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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发表 对“公共资源中心”探讨专集 对顶层设计提出建议【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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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09:17: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政府采购信息报发表 对“公共资源中心”探讨专集 对顶层设计提出建议

201459日,政府采购信息报发表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中心”有关问题的专集,523日,有重新整理成一个长篇发表。

这是近年来,该报最广泛的一次调研以及调研成果;涉及采购与招标的重大问题和“顶层设计”,希望大家关注!!

下面本人将23日的文章转发,有本人加描的色彩和注明重点,仅供参考。

zxc1981 版主曾经及时转发过有关文章(均在“业界动态”板块):如果,想看单独的文章,也可阅读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上篇:定好位不走偏【转贴】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4920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中篇:两个雷区不能碰【转贴】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492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下篇:两种模式可尝试【转贴】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4924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与政采天然不可分割【转贴】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4925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采购法招标法合并是趋势【转贴】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492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统一监管还是分部门监管【转贴】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4927

两个“中心”并存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贴】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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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4:49:18 |只看该作者
你们真牛,国家的政策决策层,都没你们水平高,国家的智囊团就是愣子,我不明白,怎么倒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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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14-6-12 10:30:21 |只看该作者
1.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基本出发点就是错误的。
2.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多余的,劳民伤财,已怨声载道。
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一步迫使中国招标“走过场”。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原本高级、科学的交易行为低级化、庸俗化、形式化。
5.相当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成为寻租中心、敛财中心、拔毛中心。

HEHE~~
这种中心的成立是一种倒退~~本身这个行业的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腐败,防止滥用行政职权~~

现在讨论如何建设根本是个错误~~因为本质就不应该有这个部门~

我认为 统一专家库才是需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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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2#
发表于 2014-5-27 15:52:58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1.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基本出发点就是错误的。
2.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多余的,劳民伤财,已怨声载道。
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一步迫使中国招标“走过场”。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原本高级、科学的交易行为低级化、庸俗化、形式化。
5.相当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成为寻租中心、敛财中心、拔毛中心。 】


你的观点有些过激了!

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当前形势的需要。众多的腐败,最后发现,大多是在招标领域出现,这说明,我们的招投标制度存在问题!要改,怎么改?这才会出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出现。

寻租中心、敛财中心、拔毛中心,这情况有,肯定是路走偏了。


要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好,首先要对原有的法规制度进行整理,出了问题,大面积的出问题,到底问题出在哪?只有找到问题的所在,我们在建立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才会不再走老路,要不,简单的进场,几合一式,只能是让小贪变大贪,让个体贪变群体贪。


建立共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势在必行,面对招投标出现大面积的贪腐行为时,如果相关的监管部门都不能拿出一套切实的方案。


只能把各监管部门的权力收回,从主管到只监督,让一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去运行,大家都去监督,肯定是最好的结果!


事实上,中国哪部法律,都不像招标法及采购法,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
我们的监管部门,应该只有各级监察局


每一个法律的建立,都是只有一个主体来施行的


只有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才会出现两个监管主体
一个是财政部门,一个是监察部门,而执行部门又是多头:、


采购法:执行部门是采购中心(主)及众多的社会代理机构(辅)
监督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


两个部门监管,最后是两个都没管好。监察部门觉得,这个事情是财政部门监管的,所以少管为好,无从下手,出了事再去处理就是了。而作为监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却把权用完用尽,让这个法的执行部门采购中心不断的被边缘化、中介化、社会化。同时不断的谋求自身审批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私生子)的业务范围,据十个省的采购业务统计数据,进采购中心的只占全部采购金额的20%不到。让这个财政部门的“私生子”把政府采购价格越买越贵变成事实。


一个制度的不完善,最终让权力有了寻租空间,而且合法化,最终让贪腐变得轻而易举,我觉得首先要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作为从事这个领域的人,我只能说太危险了。一个害人的法律制度,不改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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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4:56:33 |只看该作者
确实定位要明确。大多数地方的交易中心都是由纪委牵头成立,其最初的目标即加强建设工程等行业的招投标监管。原有的招投标模式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与其交易中心同属一个行政系统。造成了行政监督部门的权力过大。(一些违规现象包括,开标后证件不全,延期招标。甲方评委打分倾向性严重,要求其重新打分或写说明等,由于招标过程的不透明这些问题不能被发现。)因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立首先打破这种管办不分。


