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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果要成立,必须是代表政府来主导公平公正招标的,所以,只要不是招标项目必须要具有的特殊招标资质,都必须要在交易中心开标.如果必须要具有特殊招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招标的,先要就选择招标中介的代理服务进行公开询价,也是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来确定中介,防止暗箱操作.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从事代理业务的法律依据,就是集采中心.
事实上,集采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没有不同,只是把集采中心的一些法定权力规范化明确化,比如,业主选社会中介招标,应该是由集采中心采购服务的一项业务,但往往被监管部门直接操作了,以采购限额不足,属业主自采为由,由业主去选中介招标.事实上,虽然是由中标供应商去交服务费,但这个服务费不会低于采购限额,因为招标代理服务没体现在预算里.采购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能指定社会中介招标,但指定中介招标往往会成为监管机构的拿回扣的业务.
100万以下的工程非招标项目,也是由集采中心来询价招标的,超过100万的工程招标,在确定社会中介时,应该还是由集采中心来招标代理中介的.
别的所有项目,在进社会中介招标时,属于代理服务,都应由集采中心来招标社会中介,再由社会中介来招标.
以上这些,都是采购法明确了的,过去一直被各监管部门分块在管,而且变成很肥的一块业务,这是作为财政部门的不作为,监督失职,或有意弱化集采部门的职能才导致的.
所以,依托现有集采中心来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集采中心的职能变成交易中心的职能,再进一步规范、完善、明确,应进必进,应审必审,把分散在各专业部门的招标,按法律规定,都属于采购代理服务,由应该由交易中心来招标中介,再由中介来招标。对不需要专业招标资质的项目,直接由交易中心来代理招标,这是作为负责任的政府从节约出发,主导公平公正公开,把分散在各个网站的招标公告信息,集中在一个网站---政府门户网的交易平台版块,统一公告版面,不能像现在这样,社会中介的公告来项目预算是多少都不清楚。你们觉得这违法吗?集采中心就一定要叫采购中心吗?就不能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吗??
要把集采中心升级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要做好顶层设计,把集采中心从财政部门的监管桎梏解脱出来,把这事关所有部门的招投标,不仅仅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水利、农林、医药等等,在确定招标方案及选择招标机构时,都应该是由集采中心来招标社会代理中介,再由社会代理中介来招标,财政部门的监管也是心有由力不足,这十多年来,都是失职的。这就要成立一个招标委,作为一个县级,至少是由政府的常务副县长(一般主管财政)来当招标委的总招集人,来主持联席会议,才能调动各职能部门,政府还要成立一个招标办,这个至少得由政府办或政务中心的一个副职来专职负责,日常事务,由招标办来协调,协调不了,再由常务副县长来招开联席会议。然后,才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所有进场的招标事项。一委一办一中心,这个架构,是各地很成熟的模式,为什么会引来众多的反对声?就是因为动了财政部门的利益。如果还是任由财政部门去监管,去架空集采中心,这就合法了吗?因为财政部门的监管失职,由业主去联系社会中介,再让中介去暗箱操作,贪腐变得轻而易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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