来源。企业采购和个人采购花的是自己的钱,省下来的也是自己的钱,网上采购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最关心的就是价格。而政府采购不一样,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某种意义上来说花的不是自己的钱,省的也不是自己的钱!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说具体一点,可以站在市场各方主体来分析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由此引发的具体问题:
1、         采购人
    首先是报预算,预算报上去如果需要审核,通常会被财政评审砍掉一部分(财政评审据说根据砍下来的资金多少来考核评审业绩,这里不展开讲),采购人为了多争取预算,同时考虑被砍下来的那部分,自然尽量把预算往高了报,只要不会高得离谱,一般不会有什么责任。反过来,如果预算报低了,首先采购人的经办人肯定挨批,谁都知道钱多好办事,花的是财政的钱又不是自己单位的钱,其次权力寻租的空间也压低了(只说到这里,你懂的), 最后,合同变更的那10%也相应水不涨船不高了。
    其次是制定技术需求,采购人肯定尽量提高技术需求,一来可以提高预算,二来有利于日后使用,三来可以排斥潜在供应商,四来可以在合同履行时有暗地里降低交货标准的空间、进行权力寻租。而政府采购的技术需求通常是不需要事先审查的,通常只有在供应商或其他相关利益方提出质疑投诉的时候,监管部门才会介入。近年来,部分地方要求政府采购文件在网上公告五天,接受各方监督,可以说是一个进步,如果在前期加强对制定技术需求的监管,相信至少可以实现风险前移和降低风险。
    最后是合同履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因此,除了上述通过抬高技术需求可以在合同履行时有暗地里降低交货标准的空间、进行权力寻租以外,抬高预算还可以增加“变通”的空间。
2、         供应商
    深谙政府采购特点的供应商可以与采购人“合作”,反正花的是财政的钱,供应商会配合采购人尽量抬高预算、抬高技术需求、降低交货标准、增加合同变更,钻尽法规的空子,同时不忘利益输送,实现“双赢”。
3、         采购代理机构
    如果政府采购是由代理机构负责采购,代理机构收取的服务费是以中标价为基数计算的,所以代理机构先天就希望中标价越高越高。,当然,网上采购可暂不讨论代理机构的问题。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个根本性的问题(尽管资金来源本身并不是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好的制度来约束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行为,想要解决政府采购效率低下、价格偏高、合同变更不合理等问题无疑是缘木求鱼。
(二)           采购主体不同
    企业采购和个人采购,采购的结果好坏自己承担,而政府采购的结果通常来说只要不出大问题,采购结果是纳税人承担。采购主体问题可引申为政府采购绩效考核的问题。
(三)           政策性不同
    企业采购和个人采购的政策限制很少,只要不犯法,基本上爱买什么买什么。但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国家政策的要求,包括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软件必须正版、售后服务要求较高等等。因此,采购表面上相同的货物,其实政府采购的要求通常比企业采购或个人采购要高,简单对比政府采购的中标价和市场价从而得出政府采购比市场价高的结论,其实对政府采购是不公平的。
(四)           规范性不同
    政府采购不是简单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时间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使每项采购活动都要规范运作,体现公开、竞争等原则,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因此,在商言商,如果政府采购的规模和利润空间不够吸引的话,供应商将考虑其综合成本和实际的利润。以浙江政府采购为例,目前的网购之所以应者寥寥,其中一个原因是采购的规模太小,甚至只是一台平板电脑,供应商为了几千块的营业额,需要通过五个步骤方能注入政府采购的网购,费时费力,谁有这么傻?
二、    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           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政府采购价格偏高本身就是对节资率的莫大讽刺,简单地考核节资率只会助长预算偏高,将财政评审砍下来的资金多少作为考核业绩同样会拉高预算。
提倡以中标价格作为衡量预算和财评的重要参考,采购人所报预算和经财评的预算应略高于中标价格(低价抢标、恶性竞争的除外)。如果采购人所报预算或经财评的价格比中标价格高出一定比例(例如30%),应在政府采购绩效考核中对采购人和财评机构进行扣分;如果采购人所报预算或经财评的预算低于市场价导致招标失败(判断的标准可以是项目提高预算后重新招标,或预算不变、降低标准或减少数量后重新招标,或两者皆有之),应在政府采购绩效考核中对采购人和财评机构进行扣分。
(二)           完善政府采购制定技术需求的监管
    对于规格、标准相对统一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技术需求的指导性标准并不定期更新。对于技术较为复杂或金额较高的采购项目,技术需求应经过专家论证,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范围和金额标准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
如果因技术需求过高导致招标失败(判断的标准可以是项目降低技术需求后重新招标,或技术需求不变但提高预算重新招标,或两者皆有之),应在政府采购绩效考核中对采购人进行扣分。
(三)           完善对履约的监管
    对于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后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文件承诺的要求,或者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签订合同等行为,应加大惩治力度。
项目验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进行,对于减少数量或降低要求履行合同的,应加大惩治力度。
严格控制合同变更,没有充分理由的,严禁提高合同金额。
(四)           扩大网购规模、简化网购手续
    政府采购的整体购买力巨大,采购规模的扩大或缩小、财政结构的变化都将对整个社会的总需求和供给、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等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这是企业采购和个人采购不能相比的。但是政府采购的网购规模尚在起步,未形成规模效益。另外,供应商参与网购所需办理的手续也应尽量简化,避免重复注册或原件核对。
三、    结论
       政府采购网购的开局尽管不尽人意,但这是发展过程特殊时期的必经之路。关键在于找到真正的问题所在,看对病症,开对药方。通过向政府采购的前后两头环节监管的延伸,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绩效考核,扩大网购规模,简化网购程序,相信政府采购的网购将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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