    但是因为国家对交易中心没有明确的定位,造成了各个地区的交易中心出现了不同的模式(这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一种方式)。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有的地方将行政监督部门整合到一起,形成了新的管办不分。有的地方由于原有各交易中心的抵制,造成整合的交易中心不能发挥作用。


    说到底,招标的根本作用或说是根本优势就在于其公开透明和自由竞争。整合交易中心与行政部门脱钩,将促进招标项目的透明公开,保证招标的自由竞争,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目标。才可以真正发挥招标的作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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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0:43:52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1.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基本出发点就是错误的。
2.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多余的,劳民伤财,已怨声载道。
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一步迫使中国招标“走过场”。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原本高级、科学的交易行为低级化、庸俗化、形式化。
5.相当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成为寻租中心、敛财中心、拔毛中心。


你的观点有些过激了!

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当前形势的需要。众多的腐败,最后发现,大多是在招标领域出现,这说明,我们的招投标制度存在问题!要改,怎么改?这才会出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出现。


寻租中心、敛财中心、拔毛中心,这情况有,肯定是路走偏了。


要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好,首先要对原有的法规制度进行整理,出了问题,大面积的出问题,到底问题出在哪?只有找到问题的所在,我们在建立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才会不再走老路,要不,简单的进场,几合一式,只能是让小贪变大贪,让个体贪变群体贪。


建立共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势在必行,面对招投标出现大面积的贪腐行为时,如果相关的监管部门都不能拿出一套切实的方案。


只能把各监管部门的权力收回,从主管到只监督,让一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去运行,大家都去监督,肯定是最好的结果!


事实上,中国哪部法律,都不像招标法及采购法,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
我们的监管部门,应该只有各级监察局


每一个法律的建立,都是只有一个主体来施行的


只有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才会出现两个监管主体
一个是财政部门,一个是监察部门,而执行部门又是多头:、


采购法:执行部门是采购中心(主)及众多的社会代理机构(辅)
监督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


两个部门监管,最后是两个都没管好。监察部门觉得,这个事情是财政部门监管的,所以少管为好,无从下手,出了事再去处理就是了。而作为监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却把权用完用尽,让这个法的执行部门采购中心不断的被边缘化、中介化、社会化。同时不断的谋求自身审批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私生子)的业务范围,据十个省的采购业务统计数据,进采购中心的只占全部采购金额的20%不到。让这个财政部门的“私生子”把政府采购价格越买越贵变成事实。


一个制度的不完善,最终让权力有了寻租空间,而且合法化,最终让贪腐变得轻而易举,我觉得首先要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作为从事这个领域的人,我只能说太危险了。一个害人的法律制度,不改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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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1:04:22 |只看该作者
1.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基本出发点就是错误的。
2.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多余的,劳民伤财,已怨声载道。
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一步迫使中国招标“走过场”。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原本高级、科学的交易行为低级化、庸俗化、形式化。
5.相当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成为寻租中心、敛财中心、拔毛中心。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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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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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0:41:58 |只看该作者
先定位服务,再谈职能!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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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09:27:06 |只看该作者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上篇:定好位不走偏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4年5月19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信息报   

部分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职责概览

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市合一)

成立时间:2008年12月

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南昌区域内,含省属,下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规则、制度。(二) 受市政府委托对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协调;对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进行指导;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 审查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责对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南昌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四)综合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各种交易投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五)负责管理和使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负责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的建设。(六) 负责交易中心的管理。(七) 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八) 负责对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和考核。(节选)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成立时间:2010年12月

主要职责:(一)承担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职责,主要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等省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综合服务工作。(二)负责筹集、储存和发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三)负责提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咨询。(四)负责制定省级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运行规则并组织实施。(五)负责管理和提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设施和场所。(六)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招标采购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

主要职责:(一)承担自治区境内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药品招标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为交易主体进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管理和运行。(三)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四)协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单位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管理和考核。(五)协助建立交易当事人诚信体系。(六)完成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交办的工作。

青海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成立时间:2014年1月

主要职责:(四)研究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操作规程等地方性法规和制度,监督实施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九)负责对省级部门进驻中心办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同、配合做好按规定程序审核进入和退出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十)负责对省直部门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及办事事项的服务工作。(十三)负责制订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十四)负责中心政务、电子化交易、监控等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信息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应用工作。(十五)负责受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的投诉举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十六)指导州、县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承担全省政务公开、行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对进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承担对进场交易机构资质审核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节选)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成立时间:2012年9月

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三)承担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省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出(转)让等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受委托为矿业权出(转)让提供交易服务。(四)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场内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资讯、鉴证等服务。(五)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七)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接受有关咨询、投诉,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成立时间:2013年7月

主要职责:(一)拟定省级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交易项目目录,制定省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业务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项目采购、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三)承担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公共资源数据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为省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四)为省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监管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投诉;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是否完整。(七)见证省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中标或竞标结果,维护交易秩序。(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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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2014年5月19日第1561期1版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4/5/23
   原标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上篇:定好位不走偏政府采购信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local/news/20140519/news_8611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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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09:25:52 |只看该作者
创新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深化任何一项改革都要把准法律的脉搏,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现在绝大多数地方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将原来独立的分别从事产权出让、土地交易、政府采购活动等机构撤销,在人员性质不变、运作模式不变的情况下,作为下设科室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站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这种模式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相符。存在诸多矛盾,应对照法律进行纠偏。”熊洁表示。

“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资源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卢勇认为,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产权交易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整合现有平台。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全国不少地方在具体实践时,不但撤销了政府采购中心的独立法人地位,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同于政府采购中心,而且还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并赋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审批、执行和监管权。有专家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始暴露出定位不清晰,同体监管,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行为和乱收费现象,存在交易过程不够公开透明,行政监管与市场操作边界不清晰,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共存等问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的质疑颇有代表性:“这样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造成新的‘管采不分’,能实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初衷吗?”她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于法无据,没有健全的制衡机制,不出问题则已,一出问题就是大问题。

当改革进入“深水区”时,改革的对象大都是一些复杂而敏感的问题,直指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乃至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稍有不慎,改革就有可能偏离方向。正因如此,深化任何一项改革都要把准法律的脉搏,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推广“交易平台”应先行立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如要全面推行则必须先行立法,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

“或许我们需要一部全国性的《公共资源交易法》抑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大胆设想。

他表示,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改革要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到了需要立法的时候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只调整公共资源的采购(买入)交易,公共资源出让(卖出)交易仅有《拍卖法》,已不能适应公共资源交易的现实需要。

各地的具体实践也证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机构合并、人员队伍重新调配、办公集中了,但在业务开展方面却没有法律法规做支撑,难以形成合力。甚至有人将目前涉及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法律法规多且分散,各行政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称为“九龙治水”。

此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只能向上级部门或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交易平台的作用有限。另外,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合法地位一直存在争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新成立的机构,这个机构在招投标领域、在招拍挂领域的法律地位没有很明确的表述,我们行使管理职能没有法律依据。虽然也在行使管理职能,但法律没有赋予我们这个权力,希望全国人大或有关部门早日解决这个问题。”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心声。

“依法行政是政府部门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未明确规定之前,某些地方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局部试点是合理的,但如果在全国范围内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全面推行,则需要先立法再开展。目前的状况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如要全面推行则必须先行立法,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立法研究室专家表示。

“此外还要警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权力无限扩张的冲动。”该专家补充道。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指出,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

创新改革固然应当提倡,但应在法律基本框架内先试点,再论证,后立法,然后施行。绝不能拍脑袋想当然,更不能站在部门利益的角度,不顾法律和国家利益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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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2014年5月19日第1561期1版       责任编辑:j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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